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2023年8月31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行政公職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文案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中文)編制內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文案(中文)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級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輔助翻譯員修訂中文翻譯文本;提供中文撰寫服務;為中文文件提供專家意見;撰寫中文文本、文件或相關範圍所涉技術詞彙問題的研究和報告。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等文案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八所載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前)具有中文專業、中國語言、中國文學和中文傳意或相類主修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又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5. 報考方式及期限

5.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至十月十二日);

5.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MOP 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5.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26樓行政公職局收件處遞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6.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6.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6.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6.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6.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6.4 第6.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6.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6.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6.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6.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6.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6.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6.1點及第6.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7.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7.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7.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0.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10%

11.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2.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3. 考試範圍

13.1 漢語語言及文學知識;

13.2 按命題及要求撰寫中文公務文書或新聞稿;

13.3 修改及潤飾中文文章的段落或語句。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不得查閱任何書籍或資料。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5.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 處長 孔潔心

正選委員:顧問文案 陳澤民

顧問文案 穆嘉明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馮智銳

主任翻譯員 鄧顯光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法 務 局

通 告

第112/2023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8/202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法務局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

(一)批准其屬下人員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二)就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審批其屬下人員合理或不合理解釋的缺勤,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簽署並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

(五)簽署任用書;

(六)簽署法務局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機關的報到憑證,法務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與結算書及聲明書,以及其在法律職務上的狀況或報酬等方面的證明文件;

(七)簽署法務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八)批准法務局工作人員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法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批准提供與法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廳長李勝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身 份 證 明 局

通 告

第11/DSI/2023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4/202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旅行證件廳廳長吳雲嶺: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及《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以及鑑證上述證件的影印本;

(七)除機密資料外,發出旅行證件廳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八)簽署在旅行證件廳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第2/DIR/DSI/2023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第4/DSI/2023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身份證處代處長陳愷欣:

(一)審批及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居住證明,以及鑑證上述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二)審批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集成電路內的資料更新的申請;

(三)發出確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真偽的文件;

(四)審批申報死亡的申請及註銷相關人士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五)除機密資料外,發出就個人檔案所載的事實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 劉天德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衛生局退休衛生助理員鍾梓明之遺孀羅連彩及女兒鍾金蓮,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名 單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就讀法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的學員名單,現根據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佈上述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學員:

最後評核

1.º

葉柏基

16.028

2.º

宋加路

15.634

3.º

何彥驊

14.426

4.º

蔣春雨

14.410

5.º

庄華榮

14.350

6.º

張健欣

14.144

7.º

孫君博

14.014

8.º

陳宇慧

13.986

9.º

林樂祺

13.886

10.º

何佩芳

13.822

11.º

譚柳詩

13.818

12.º

何衛坤

13.792

13.º

徐偉漢

12.946

14.º

吳錦輝

12.372

15.º

伍家略

10.584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條第二款,學員可按該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高炳坤

通 告

第03/CFJJ/2023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9/202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獲轉授的職權轉授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副主任鄭渭茵: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副主任鄭渭茵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主任 高炳坤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第29/DIR/2023號批示

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六)項及第三十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第2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7/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陳子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五)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修改合同其他內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八)認可晉級培訓建議書;

(九)批准編制內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工作人員在職等內的晉階;

(十)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培訓課程,但以不適用日津貼制度為限;

(十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印務局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十五)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千元的招待費。

二、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陳子慧在知識產權廳和牌照及稽查廳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批准年假的享受,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五)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六)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七)秘書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工作人員代任;

(八)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八條的規定,許可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時使用屬個人所有的車輛,以及向相關工作人員發放燃料及保養開支的金錢補償;

(九)根據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號立法條例的規定給予許可;

(十)根據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第三十一條d)項的規定,對實施同一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a)、b)及e)項規定所指違法行為者科處罰款,以及行使同一法律第三十二條所指的充公權;

(十一)根據三月二十日第20/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許可延長有關設施的登記期間,以及行使同一法令第五條規定所指的登記權限;

(十二)根據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第十條第五款的規定科處處罰;

(十三)根據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七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及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發出臨時准照、宣告臨時准照失效、廢止臨時准照、宣告工業准照失效、廢止工業准照、中止發出產地來源證明文件、認可檢查筆錄、對違法者科處罰款、作出警告、命令採取保全措施及解除封印;

(十四)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十條(二)項的規定科處處罰;

(十五)根據經十一月二十一日第56/94/M號法令及第7/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科處處罰、扣押並宣告扣押物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十六)根據第17/2008號行政法規《產品安全的一般制度》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科處處罰或給予補償;

(十七)根據第2/2017號法律第二十六條(十三)項規定,對被宣告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標本的處理作出決定,以及根據同一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起控訴、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或將卷宗歸檔;

(十八)根據經第10/2018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科處處罰;

(十九)根據第15/2019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實施違反同一法律第二十條(三)項規定所指違法行為者科處處罰,以及科處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附加處罰,但該款(一)項規定所指情況除外。

三、授予及轉授予代副局長龐啓富行使第一款所指行為的權限,以及在科技廳和研究廳職權範圍內作出上款(一)至(七)項所指行為的權限。

四、授予及轉授予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陳詠達及對外貿易處處長林凱健,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第29/200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簽發出口准照、產地來源證及同類文件;

(二)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及經第19/2016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規章》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就出口准照、進口准照或轉運准照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根據第2/2017號法律第二十六條(一)至(三)項及第19/2017號行政法規(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的補充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對證明書的申請作出決定或給予豁免;

(四)根據第15/2019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簽發進口、出口或轉運准照,以及《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規定的證書及文件。

五、授予及轉授予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陳詠達、產業發展廳代廳長梁仕仁、科技廳代廳長陳祖榮、知識產權廳廳長鄭曉敏和牌照及稽查廳廳長鄺信昌,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年假的享受,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二)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六、授予知識產權廳廳長鄭曉敏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經第11/2001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行使賦予本局及本人作出與發明專利、實用專利、藥品及植物藥劑產品保護補充證明書、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的延伸、半導體產品拓撲圖、設計及新型、商標、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原產地名稱及地理標記,以及嘉獎行為有關的職權;

(二)根據經第5/2012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的規定,行使賦予本局作出與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行為有關的職權。

七、授予牌照及稽查廳廳長鄺信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對實施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號立法條例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所指行政違法行為者科處處罰;

(二)按第7/2003號法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方式向利害關係人作出通知。

八、授予商標註冊處處長趙詠瑩,經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賦予本局及本人作出與商標、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原產地名稱及地理標記,以及嘉獎行為有關的職權,但以不涉及發出相關的證書、證明書或證明為限。

九、授予及轉授予牌照及監管處處長徐秀玲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發出臨時准照;

(二)第二款(九)項及第五款(三)項所指權限。

十、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方秀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因病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三)簽署工作人員報到憑證、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用作證明工作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四)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批准部門運作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動產及不動產的租賃、水、電、清潔、消毒、保養、管理、保安或其他同類開支,以及簽署相關開支的憑證及證明文件,但以澳門元三萬元為限;

(六)批閱獲分配予本局的車輛的每月燃料使用及行車概況表;

(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八)批准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日常消耗品和日用品,但以不產生額外開支為限;

(九)批准將被視為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簽署人員的職業稅登記表、離職申報表及相關公函;

(十一)簽署經本人預先許可的開支的支付申請;

(十二)簽署發給印務局的文書。

十一、授予及轉授予經濟分析處處長李兆生、資訊處處長李志文和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方秀萍,在相應的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年假的享受,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第五款(二)及(三)項所指權限。

十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十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十四、對行使現獲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但第二款(六)項及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五、廢止分別公佈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第20期《公報》第二組的第23/DIR/2021號及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第2期《公報》第二組的第1/DIR/2022號批示。

十六、本批示對各被授權人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追認期如下:

(一)副局長陳子慧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代副局長龐啓富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產業發展廳代廳長梁仕仁、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方秀萍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科技廳代廳長陳祖榮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經濟分析處處長李兆生、資訊處處長李志文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七、追認時任本局代副局長謝永強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至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期間作出的本批示第一款所指的行為,以及於上述同一期間在產業發展廳和科技廳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本批示第二款(一)至(七)項所指的行為。

