第 2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審 計 署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審計署部門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二十樓審計署部門綜合事務局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代局長 鄭覺良

———

審計署部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十二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試進行普通入職開考通告,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報考人臨時名單現已張貼於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二十樓本署部門綜合事務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此外,報考人臨時名單亦可於本署網址(www.ca.gov.mo)上瀏覽。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代局長 鄭覺良


新 聞 局

名 單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 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唯一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區鑑華 8.63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六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林佩貞

委員:黃文富

歐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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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余少麗 7.91
2. João Bosco de Carvalho 7.83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六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林佩貞

委員:黃文富

歐舜華

———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唯一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盧錦烈 7.49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六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林佩貞

委員:黃文富

歐舜華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經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鄭任山 8.27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杜志文

委員:張德榮

巢樹森


法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現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五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相關空缺,經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處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化學範疇)壹缺;
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壹缺。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二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Maria Leong Madal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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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壹缺,經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 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處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二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主席:技術輔助辦公室部長 黃寶儀

公開拍賣

本署將公開拍賣於公共街道和地方移走及棄用的車輛廢鐵。進行公開拍賣及供查看車輛廢鐵的地點和時間如下:

一、查看車輛廢鐵

六月八日至十日辦公時間內,於路環聯生車輛存放場。(預約電話:7952833)

二、公開拍賣

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二樓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會議室。

拍賣條件載於公開拍賣章程。有關章程可到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或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三樓交通運輸部車輛事務處索閱。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公 告

為進入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任職資格課程舉行特別考試的評核名單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註冊的保護


財 政 局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零五年四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 447,195.9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制訂: 施利華
覆核: 司庫活動組組長 陳美蓮
簽署:局長 艾衛立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督察十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把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嘉路米耶圓形地政府大廈勞工事務局行政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通 告

第5/2005/DSFSM號公開競投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宣佈,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客車及重型貨車”舉行公開競投。

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存放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查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副本,需繳付影印費用,有關收益將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標書之有效期為自開標日起計90日,並可根據本《招標計劃》的規定予以延長。標書必須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競投者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37,000.00(澳門幣叁萬柒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支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

開標儀式將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第04/CPSP/2005號批示

本人行使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二組公佈之二月二十五日第10/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三款賦予之權限,轉授:

一、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副局長及代副局長,副警務總監編號214831,馬耀權,警務總長編號140831,李文儉,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一)(1),一、(一)(5),一、(一)(6),一、(二)(1),一、(二)(2),一、(二)(4),一、(三)(2),一、(三)(5)及二、(一)款,計有:

一、(一)(1)簽署任用書;

一、(一)(5)按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短期無薪假;

一、(一)(6)計算與結算在治安警察局提供服務的時間,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一、(二)(1)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一、(二)(2)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 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一、(二)(4)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年假,以及決定年假之累積;

一、(三)(2)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三)(5)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二、(一)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行為,但非中國公民則除外。

二、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情報廳廳長,警務總長編號110831,Custódio Ribeiro Maria Mourão,以及在其缺勤、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轉授予情報廳助理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56861,陳民德,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二、(一):

二、(一)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八條所指之行為,但非中國公民則除外。

三、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資源管理廳廳長,警務總長編號158840,吳王碧瑤,以及在其缺勤、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轉授予資源管理廳助理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73861,梁志成,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一)(6),一、(二)(1),一、(三)(2)及一、(三)(5)款,計有:

一、(一)(6)計算與結算在治安警察局提供服務的時間,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一、(二)(1)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一、(三)(2)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三)(5)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四、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出入境事務廳廳長,警務總長編號102811,António dos Anjos Fernandes,以及在其缺勤、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轉授予出入境事務廳助理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05881,鄭錦華,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三)(2),二、(二),二、(三),二、(四)及二、(五)款,計有:

一、(三)(2)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二)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二、(三)就有關來自中國內地之中國居民的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二、(四)就有關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二、(五)基於獲批准居留許可之利害關係人之資料或申請而對該等許可之廢止事宜作出決定。