十八、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韓莉安,申請其亡夫畢狄加(博彩監察協調局前第二職階顧問督察)之確定終止職務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財政儲備資產

562,271,579,359.78

 

其它負債

169,208,050.94

 

銀行結存

256,054,081,033.02

 
 

債券

126,849,456,284.58

 
 

外判投資

179,368,042,042.18

 

財政儲備資本

568,773,396,528.63

 

其他投資

0.00

 

基本儲備

152,058,186,600.00

     

超額儲備

399,424,427,514.19

其他資產

6,671,025,219.79

   

本期盈餘

17,290,782,414.44

     
     

總計

568,942,604,579.57

 

總計

568,942,604,579.57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劉杏娟
關美平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按照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有關第三十二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體格檢驗總結果將於2023年9月27日張貼在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www.fsm.gov.mo/cfi)內。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招考第十九屆警官/消防官/關務官/獄警警官培訓課程學員四十三名,以填補治安警察局高級警長十五缺、消防局高級消防區長十缺、海關高級關務督察十缺及懲教管理局高級警長八缺。學員名額分配予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的報考人十個、消防局人員編制的報考人五個、海關關員編制的報考人五個、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職程編制的報考人四個及非屬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消防局人員編制、海關關員編制及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職程編制的報考人十九個,經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開考通告,以錄取考試方式進行入學試,現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公佈總評分名單如下:

1. 及格之准考人:

a. 屬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之准考人

名次

姓名

職級

編號

報考人編號

總評分

1

陳鑫鈿

警員

121191

2116

16.5

2

張榮威

警員

270171

2228

14.5

3*

郭兆誠

警員

118141

2180

13.5

4

洪偉峰

警員

113161

2011

13.5

5*

卓少聰

首席警員

185081

2010

13.0

6*

徐俊傑

警員

358091

2289

13.0

7

洪少偉

警員

150141

2257

13.0

8*

何建裕

警員

102151

2285

12.5

9

黃智杰

警員

149151

2033

12.5

10*

黃煜

首席警員

103061

2016

12.0

11*

蕭家權

警員

177101

2278

12.0

12*

張凌志

警員

119171

2109

12.0

13*

李業成

警員

160181

2200

12.0

14

李文彬

警員

161191

2038

12.0

15*

李裕琛

警員

186081

2006

11.5

16

林智峰

警員

140141

2018

11.5

17*

李佩諭

警員

147110

1014

11.0

18*

鄧琮瀚

警員

302161

2223

11.0

19

郭琳娜

警員

108200

1007

11.0

20

龍迪生

警員

272131

2202

10.5

* 屬澳門保安部隊成員,同分者以職級逗留時間較長或年資較長者為優先

b. 屬消防局人員編制之准考人

名次

姓名

職級

編號

報考人編號

總評分

1

梁國邦

消防員

400171

4285

13.0

2

李仲杰

消防員

407151

4307

12.5

3

許友斌

消防員

448161

4271

11.5

4

賴景祥

消防員

429131

4273

11.0

5*

黃健揮

消防員

418091

4215

10.5

6

李鎮光

消防員

409211

4322

10.5

* 屬澳門保安部隊成員,同分者以職級逗留時間較長或年資較長者為優先

c. 屬海關關員編制之准考人

名次

姓名

職級

編號

報考人編號

總評分

1

王志恆

關員

70201

5234

15.0

2*

黃建星

副關務督察

32061

5382

14.0

3

龎俊興

關員

15201

5221

14.0

4*

黃永輝

關員

21181

5286

13.5

5

盧煥文

關員

117191

5314

13.5

6*

周文傑

首席關員

05171

5322

13.0

7*

陳得盛

關員

12191

5301

13.0

8

鍾燕紅

關員

19190

5021

13.0

9*

陳德宏

副關務督察

10061

5435

12.5

10

梁展宏

關員

40191

5219

12.5

11

甄健成

關員

03191

5423

10.5

* 屬澳門保安部隊成員,同分者以職級逗留時間較長或年資較長者為優先

d. 屬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職程編制之准考人

名次

姓名

職級

編號

報考人編號

總評分

1

李永富

警員

1321

3223

14.5

2*

楊少程

首席警員

2615

3204

12.0

3*

蘇景昭

警員

2410

3258

12.0

4

林小帆

警員

0721

3222

12.0

5

陳鴻杰

警員

0917

3205

10.0

* 屬澳門保安部隊成員,同分者以職級逗留時間較長或年資較長者為優先

e. 非屬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消防局人員編制、海關關員編制及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職程編制之准考人

名次

姓名

報考人編號

總評分

1

伍浩鋒

7344

16.0

2

何星宇

7449

13.5

3

蔡嘉熙

7671

12.0

4

林志勇

7038

11.0

2. 候補名單:

a. 屬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之准考人

名次

姓名

職級

編號

報考人編號

總評分

1

張杰

警員

137181

2193

14.5

2*

吳凡

警員

116090

1017

14.0

3

陳嘉耀

警員

307141

2131

14.0

4*

馮家榮

警員

253121

2426

12.5

5

何朗天

警員

121141

2050

12.5

6*

陳柏深

警員

237131

2107

12.0

7

李富德

警員

165171

2045

12.0

8*

陳嘉威

首席警員

121041

2013

11.0

9*

賴浩正

警員

230161

2001

11.0

10

葉越奇

警員

169180

1035

11.0

11

梁偉森

警員

130101

2055

10.5

* 屬澳門保安部隊成員,同分者以職級逗留時間較長或年資較長者為優先

b. 屬消防局人員編制之准考人

名次

姓名

職級

編號

報考人編號

總評分

1*

許紹成

消防員

416111

4206

15.0

2

何啓生

消防員

401171

4264

15.0

3

陳雅玲

消防員

407160

4001

14.0

4

賴嘉威

首席消防員

447111

4253

13.0

5

馬順祺

首席消防員

415081

4213

11.5

6

李浩銘

首席消防員

406071

4306

11.0

7

黃梓豪

消防員

409141

4241

10.5

8

陳永順

消防員

416201

4258

10.0

* 屬澳門保安部隊成員,同分者以職級逗留時間較長或年資較長者為優先

c. 屬海關關員編制之准考人

名次

姓名

職級

編號

報考人編號

總評分

1

區君怡

關員

43190

5063

13.5

2

鄭偉強

關員

28141

5347

12.5

3

陸傑

關員

19171

5282

12.0

4

余俊洪

關員

32201

5317

10.5

* 屬澳門保安部隊成員,同分者以職級逗留時間較長或年資較長者為優先

d. 非屬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消防局人員編制、海關關員編制及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職程編制之准考人

名次

姓名

報考人編號

總評分

1

黃少華

7377

15.0

2

譚業富

7394

14.0

3(2)

周海鵬

7041

13.0

4

黃文鴻

7579

13.0

5

李曉興

7006

12.5

6

馬俊濠

7236

11.5

7(1)(2)

馮偉豪

7037

11.0

8(1)(2)

楊梓恆

7648

11.0

9(1)

高梓竣

7073

11.0

10

柳進賢

7380

11.0

如分數相同,下列者為優先考慮因素:

(1) 學歷較高者

(2) 年齡較小者

備註:由於候補名單之准考人在心理技術測驗所獲之評語為一般,但於面試時獲得有利之意見。因此,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所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可填補倘及格之准考人數目少於入學試學額所導致之剩餘學額。

准考人總數2122人,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而被淘汰之准考人合共2043人。

根據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保安司司長就成績名單提起任意上訴。

(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由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確認)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甄選委員會

主席:警務總長 劉幸儀

委員:副消防總長 張建華

副警務總長 劉國熙

關務監督 盧金燕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創新音樂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28-M25-2323Z-55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決議核准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創新音樂碩士學位課程。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藝術,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4/2025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創新音樂碩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音樂學

二、專業範疇:

(一)音樂教育與創新

(二)音樂傳播與商務

(三)音樂科技與人工智能

三、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四、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五、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六、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3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按課程的運作規章規定及格完成載於學習計劃的表一及表二的學科單元/科目,但其論文不在規定期限內獲通過,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附件二

創新音樂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研究方法

必修

45

3

音樂創作與製作理論

"

45

3

創意音樂

"

45

3

學術專題項目

"

1

實習

"

120

6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音樂教育與創新

音樂教育方法與應用

選修

45

3

音樂歷史與文化

"

45

3

音樂創新實踐

"

45

3

中西音樂比較研究

"

45

3

音樂心理學

"

45

3

專題

"

45

3

音樂傳播與商務

商業法律

選修

45

3

音樂傳播與創業

"

45

3

音樂創新實踐

"

45

3

數字營銷

"

45

3

世界流行音樂

"

45

3

專題

"

45

3

音樂科技與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與音樂設計

選修

45

3

創意音樂音效設計

"

45

3

數字多媒體技術與應用

"

45

3

音樂創新實踐

"

45

3

電影工程

"

45

3

專題

"

45

3

表三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論文*

必修

8

* 為完成論文,學生尚須根據已選專業範疇,並按課程運作規章和撰寫論文的要求,完成相關學術項目。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3學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6學分;表二的已選專業範疇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9學分;表三的論文佔8學分。


衛 生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01223/02-MA.CP)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整形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馮振華

8.35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整形外科主任醫生 彭蓬光

正選委員:整形外科顧問醫生 房鋒俊

整形外科顧問醫生 胡建智

公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的批示,基於沒有符合衛生局利益的投標書,故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9/P/23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提供保安系統維修保養服務”不作出判給。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14/ISP/2023)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十七缺,現根據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23/P/23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冷凍真空包裝食品”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和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叁拾捌元整(MOP38.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叁拾貳萬陸仟叁佰貳拾陸元整(MOP326,326.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623/02-MA.OFTAL)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眼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第10/SS/2023號批示

衛生局局長行使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b)項所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衛生局局長第24/SS/2020號批示核准的《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批給程序指引》的《II. 組成執照申請應有的文件》及《IV. 場所設施檢查申請》修改如下:

“II. 組成執照申請應有的文件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由物業登記局發出的物業登記(查屋紙)書面報告或土地工務局發出的使用准照證明書(下稱"工務局");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二、〔……〕

三、〔……〕

四、〔……〕

五、〔……〕

六、第一款(十二)項所指的平面圖、剖面圖和立面圖應按1:100的比例繪製,並應明示所使用的比例,以及遞交相關PDF格式的檔案。

七、〔……〕

八、〔……〕

IV. 場所設施檢查申請

一、〔……〕

二、〔……〕

三、〔……〕

四、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設施檢查的申請人應向衛生局遞交相關“場所設施及設備的敘述備忘"的文件,以及由工務局發出的下述文件:

(一)核准計劃的蓋印核實副本(包括1:100比例的平面圖、剖面圖和立面圖)及該計劃的核准公函副本;

(二)工程竣工通知(N1表格)及遞交該文件的收據副本,或合法化計劃的核准公函副本及已繳付的稅單副本。

五、如僅為獨立單位的一個內部間隔區域申請場所設施檢查,則該區域須具有一個獨立出入口,並須提交由第三方認證機構發出的證明,以證實具有獨立通風及排水系統且與單位內的其他區域完全分隔,以確保不存在疾病傳播風險。

六、〔……〕”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11/SS/2023號批示

衛生局局長行使第14/2023號法律《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第七十四條及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第24/2018號行政法規、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第56/2011號行政命令、第57/2011號行政命令、第5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以及第36/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衛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管有的生物物質處置技術指引》(下稱“《指引》”),該規定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為適用本批示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生物物質”:是指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而產生卵子、精子、胚胎或任何其他物質;

(二)“技術主管”:是指衛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負責監督退還、銷毀、捐贈以進行科學研究或轉移至其他實體的醫生;

(三)“利害關係人”:是指其生物物質由衛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管有的就診者;

(四)“低温保存”:是指將配子或胚胎冷凍於液氮中(通常為攝氏零下196度),以保存供日後使用;

(五)“銷毀”:是指配子或胚胎的解凍程序,並讓其自然死亡;

(六)“卵子”:是指卵巢產生的女性生殖細胞;

(七)“精子”:是指睾丸產生的成熟男性生殖細胞;

(八)“胚胎”:是指男性和女性配子的細胞核融合,屬器官生成過程結束的受孕首八週內所形成的人類受孕的產物。

三、在不影響下款規定適用的情況下,禁止在第14/2023號法律生效之日前將由衛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管有的生物物質移植到子宮內。

四、由衛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管有的生物物質,可在符合載於附件的技術指引的情況下,退還至相關利害關係人、銷毀、捐贈以進行科學研究或轉移至其他實體。

五、本指引涵蓋的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須在第14/2023號法律生效之日前符合附件內訂定的條件。

六、本指引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

附件

《衛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管有的生物物質處置技術指引》

1. 一般規定

1.1 本指引對衛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管有的生物物質進行退還、銷毀、捐贈以進行科學研究或轉移至其他實體的措施及相關程序訂定基本衛生技術條件。

1.2 本指引適用於所有使用卵子、精子、胚胎或任何因醫學輔助生殖技術而產生的其他物質進行業務的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

2. 自由和知情同意書

2.1 在進行退還、銷毀、捐贈以進行科學研究或轉移至其他實體的程序之前,應以書面方式取得利害關係人及技術主管簽署的自由和知情同意書。

2.2 自由和知情同意書應以清晰易懂的言語,且盡可能以詳細的方式撰寫,並載有進行上款所指一切程序的許可。

2.3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應與利害關係人建立溝通渠道,以便在進行生物物質的關鍵步驟的處理後,將載有生物物質資料的報吿送交利害關係人。

2.4 上款所指的報告書可以電子方式作出,並應包括利害關係人的病歷。

2.5 涉及使用生物物質的科學研究項目,僅經聽取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的意見,並取得利害關係人的明確和知情同意後方可實施。

2.6 倘無法親身聯絡利害關係人以取得其自由和知情同意書,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應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公示通知。

3. 保存、交付及運送

3.1 保存

3.1.1 生物物質的低溫保存應在特定為保存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而產生的卵子、精子、胚胎或任何其他物質的容器內進行。

3.1.2 低溫保存的生物物質應被存放於便利、快速查找和安全的預先確定的固定地方。

3.1.3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應保存生物物質的存活性的評估紀錄。

3.1.4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應建立風險管理系統,以避免生物物質的交叉污染。

3.1.5 應對設備、冰箱或冷凍櫃的溫度和二氧化碳水平狀況作日常紀錄。

3.1.6 應對容器中的液態氮體積作定期控制和紀錄。

3.1.7 各項生物物質應以數字或字母及數字作識別。

3.2 交付

3.2.1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直到生物物質的交付前所進行的所有關鍵步驟,均應由技術主管核准,且須於交付前三個工作日之前將交付日期及時間的資料通知衛生當局。

3.2.2 所有使用於與生物物質有接觸的物料,均應為無菌、無熱源性及無細胞毒性,並應記錄其來源及批次編號。

3.2.3 僅在符合下列條件時方可交付生物物質:

3.2.3.1 遵守臨床、化驗及微生物篩查的標準;

3.2.3.2 滿足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對生物物質存活性所訂定的最低參數;

3.2.3.3 利害關係人簽署的自由和知情同意書;

3.2.3.4 應附有直到生物物質的交付前所有能識別及追蹤利害關係人的文件及資料;

3.2.3.5 用於識別生物物質的材料,應具備不滲透和耐低溫的特性;

3.2.3.6 不允許在同一環境中同時處理多於一個利害關係人的生物物質。

3.3 運送

3.3.1 運送生物物質應符合下列規格:

3.3.1.1 低溫保存的生物物質應存放在能識別的儲存容器中,並使用對生物物質的特徵與功能屬適合的冷卻材料作存放;

3.3.1.2 明確禁止將生物物質暴露於輻射中;

3.3.1.3 保溫容器的外部應載有“人類生物物質,禁止暴露於輻射(X射線)”的警語。

4. 處理程序

4.1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應在專用表格內記錄各項生物物質的處理程序,並載有下列資料:

4.1.1 生物物質的識別資料;