五、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六、按此轉授權限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七、透過內部批示可確定及落實於此轉授之權限,副局長及代副局長有權限在其所負責之警務範圍,作出獨有之行為。

八、本批示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而在該日期至刊登日期間,其根據所轉授予的權限作出之所有行為均被追認。

九、廢止公佈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九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八月二十六日第47/CPSP/2003號批示。

十、廢止公佈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九月八日第49/CPSP/2003號批示。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批示第06/CPSP/2005號

本人授予出入境事務廳廳長,警務總長編號102811,António dos Anjos Fernandes,以及於其缺勤、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授予出入境事務廳助理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05881,鄭錦華,執行下列行為之權限:

1)科處第5/2003號行政法規所定之罰款,但該法規第三十五條所定之罰款則除外。

2)就更正、更新或補充居留許可、特別逗留證及非本地勞工身份咭之檔案資料之申請作出決定。

3)就第18/2003號行政法規所指之特別逗留證之續期及取消申請作出決定。

4)就非本地勞工身份咭之簽發申請,以及基於該證之持有人、僱主實體或有權限許可聘用外地勞工之實體之通知或申請,而對該證件之取消事宜作出決定。

5)就“Statement”之簽發申請作出決定。

6)簽發出入境事務廳範圍內之聲明書。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四缺,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內,以供查閱。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衛 生 局

通 告

技術性指示第01/2005號

事由:放射性藥品包裝的標籤規定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9/90/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以及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七十七條所賦與的權限,為了維護公眾健康以及保障消費者,現規定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巿場的所有放射性藥品,其包裝及容器的標籤資料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容器的標籤必須標示:

(1)藥品的名稱;
(2)放射性核素的名稱;
(3)製造商或產品持有人的名稱;
(4)批號;
(5)倘若為液體及氣體製劑,須標示在指定日期及小時(若需要時)容器內所具有的總放射性或每毫升液體中所含的放射性濃度,同時亦須標示容器內液體的容積;
(6)倘若為固體製劑,如凍乾製劑,須標示在指定日期及小時(若需要時)容器內所具有的總放射性;
(7)倘若為膠囊,須標示在指定日期及小時(若需要時)每一膠囊所具有的放射性,同時亦須標示容器內膠囊的總數。

2. 包裝的標籤必須標示:

(1)成份的名稱及含量;
(2)投藥途徑;
(3)有效期;
(4)特殊貯存條件。

3. 以上決定於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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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現進行第17/P/2005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特此公布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李展潤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辦事處裝修工程”

總額承攬工程公開招標

標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辦事處裝修工程。

底價:不設底價。

施工期:最長為七十天。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臨時擔保金額:$ 514,460.00 (澳門幣伍拾壹萬肆仟肆佰陸拾圓整),臨時擔保要以現金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確定擔保:擔保金額是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正,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撰寫。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早上十時正。

出席開標活動:准許競投人或其合法代表出席開標活動,為此可要求提交有關的授權書。

標書有效期:有效期由開標結束日起計九十天。

承攬類型:承攬工程為總額承攬。

評核標準:

a)施工方案及建議——10%;

b)建議使用的材料——7%;

c)對於施工進度計劃表的下列考慮:

1. 工序的具體程度——4%;
2. 每一工序之相互關係——4%;
3. 施工計劃期適用性及可行性——5%;

d)投標者曾承擔與本投標工程具類似性質、尤其是於本特 別行政區內施工的工程——22%;

e)工程的總額和各項單價——45%;

f)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總工期不能多於七十天——3%。

價錢所參照之演算公式已在招標方案第十七點中列出。

有關圖則、承攬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辦公時間內到建設發展辦公室參閱。有興趣人士亦可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八日或以前,以現金$2,000.00 (澳門幣貳仟圓整)向有關當局索取副本。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定邦


澳 門 互 助 總 會

告 示

茲公佈Lei da Luz, Cecília申請其去世丈夫 Da Luz, António為本會會員編號1801,乃退休澳門治安警察局三等警員,其人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身故,所遺下之家庭撫恤金。

任何人士如自認具有收取上述撫恤金之權利,請於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會提出申請,若於上述期限內無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互助總會

董事會主席 飛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