4.1.2 開始處理的日期及時間;

4.1.3 處理開始時的質量參數;

4.1.4 處理方法;

4.1.5 處理完結時的質量參數;

4.1.6 完成處理的日期及時間;

4.1.7 執行處理者的識別資料。

4.2 退還

4.2.1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僅可在該單位內向利害關係人退還其所屬的生物物質,且該單位須確保退還前相關生物物質的保存符合第3.1項所指的條件。

4.2.2 經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及利害關係人雙方現場核對後,尤其第3.2.3.4項所指的識別資料,由該單位將相關生物物質放到具條件的保溫容器。

4.2.3 第4.2.2項所指的保溫容器應由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提供。

4.2.4 被運送的生物物質應附同存放及包裝的負責人簽署的運送書,當中載有被運送的生物物質的種類、存放日期及時間。

4.2.5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須記錄及保存下列資料:

4.2.5.1 退還的生物物質所屬利害關係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書;

4.2.5.2 利害關係人承諾不對退還的生物物質進行出售及違反倫理道德行為用途的聲明書;

4.2.5.3 第3.2.3.4項及第4.1項所指生物物質的識別資料及處理程序資料;

4.2.5.4 退還的生物物質的種類及數量;

4.2.5.5 退還的日期及時間;

4.2.5.6 利害關係人已接收第4.2.5.4項所指的生物物質的聲明書。

4.2.6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應向利害關係人提供第3.2.3.4項及第4.1項所指生物物質的識別及處理程序的資料。

4.2.7 如將獲退還的生物物質出口到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應取決於當地的進出口衛生檢疫規定。

4.3 轉移至其他實體

4.3.1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管有的生物物質可轉移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獲許可提供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其他實體。如將生物物質轉移到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獲許可提供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其他實體,應取決於當地的進出口衛生檢疫規定。

4.3.2 轉移程序僅可在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內進行,且該單位須確保轉移前相關生物物質的保存符合第3.1項所指的條件。

4.3.3 經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及接收生物物質的實體雙方現場核對後,尤其第3.2.3.4項所指的識別資料,由該單位將相關生物物質放到接收生物物質的實體提供的具條件的保溫容器。

4.3.4 被轉移的生物物質應附同存放及包裝的負責人簽署的轉移證明,並指出被轉移的生物物質的種類、存放日期及時間、原來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及接收生物物質的實體。

4.3.5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須記錄及保存下列資料,並將有關的資料文件交予接收生物物質的實體:

4.3.5.1 被轉移的生物物質所屬利害關係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書;

4.3.5.2 利害關係人授予接收生物物質的實體代理的授權;

4.3.5.3 第3.2.3.4項及第4.1項所指生物物質的識別資料及處理程序資料;

4.3.5.4 轉移的生物物質的種類及數量;

4.3.5.5 轉移的日期及時間;

4.3.5.6 利害關係人的基本資料,尤其身份認別資料及相關的病歷;

4.3.5.7 接收生物物質的實體已接收第4.3.5.4項所指的生物物質的聲明書;

4.3.6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須向利害關係人提供第4.3.5.3項、第4.3.5.4項、第4.3.5.5項及第4.3.5.7項的資料。

4.4 捐贈以進行科學研究

4.4.1 捐贈生物物質以進行科學研究的交付程序僅可在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內進行,且該單位須確保捐贈前相關生物物質的保存符合第3.1項的所指的條件。

4.4.2 被捐贈以進行科學研究的生物物質應附同存放及包裝的負責人簽署的捐贈證明,當中載有捐贈生物物質的種類、存放日期及時間、原來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及接收的科研機構的資料。

4.4.3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須記錄及保存下列資料,並將有關的資料文件交予接收生物物質捐贈的科研機構:

4.4.3.1 捐贈的生物物質所屬利害關係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書;

4.4.3.2 第3.2.3.4項及第4.1項所指生物物質的識別資料及處理程序資料;

4.4.3.3 捐贈的生物物質的種類及數量;

4.4.3.4 捐贈的日期及時間;

4.4.3.5 接收生物物質捐贈的科研機構已接收第4.4.3.3項所指的生物物質的聲明書。

4.4.4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須向利害關係人提供第4.4.3.2項、第4.4.3.3項、第4.4.3.4項及第4.4.3.5項的資料。

4.5 銷毀

4.5.1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制定生物物質的銷毀計劃,並須按照本指引第7點所指的醫療廢物處理的規定進行有關生物物質的處理。

4.5.2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須記錄及保存下列資料:

4.5.2.1 銷毀的生物物質所屬利害關係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書;

4.5.2.2 第3.2.3.4項及第4.1項所指生物物質的識別資料及處理程序資料;

4.5.2.3 銷毀的生物物質的種類及數量;

4.5.2.4 銷毀的日期及時間;

4.5.2.5 能證明已將生物物質交至負責處理有關醫療廢物的部門的文件。

4.5.3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須向利害關係人提供第4.5.2.2項、第4.5.2.3項、第4.5.2.4項及第4.5.2.5項的資料。

5. 記錄及檔案

5.1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須在整個保存生物物質的期間,備有與該生物物質有關的文件及紀錄:

5.1.1 利害關係人被收集的生物物質的數字或字母及數字的識別資料;

5.1.2 載有捐贈人特徵的資料,以及倘有促成活產嬰兒的次數;

5.1.3 第3點所指包括保存、交付、運送的資料及文件;

5.1.4 第4點所指包括處理、退還、轉移至其他實體、捐贈以進行科學研究、銷毀程序的資料及文件;

5.1.5 經利害關係人簽署的自由和知情同意書。

5.2 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病歷資料適用於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的規定。

5.3 檔案可以電子方式、錄於縮微膠卷或以手寫方式記錄於簿冊作紀錄。如使用電子方式或錄於縮微膠卷作保存,有關資料以兩份副本作儲存,且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應證明系統不容許欺詐或更改資料。

6. 質量保證

6.1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應具備質量的管理系統,該系統須備有供行政及技術科學人員知悉的文件紀錄,且應包括:

6.1.1 執行業務所需的技術團隊及資源;

6.1.2 對機密資料的保護;

6.1.3 由具有所需資格的高級專業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的整個運作期間,對技術人員作出監督;

6.1.4 設備、工具和材料、試劑和產品,以及在使用前的質量和驗證;

6.1.5 根據設備及產品製造商的建議或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的驗證使用技術;

6.1.6 根據已制定並經適當驗證的規則進行處理程序;

6.1.7 所有程序的可追蹤性;

6.1.8 定期內部審計,以核查是否符合技術規定;

6.1.9 當出現不符合預定標準的情況,應及時採取糾正問題及避免出現處理不當的情況的措施,並保留不符合規定的及已採取措施的紀錄。

7. 醫療廢物的處理

7.1 處理醫療廢物的收集箱

7.1.1 使用專門棄置針頭和鋒利物品的收集箱(下稱“黃桶”),其盒身必須印有生物危險標誌,能防水及防刺穿;

7.1.2 黃桶僅用於棄置生物物質,不能用於棄置其他針頭和鋒利物品等非屬生物物質;

7.1.3 放於黃桶內棄置的生物物質最多只可放三分之二滿,並確保密封,棄置前放於黃色垃圾袋內。對於棄置的生物物質,需儘快作出銷毁處理;

7.1.4 黃桶均不可再次使用或回收循環使用。

7.2 垃圾袋包紮

7.2.1 在膠袋超過三分之二滿之前要封口包紮;

7.2.2 膠袋口要綁緊,使用鵝頸結封口法;

7.2.3 注意防漏。

7.3 運送及棄置

7.3.1 切勿拖、拉、拋、踏、踩;

7.3.2 以焚化方式處理;

7.3.3 需自行聯繫負責處理有關醫療廢物的部門。

8. 報吿

8.1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須每週向衛生局提交處置生物物質的措施及程序的相關報告。

8.2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須於第14/2023號法律生效之日或之前向衛生局提供履行本《指引》的相關報告。

(考試編號:02/IC-PAF/NEUROC/2023)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陳永豪醫生投考神經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陳嘉明醫生

正選委員: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戴華浩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潘偉生教授

候補委員: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何衍宙醫生

神經外科主治醫生 游健生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及三十一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神經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2/IC-PAF/Oft/2023)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吳彦嬋醫生投考眼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眼科顧問醫生 梁珍醫生

正選委員:眼科顧問醫生 毛進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楊樂旼醫生

候補委員:眼科顧問醫生 張翼飛醫生

眼科顧問醫生 魏志成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及十八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眼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1/IC-PAF/MU/2023)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譚嘉樂醫生投考急症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曾潭飛醫生

正選委員: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梁開業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蕭粵中醫生

候補委員: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李彩珠醫生

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陳麗陽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及二十七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公 共 建 設 局

公 告

「新城A、B區行車天橋設計連建造工程」

預先評定資格之限制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預先評定資格之限制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設計連建造連接澳門半島與新城填海A區之行車天橋,以及與行車天橋兩端道路銜接之路網工程、人行天橋及人行隧道等。

5. 施工地點:澳門半島孫逸仙大馬路與宋玉生廣場交界以東、新城填海區A區南側,以及兩處之間的水域。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

8. 承攬類型:總額承攬。

9. 施工期:最長設計連施工期為1000(一千)工作天,自委託工程日起計;工程節點將隨後在投標階段的公告及向獲甄選實體發出的邀請公函內訂定。

(爲計算本承攬工程設計連施工工期之效力,僅星期日及按照第60/2000號行政命令訂定的公眾假日不視為工作天)。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遞交候選要求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候選要求或投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厦九樓。

時間:截止遞交候選要求日前的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 至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案卷副本。

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3,000.00 (叁仟澳門元)。

14. 候選要求遞交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厦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遞交候選要求截止時停止辦公,遞交候選要求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候選要求及標書使用之語言:候選要求、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候選要求的有效期:候選要求的有效期由其公開開啟結束之日起計至判給承攬通知為止。

17. 臨時擔保:澳門幣$54,000,000.00(伍仟肆佰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啟候選要求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厦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星期四),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上述公開開啟日停止辦公,公開開啟候選要求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候選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候選要求的甄審標準(資格):

序號

候選要求的甄審標準(資格)

比重

1

綜合能力

40%

2

技術經驗

30%

3

人力資源

20%

4

交流面試

10%

21. 資格標準:根據甄審標準(資格)要求,符合綜合能力所定要求且分別在技術經驗、人力資源及交流面試方面的得分不低於各自權重50%時,方可視為具備資格的候選人。

22. 邀請具備資格提交投標書的實體數目:邀請首5(五)名總得分最高的具備資格候選人提交投標書。倘出現總得分相同情況時,將以技術經驗得分高者爲先;倘出現總得分和技術經驗得分均相同情況時,將以交流面試得分高者爲先。

23. 發出邀請提交投標書的期限:由候選要求的公開開啓結束之日起計360(三百六十)天內。

24. 提交投標書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厦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將隨後在公告及向獲甄選實體發出的邀請公函內訂定。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提交投標書截止時停止辦公,遞交投標書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25. 開啟標書公開會議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厦十樓。

日期及時間:將隨後在公告及向獲甄選實體發出的邀請公函內訂定。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上述開啟標書公開會議日停止辦公,公開會議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八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會議。

26. 投標書有效期:投標書自開啟標書公開會議結束之日起計360(三百六十)天內有效,該有效期可根據預先評定資格限制招標方案的規定作出延長。

27. 評標標準:

評標標準

比重

- 工程造價

50%

- 設計連施工期

20%

- 工程設計

10%

- 施工方案

15%

- 職安健狀況記錄

5%

28.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第004/DSAMA/2023號公開招標)

茲特公告,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氹仔客運碼頭及E1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提供清潔服務”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六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查閱。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唐玉萍


房 屋 局

公 告

開展經濟房屋申請

根據經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現開展經濟房屋申請,並通知有意申請者以下事宜:

1. 申請的開展及結束日期,包括補交文件期間

1.1 申請期限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1.2 若欠缺所要求的文件或未能填妥申請表,申請人須於是次申請期間結束後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或之前,帶同補交文件通知及該等文件前往位於澳門鴨涌河南街青洲坊大廈地下K的房屋局辦事處。若在規定的期間內未遞交所要求的文件或未填補文件上的缺漏,將取消申請人資格。

2. 供申請單位的位置、類型和數量

位置

類型

出售單位數量註1

新城A區B5地段

一房一廳

344

二房一廳

586

三房一廳

73

新城A區B7地段

一房一廳

336

二房一廳

864

三房一廳

144

新城A區B8地段

一房一廳

437

二房一廳

897

三房一廳

161

新城A區B11地段

一房一廳

264

二房一廳

432

三房一廳

72

新城A區B12地段

一房一廳

276

二房一廳

437

三房一廳

92

總數

5,415

註1 確實和具體的單位數量以公共建設局最終核准的計劃為準。

3. 索取申請表的地點

申請人可從經濟房屋申請專題網頁(https://www.ihm.gov.mo/zh/he2023)下載或於以下地點索取是次經濟房屋申請的申請表:房屋局青洲坊大廈辦事處、房屋局離島辦事處、房屋局石排灣辦事處、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以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4. 呈交申請表的地點或方式

4.1 親臨提交

4.1.1 擬申請購買單位的申請人須透過預約方式提交申請表,並應親自或經認定簽名的授權書授權他人,攜同經適當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和所需文件,於約定的日期及時間於澳門鴨涌河南街青洲坊大廈地下K的房屋局辦事處遞交文件及辦理申請;

4.1.2 申請人可透過房屋局網上預約系統(https://booking.ihm.gov.mo)預約提交申請表的日期及時間。

4.2 電子方式提交

在經濟房屋申請專題網頁(https://www.ihm.gov.mo/zh/he2023)以《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個人帳戶登入網上申請平台,填寫申請資料及上載所需文件。

4.3 不接受親臨及電子方式提交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交。

5. 利害關係人索取申請資訊的地點及時間

利害關係人可瀏覽經濟房屋申請專題網頁(https://www.ihm.gov.mo/zh/he2023)、房屋局網頁(https://www.ihm.gov.mo)、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房屋局(位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或致電2859 4875取得申請資訊。

6. 申請所要求的文件

6.1 申請要件

6.1.1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必須符合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要件;

6.1.2 每月收入及資產淨值的限額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若有)的每月收入及資產淨值必須符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第15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的限額(參看下表):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
(人數)

每月收入的下限及上限
(澳門元)

資產淨值上限
(澳門元)

1

12,750.00 – 35,650.00

1,122,200.00

2

19,270.00 – 71,310.00

2,244,400.00

3

26,020.00 – 71,310.00

2,244,400.00

4

28,490.00 – 71,310.00

2,244,400.00

5

30,290.00 – 71,310.00

2,244,400.00

6

35,500.00 – 71,310.00

2,244,400.00

7人或以上

37,300.00 – 71,310.00

2,244,400.00

6.1.3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若有)的每月收入及資產淨值的申報期間及規定:

6.1.3.1 每月收入相當於開展申請的公告在《公報》發佈之日前十二個月,即二零二二年九月至二零二三年八月的收入平均值;

6.1.3.2 資產淨值相當於開展申請的公告在《公報》發佈之日前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即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所取得的價值;

6.1.3.3 若申報的收入或資產為外幣,則以開展申請的公告在《公報》發佈之日前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即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銀行同業匯率中間價折算為澳門元。

6.2 申請人須向房屋局提交下列文件:

6.2.1 經適當填妥及申請表內填報人士簽署的申請表;

6.2.2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並出示相關正本以便檢查;

6.2.3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月收入證明文件;

6.2.4 居留證明文件(適用於身份證明文件不足以證明居留時間者);

6.2.5 附同的文件必須符合公佈於《公報》的第9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的規定。

7. 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排序名單、被取消資格名單,以及確定排序名單張貼於房屋局指定的地點,有關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日期將透過在《公報》及中、葡文報章的公告另行公佈。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建 築、工 程 及 城 市 規 劃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考試編號:01-CAEU-2023)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六)及二十六日(星期日)舉行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建築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兩部份,共十一小時於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方案設計,共八小時:

I. 分析及評估所提供之規劃條件圖所允許的最大許可樓宇高度及建築面積等數據;

II. 按規劃條件圖及設計任務書的特定要求,使用工具以手畫方式把設計方案清晰準確描繪在所提供的A3圖紙上;

III. 上述設計方案中須包括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另外,須包括技術資料表及獨立單位說明書等入則所需文件的填寫。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專業知識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六)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

b)方案設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建築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 — 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

9.3 第4/80/M號法令 — 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都市房屋建築總章程第73條e項及第101條條文;

9.4 第42/80/M號法令 — 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市區建築總章程第88條條文;

9.5 第3/80/M號訓令 — 規定在新馬路由議事亭前地至巴素打爾古街(內港)一段興建新樓宇應設騎樓底;

9.6 第9/83/M號法律 — 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碍的規則;

9.7 第27/83/ECT號批示 — 關於文化、體育、酒店及同類性質設備之建築障碍的消除之指示;

9.8 第79/85/M號法令 — 都市建築總章程;

9.9 第2/DSSOPT/87號行政指引 — 有關單一樓梯設置的要求;

9.10 第6/DSSOPT/88號行政指引 — 有關設置閣仔的要求;

9.11 第90/88/M號法令 — 設立管制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

9.12 第19/89/M號法令 — 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9.13 第42/89/M號法令 — 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9.14 第24/95/M號法令 — 核准防火安全規章;

9.15 第233/95/M號訓令 — 訂定受航空役權約束之澳門國際機場周邊區域;

9.16 第83/96/M號訓令— 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之規章;

9.17 第6/99/M號法律 — 規範都市房地產之使用;

9.18 第39/99/M號法令 — 核准《民法典》第三卷 物權;

9.19 經第39/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第25/96/M號法律 — 核准「分層所有權法律制度」;

9.20 第74/99/M號法令 — 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9.21 第449/99/M號訓令 — 核准《郵箱規章》;

9.22 經第34/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8/98/M號法令 — 核准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之發牌及監察制度—廢止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第947號立法性法規;

9.23 經第10/2003號法律修改的第47/98/M號法令 — 核准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

9.24 第10/2003號法律 — 修改訂定《行政條件制度》的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

9.25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 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26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 — 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9.27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 — 《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劃》;

9.28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

9.29 第10/2011號法律 — 經濟房屋法 (類型及面積);

9.30 第18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9/99/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33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箱規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9.31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9.32 第11/2013號法律 — 文化遺產保護法;

9.33 第12/2013號法律 — 城市規劃法;

9.34 第5/2014號行政法規 — 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9.35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36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37 第1/2017號行政法規 — 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

9.38 第14/2017號法律 — 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9.39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40 第8/2019號法律 — 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

9.41 第8/2021號法律 — 酒店業場所業務法;

9.42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43 第15/2021號法律 —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44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 —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9.45 第44/2021號行政法規 — 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施行細則;

9.46 第46/2021號行政法規 — 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

9.47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48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49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9.50 第12/2023號行政法規 — 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施行細則;

9.51 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

9.52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建築範疇);

9.53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9.54 固體垃圾堆放系統技術指引(2019.01版本);

9.55 獨立單位說明書填寫注意事項 (2020年6月版);

9.56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1年9月版本);

9.57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修改內容;

9.58 私人樓宇停車場加裝電動車充電設施申請指引。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方案設計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建築師 鄭冠偉

正選委員:建築師 區炳堅

建築師 梁頌衍

建築師 陳璟璇

建築師 蔡田田

候補委員:建築師 陳鍵賜

建築師 李龍傑

建築師 黃中原

建築師 甘小雁

建築師 曾煥恭

建築師 李鴻生

建築師 張燕芳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2-CAEU-2023)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日(星期六)及三日(星期日)舉行土木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土木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土木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兩部份,共七小時於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方案設計,共四小時:

I. 結構及材料力學原理及結構分析;

II. 建築物的荷載組合及計算,包括結構平面佈局及結構構件預計截面;

III. 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截面的配筋設計;

IV. 鋼結構構件基本設計;

V. 按鑽探報告的土質狀況及建築物將承受的重力,選擇並解釋基礎系統之類型、基坑開挖之手段及支護系統;

VI. 土木工程項目管理及工料測量。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日(星期六)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

b) 方案設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日(星期日)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專業知識筆試中,選擇題部份及問答題部份所取得的成績均必須等於或高於20分,且兩部份的總和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專業知識筆試。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土木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44/91/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

9.3 第34/93/M號法令 — 通過適用於職業性噪音的法律制度事宜;

9.4 第48/94/M號法令 — 核准因違反規範職業性噪音之法律制度之處罰性制度;

9.5 第46/96/M號法令 — 核准澳門供排水規章;

9.6 第47/96/M號法令 — 核准《地工技術規章》;

9.7 第56/96/M號法令 — 核准《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9.8 第60/96/M號法令 — 核准《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若干廢止;

9.9 第63/96/M號法令 — 核准《水泥標準》——若干廢止;

9.10 第64/96/M號法令 — 核准《鋼筋混凝土用熱軋鋼筋標準》——若干廢止;

9.11 第32/97/M號法令 — 核准《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

9.12 第42/97/M號法令 — 核准《混凝土標準》;

9.13 第74/99/M號法令 — 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9.14 第29/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建築鋼結構規章》;

9.15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 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6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7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18 第15/2021號法律 —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19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20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21 第8/2014號法律 —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22 第3/2014號法律 — 建築業職安卡制度;

9.23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24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25 第9/2019號法律 — 修改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26 第22/2020號行政法規 — 建築廢料管理制度;

9.27 樁基(環保)計劃編製指引;

9.28 建築物玻璃窗設計指引;

9.29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土木範疇);

9.30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方案設計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土木工程師 陳滿鋒

正選委員:土木工程師 岑任平

土木工程師 黎期裕

土木工程師 羅祖智

土木工程師 陳廣賢

候補委員:土木工程師 黃國基

土木工程師 盧偉國

土木工程師 沈強

土木工程師 鄧遠明

土木工程師 戴凱明

土木工程師 李偉平

土木工程師 魏東陽

土木工程師 吳志華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3-CAEU-2023)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電機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電機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星期六)及十日(星期日)舉行電機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電機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電機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兩部份,共九小時於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方案設計,共六小時:

I. 分析及評估所提供建築物所需之用電量及就該建築物接駁公共電網而須符合的各項技術要求進行規劃;

II. 設計相應之供電及配電系統,並針對系統的各主要組成部分進行深化,以及配置其他日常運作和應急所需之各類系統;

III. 上述設計方案中須包括系統圖、單線圖及計算書,以及電力計劃書內應具備及入則所需文件的編製。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b) 方案設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日(星期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六時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電機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19/89/M號法令 — 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9.3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 — 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4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 — 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5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 — 核准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9.6 第11/2005號行政法規 — 核准《電網接駁分擔費用規章》;

9.7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8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9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9.10 第35/2011號行政法規 — 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9.11 第8/2014號法律 —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12 第20/2014號行政法規 — 核准《太陽能光伏並網安全和安裝規章》;

9.13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14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15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 — 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9.16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 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7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18 第15/2021號法律 —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19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 —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9.20 第14/2022號法律 —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本法律自2024年4月1日起生效);

9.21 第21/2022號行政法規 —《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的註冊規範》;

9.22 第37/2022號行政法規 —《評估防火安全專業計劃的第三方合資格實體的註冊規範》;

9.23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24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25 第7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為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而進行註冊或註冊續期的費用;

9.26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9.27 第11/2023號行政法規 —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28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機電類範疇);

9.29 《防火安全規章》設計指引(2018-1);

9.30 澳電技術規範 — NCEMC14-100、NCEM1.62.002、NCEM1.62.003、NCEMC62-040、NCEMC62-315、NCEMC62-316、NCEMC62-321、NCEMC62-322、NCEMC62-323 (2022年7月版) ;

9.31 電動車輛充電設施安全技術指引。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方案設計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電機工程師 曾子軒

正選委員:電機工程師 黃昭婷

電機工程師 周俊宏

電機工程師 蔡偉華

電機工程師 梁大海

候補委員:電機工程師 容聲明

電機工程師 翁秀紅

電機工程師 趙健生

電機工程師 何潔雯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4-CAEU-2023)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電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電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星期六)及十日(星期日)舉行機電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機電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機電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六小時於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案例分析,共三小時:

I. 根據相關案例進行分析,解答有關機電工程專業範疇所涉及的設計、指導、監察等知識及入則要求。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b) 案例分析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日(星期日)下午二時至五時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機電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9/83/M號法律 — 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礙的規則;

9.3 第19/89/M號法令 — 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9.4 燃料產品設施安全指引 —《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體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網》;

9.5 第5/92/M號法令 — 給予經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一七條f項新條文(儲存庫總容量);

9.6 第18/99/M號法令 — 修改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9.7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 — 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8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 —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9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9.10 第3/2003號行政法規 — 訂定燃氣網絡設置工程的圖則編製、指導和施工以及燃氣器材的安裝和維修的條件;

9.11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 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2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3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 — 核准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9.14 第11/2005號行政法規 — 核准《電網接駁分擔費用規章》。

9.15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16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17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 — 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9.18 第35/2011號行政法規 — 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9.19 第2/2012號行政法規 — 核准《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9.20 第8/2014號法律 —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21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22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23 第21/2016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

9.24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 — 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9.25 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機場設施及娛樂場吸煙室應遵的最低要求的規範及吸煙室的許可式樣;

9.26 第14/2017號法律 — 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9.27 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佈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全文;

9.28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

9.29 第9/2019號法律 — 修改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30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聲學規定》;

9.31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 —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9.32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33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34 第15/2021號法律 —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35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36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9.37 第4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

9.38 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9.39 第11/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40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機電類範疇);

9.41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9.42 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9.43 大型遊樂設施審批及驗收制度指引。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案例分析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機電工程師 曾豐隆

正選委員:機電工程師 方紹龍

機電工程師 何建成

候補委員:機電工程師 黃傑勇

機電工程師 劉雅康

機電工程師 梁少雄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5-CAEU-2023)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械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械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星期六)及十日(星期日)舉行機械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機械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機械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七小時分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案例分析,共四小時:

1. 根據相關案例進行分析,解答有關機械工程專業範疇所涉及的設計知識及入則要求。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b) 案例分析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日(星期日)下午二時至六時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機械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9/83/M號法律 — 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礙的規則;

9.3 第79/85/M號法令 — 都市建築總章程;

9.4 第19/89/M號法令 — 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9.5 第5/92/M號法令 — 給予經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一七條f項新條文(儲存庫總容量);

9.6 燃料產品設施安全指引 —《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體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網》;

9.7 第46/96/M號法令 — 澳門供排水規章;

9.8 第18/99/M號法令 — 修改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9.9 第91/99/M號法令 — 訂定適用於海上管轄權範圍及在本地區登記之船舶所使用之起重機械之規則;

9.10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 — 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11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 — 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12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9.13 第3/2003號行政法規 — 訂定燃氣網絡設置工程的圖則編製、指導和施工以及燃氣器材的安裝和維修的條件;

9.14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 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5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6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 — 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9.17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18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19 第2/2012號行政法規 — 核准《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9.20 第8/2014號法律 —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21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22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23 第21/2016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

9.24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 — 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9.25 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機場設施及娛樂場吸煙室應遵的最低要求的規範及吸煙室的許可式樣;

9.26 《防火安全規章》設計指引(2018-1);

9.27 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佈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全文;

9.28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

9.29 第9/2019號法律 — 修改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30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聲學規定》;

9.31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32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33 第15/2021號法律 —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34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35 第14/2022號法律 —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本法律自2024年4月1日起生效);

9.36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 —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9.37 第12/2022號法律 —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

9.38 第27/2023號行政法規 —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

9.39 公共工程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9.40 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9.41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9.42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機電類範疇);

9.43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燃氣/燃料範疇);

9.44 社會服務設施更改工程入則手續與技術指引;

9.45 持續教育機構、補習社 - 執照申請與更改工程入則手續及技術指引;

9.46 大型遊樂設施審批及驗收制度指引;

9.47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1年9月版本);

9.48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修改內容。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案例分析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機械工程師 譚立武

正選委員:機械工程師 林俊生

機械工程師 麥鴻珍

候補委員:機械工程師 葉志偉

機械工程師 關景新

機械工程師 Carlos Manuel Cândido Costa

機械工程師 黃啟泰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6-CAEU-2023)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景觀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景觀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六)及二十六日(星期日)舉行景觀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景觀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景觀建築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兩部份,共十一小時分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方案設計,共八小時:

I. 根據工作任務書,設計一個景觀設計圖;

II. 上述設計方案中須包括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另外,須包括設計說明及植栽表。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六)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

b) 方案設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景觀建築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 — 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

9.3 第9/83/M號法律 — 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碍的規則;

9.4 第74/99/M號法令 — 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9.5 第27/83/ECT號批示 — 關於文化、體育、酒店及同類性質設備之建築障碍的消除之指示;

9.6 第79/85/M號法令 — 都市建築總章程;

9.7 第24/95/M號法令 — 核准防火安全規章;

9.8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 — 《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劃》;

9.9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9.10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9.11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9.12 第11/2013號法律 — 文化遺產保護法;

9.13 第12/2013號法律 — 城市規劃法;

9.14 第5/2014號行政法規 — 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9.15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16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17 第1/2017號行政法規 — 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

9.18 第2/2017號法律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

9.19 第9/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4號法律 —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20 第15/2021號法律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21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22 第16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古樹名木保護名錄》;

9.23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24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25 第6/2022號行政法規 — 土地分類及用途。

9.26 第7/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

9.27 第7/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

9.28 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

9.29 《澳門總綠化區域分類定義》(2019年版)

9.30 澳門古樹名木養護指引;

9.31 受工程影響樹木移植指引;

9.32 受工程影響樹木保護指引;

9.33 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2017年版);

9.34 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生態影響評估指引(2017年版);

9.35 環境影響評估指引——噪音影響評估指引(2017年版);

9.36 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空氣質量影響評估指引(2020年版);

9.37 固定噪音源計算範例;

9.38 酒店及同類場所的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9.39 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

9.40 公共綠化帶基本種植及灌溉要求指引 (2021年7月版本);

9.41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1年9月版本);

9.42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修改內容。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方案設計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適用於澳門地區的植物圖鑑等書籍以及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圖板及顏色筆等(如馬克筆、木顏色筆);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景觀建築師 鄧淑妍

正選委員:建築師 蔡田田

環境工程師 梁家誠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7-CAEU-2023)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環境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環境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星期六)及十日(星期日)舉行環境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環境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環境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個案分析兩部份,共六小時分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個案分析,共三小時:

I. 有關環境污染控制的問題分析;

II. 有關環境規劃及影響評估的問題分析;

III. 有關固體廢棄物處置及水處理的問題分析;

IV. 有關環境監察與審核的問題分析;

V. 有關大氣和水體監測及減污降碳的問題分析。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b) 個案分析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日(星期日)下午二時至五時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個案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環境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2/91/M號法律 — 《環境綱要法》;

9.3 第33/81/M號法令 — 在路環島撥一面積十七萬七千四百平方公尺地段作為絕對保管地;

9.4 第30/84/M號法令 — 將九月十九日第33/81/M號法令設立之保留地總面積擴大;

9.5 第3/99/M號法令 — 取消本地區位於路環之部分保留地;

9.6 第7/2018號法律 — 《海域管理綱要法》;

9.7 第35/97/M號法令 — 規範在海事管轄範圍內禁止投擲或傾倒有害物質;

9.8 第46/96/M號法令 — 核准《澳門供排水規章》;

9.9 第62/95/M號法令 — 就控制及減少使用可減弱臭氧層之物質制定措施;

9.10 第16/2019號法律 — 《限制提供塑膠袋》;

9.11 第14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在零售行為中,就每個所提供的塑膠袋須收取的金額;

9.12 經第9/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4號法律 —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13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聲學規定》;

9.14 第1/2008號行政法規 — 《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

9.15 第3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代替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及表二;

9.16 第25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取代經第3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及表三;

9.17 經第14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取代經第356/2010號第25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表三、表四及表五;

9.18 第1/2012號行政法規 — 《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

9.19 第25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尾氣排放標準”及“車載自我診斷系統規格”,並以之取代第1/2012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9.20 經第16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8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25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12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9.21 經第9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9.22 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新輕型汽車的環保排放標準”;

9.23 第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表一及表二;

9.24 第25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附於本批示的附表,並以之取代經第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表二;

9.25 第15/2016號行政法規 — 《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

9.26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9.27 第12/2014號行政法規 — 《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9.28 第37/2018號行政法規 — 《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9.29 第38/2018號行政法規 — 《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9.30 第23/2019號行政法規 — 《儲油庫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9.31 第24/2019號行政法規 — 《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9.32 第17/2021號行政法規 — 《混凝土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9.33 第28/2021號行政法規 — 《工業及商業場所鍋爐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9.34 第22/2020號行政法規 — 《建築廢料管理制度》;

9.35 第17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環境保護局傾卸許可的式樣;

9.36 第17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惰性拆建物料、特別拆建物料及其他拆建物料的傾卸費;

9.37 第4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

9.38 第4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年度進口限額及其分配辦法;

9.39 第27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口、出口及轉運的化學物品及其前體;

9.40 經第4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附件一所載的危險廢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41 第4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對石棉及含石棉的製品進口及轉運的管制事;

9.42 第16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所列的化學品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43 第16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44 第2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出口及轉運《關於汞的水俁公約》所列的若干貨物;

9.45 第45/2022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

9.46 第18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在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進口表)中分別增加載於本批示的附件的若干貨物;

9.47 第9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48 第6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49 第22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一次性發泡膠餐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50 第12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不可降解塑膠製一次性餐飲吸管及一次性飲料攪拌棒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51 第17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52 環境指引:

a)地盤污染控制指南;

b)裝修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c)拆卸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d)拆除爆破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e)建築工地廢料分類指引;

f)樁基(環保)計劃編製指引;

g)酒店及同類場所的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h)餐飲業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和異味污染控制指引;

i)火爐排放黑煙和微粒污染控制指引;

j)關於瀝青攪拌廠污染控制技術指引;

k)廟宇及相關場所燃燒冥鏹空氣污染控制一般指引;

l)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

m)廢車場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n)關於餐飲業場所加裝油煙控制設備與設置煙囪等的建議技術規範;

o)關於澳門柴油車加裝尾氣後處理裝置的建議技術規範;

p)隔音及吸音設備之一般要求及建議;

q)空調通風系統及抽水系統噪音污染控制指引;

r)涉及《噪音法》第十條第二款有關進行輕軌系統、公共渠網或交通信號的維護服務、城市垃圾收集清運及公共街道清潔服務之污染控制指引;

s)大型活動的減廢指引;

t)會議展覽活動的減廢及廢料分類處理指引;

u)廢舊電池收集指引;

v)澳門一般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素指引;

w)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2017年版);

x)編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指引(2014年版);

y)環境影響評估指引——水質影響評估指引(2019年版);

z)環境影響評估指引——土地污染評估指引(2019年版);

aa) 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空氣質量影響評估指引(2020年版);

ab) 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生態影響評估指引(2017年版);

ac) 環境影響評估指引——噪音影響評估指引(2017年版);

ad) 固定噪音源計算範例;

ae) 環境影響評估指引——廢物管理影響評估指引(2017年版);

af) 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環境監察與審核指引(2023年版);

ag) 環境監察與審核報告(2.範本);(2021年版);

ah) 一般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需提交的空氣及噪音影響預測模型或計算資料;

ai) 澳門機動車排放因子估算(2021年-2040年);

aj) 澳門環境質量標準 —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試行);

ak) 澳門環境質量標準 — 商住用地、工業用地和公園綠地之土壤管控標準(試行);

al) 澳門環境質量標準 — 大氣環境質量標準(試行);

am)澳門綠色建築指引——公共房屋篇(2022);

an)澳門綠色建築指引——公共建築篇(2022)。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環境工程師 張欣靈

正選委員:環境工程師 黃傑勇

土木及環境工程系副教授 黎永杰

候補委員:環境工程師 葉永基

環境工程師 周麗玲

環境工程師 孫文威

土木及環境工程系助理教授 張平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8-CAEU-2023)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城市規劃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城市規劃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星期六)及十日(星期日)舉行城市規劃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城市規劃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城市規劃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六小時於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案例分析,共三小時:

I. 分析及編製未有詳細規劃地區的規劃條件圖草案;

II. 根據城市規劃範疇所涉及的專業知識和法律法規,就基地情況進行分析,提出課題和對策。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b) 案例分析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日(星期日)下午二時至五時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城市規劃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 — 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

9.3 第4/80/M號法令 — 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都市房屋建築總章程第73條e項及第101條條文;

9.4 第42/80/M號法令 — 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市區建築總章程第88條條文;

9.5 第3/80/M號訓令 — 規定在新馬路由議事亭前地至巴素打爾古街(內港)一段興建新樓宇應設騎樓底;

9.6 第9/83/M號法律 — 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碍的規則;

9.7 第27/83/ECT號批示 — 關於文化、體育、酒店及同類性質設備之建築障碍的消除之指示;

9.8 第79/85/M號法令 — 都市建築總章程;

9.9 第53/87/M號法令 — 設立無綫電役權(澳門廣播電視公司之廣播室與松山之間);

9.10 第90/88/M號法令 — 設立管制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

9.11 第19/89/M號法令 — 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9.12 第42/89/M號法令 — 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9.13 第218/90/M號訓令 — 核准內港重整計劃;

9.14 第226/92/M號訓令 — 修訂八月九日第114/86/M號及五月二十七日第49/87/M號訓令分別關於訂定地籍圖地役權之有關條件事宜;

9.15 第233/95/M號訓令 — 訂定受航空役權約束之澳門國際機場周邊區域;

9.16 第83/96/M號訓令— 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之規章;

9.17 第6/99/M號法律 — 規範都市房地產之使用;

9.18 第39/99/M號法令 — 核准《民法典》第三卷 物權;

9.19 經第39/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第25/96/M號法律 — 核准「分層所有權法律制度」;

9.20 經第40/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第16/96/M號法令 — 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

9.21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 — 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9.22 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

9.23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 — 《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劃》;

9.24 第10/2011號法律 — 經濟房屋法 (類型及面積);

9.25 第43/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國務院關於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界址範圍的批覆》;

9.26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9.27 第11/2013號法律 — 文化遺產保護法;

9.28 第12/2013號法律 — 城市規劃法;

9.29 第5/2014號行政法規 — 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9.30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31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32 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的中文本及葡文譯本;

9.33 第1/2017號行政法規 — 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

9.34 第14/2017號法律 — 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9.35 第7/2018號法律 — 海域管理綱要法;

9.36 第31/2018號行政法規 — 被評定的不動產及其緩衝區的名錄和圖示;

9.37 第33/2018號行政法規 — 評定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設定其緩衝區;

9.38 第8/2019號法律 — 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

9.39 第17/2019號法律 — 社會房屋法律制度;

9.40 第31/2019號行政法規 — 第二批不動產的評定;

9.41 第6/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國務院關於同意啟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旅檢區域的批覆》;

9.42 第8/2021號法律 — 酒店業場所業務法;

9.43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44 第15/2021號法律 —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45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 —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9.46 第37/2021號行政法規 — 第三批不動產的評定;

9.47 第12/2022號法律 —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

9.48 第18/2022號法律 — 都市更新法律制度;

9.49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50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51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9.52 第6/2022號行政法規 — 土地分類及用途;

9.53 第7/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

9.54 第17/2023號法律 — 夾心房屋法律制度;

9.55 第8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古樹名木保護名錄》;

9.56 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

9.57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建築範疇);

9.58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9.59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9.60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1年9月版本);

9.61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修改內容。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案例分析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城市規劃師 崔世平

正選委員:城市規劃師 陳昭怡

城市規劃師 梁可婷

候補委員:城市規劃師 梁敬豪

城市規劃師 呂啓志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