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審 計 署

公 告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署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四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代主任 Brenda Cunha e Pires


海 關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級開考,以填補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之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

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海關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遞交有關文件。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澳 門 基 金 會

通 告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澳門基金會二零一一年第一季度的資助名單中葡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
Rosario, Diana 29/12/2010 25,000.00 澳門GT盃
»

應改為:

«
Rosario, Diana 29/12/2010 25,000.00 澳門GT盃
»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於澳門基金會

行政委員會主席 吳志良


法 務 局

名 單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張翠玲 8.86
2.º 陳覺生 8.79
3.º 葉錦雯 8.64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局長 梁葆瑩

正選委員: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候補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行政、財政及計劃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陳玉儀 8.51
2.º 劉潔心 8.47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候補委員:查核暨申訴廳代廳長 邱顯哲

———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羅靜萍 8.63
2.º 蔣永恆 7.97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民 政 總 署

告 示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會議議決將位於林茂海邊大馬路與沙梨頭海邊大馬路的新公共街道命名為林茂塘街,有關資料如下:

2015 林茂塘街,葡文為Rua da Doca do Lam Mau

花王堂區

由沙梨頭海邊大馬路起至林茂海邊大馬路止。

為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李偉農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衛生局退休第五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吳慶臣之遺孀方燕娘申請其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且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鄺秋亮 9.16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 廳長 鄧世杰

委員: 處長 張祖強

處長 朱國宏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現公佈應考人的最後評核成績如下:

唯一應考人:
Fernando Jorge de Jesus Soares 4.1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在最後評核中得分低於五分,視為被淘汰,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宇光

副督察 António Manuel Pereira

公 告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兩缺,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以供查閱。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及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更正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行政範疇)九缺,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確定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本局B座大樓四樓,並可透過設置於龍嵩街本局A、C兩座地下以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及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知識考試(筆試)將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澳門高樓街36號澳門天主教海星中學(近阿婆井前地)及澳門亞馬喇馬路五號濠江中學內進行,為時兩小時;准考人須於考試舉行前三十分鐘到達該地點。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通 告

按照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範疇)五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核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指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及具有公共行政、工商管理、法律、資訊科技或電子商貿學士學位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必須填寫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表格(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並攜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五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3.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3.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之聯繫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表現評核。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以及上述a)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職務性質

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範疇)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六級別所載的43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其中一種語言作答。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知識筆試:佔總成績50%;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第三階段: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傑出之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7. 考試內容

甄選方法旨在評估准考人在下列範圍的知識程度:

I. 社會常識;

II.《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I.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V.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V. 司法警察局之法規: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的職責及權限;
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6/99/M號法令——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入職、晉升及培訓;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第27/98/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第27/2003號行政法規——規範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的入職與晉升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程序;
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

VI. 權限:

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
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
• 第01/DIR-PJ/201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 第03/DIR-PJ/201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VII.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或專業技術意見書等文件。

各考試階段投考人均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廳長 杜淑森

處長 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

候補委員: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盧玉泉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宇光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範疇)六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核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指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及具有公共行政、工商管理、法律、資訊科技或電子商貿高等課程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必須填寫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表格(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並攜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五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3.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3.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之聯繫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表現評核。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以及上述a)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職務性質

技術員(行政範疇)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其中一種語言作答。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知識筆試——佔總成績50%;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第三階段: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傑出之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7. 考試內容

甄選方法旨在評估准考人在下列範圍的知識程度:

I. 社會常識;

II.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I.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V.《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V. 司法警察局之法規: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的職責及權限;
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6/99/M號法令——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入職、晉升及培訓;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第27/98/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第27/2003號行政法規——規範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的入職與晉升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程序;
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

VI. 權限:

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
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
• 第01/DIR-PJ/201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 第03/DIR-PJ/201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VII.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或撰文。

各考試階段投考人均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廳長 杜淑森

處長̨ 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

候補委員: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盧玉泉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宇光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會計範疇)四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核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指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及具有公共行政、工商管理、會計、經濟、資訊或法律高等課程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必須填寫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表格(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並攜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五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3.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3.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為報考而遞交之工作表現評核。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以及上述a)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職務性質

技術員(會計範疇)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五級別所載之35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其中一種語言作答。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知識筆試:佔總成績50%;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第三階段: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傑出之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7. 考試內容

I. 社會常識;

II.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I.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V.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V. 司法警察局之法規: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的職責及權限;
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6/99/M號法令——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入職、晉升及培訓;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第27/98/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第27/2003號行政法規——規範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的入職與晉升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程序;
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

VI. 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活動之法規:

• 經第22/87/M號法令第1/1999號法律附件三第六條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41/83/M號法令——本地區總預算之編製及執行;
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布第6/2006號行政法規通過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該文本內已引入由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作出的修改。

VII. 有關工程、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 經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VIII. 權限:

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
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
• 第01/DIR-PJ/201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 第03/DIR-PJ/201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IX.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或撰文。

各考試階段投考人均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處長 楊春麗

處長 何偉明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麗娟

二等高級技術員 郭少萍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核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指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及具有機電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或自動化控制範疇之學士學位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必須填寫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表格(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下載),並攜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五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3.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3.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為報考而遞交之工作表現評核。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以及上述a)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職務性質

高級技術員(機電範疇)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六級別所載的43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其中一種語言作答。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知識筆試:佔總成績50%;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第三階段: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傑出之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7. 考試內容

I. 機電工程的基礎知識;

II. 電力系統、空調系統、供排水系統及消防系統的設計、管理、工作原理及保養知識;

III. 撰寫機電範疇的報告或建議書;

IV.《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V.《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VI. 司法警察局之法規: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的職責及權限;
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7/98/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各考試階段投考人均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處長 陳永紅

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匡義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文華

顧問高級技術員 關偉康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化驗範疇)四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核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指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及具有化學、化學工程、生物化學、生命科學、生物技術、診療技術、法庭科學、法醫學或相關範疇之高等課程學歷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必須填寫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表格(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下載),並攜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五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3.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3.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為報考而遞交之工作表現評核。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以及上述a)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職務性質

技術員(化驗範疇)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其中一種語言作答。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知識筆試:佔總成績50%;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第三階段: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傑出之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7. 考試內容

I. 無機化學;

II. 有機化學;

III. 分析化學;

IV. 儀器分析;

V. 生物化學;

VI. 實驗室質量及安全管理體系;

VII. 社會常識;

VIII.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X.《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X. 司法警察局之法規: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的職責及權限;
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7/98/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各考試階段投考人均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周偉光

正選委員:廳長 趙德欽

處長 梁潔蘭

候補委員:處長 潘惠英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浩堅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電子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核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指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及具有電子工程、信息工程或相關範疇之高等課程學歷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必須填寫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表格(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下載),並攜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五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3.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3.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為報考而遞交之工作表現評核。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以及上述a)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職務性質

技術員(電子範疇)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其中一種語言作答。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知識筆試:佔總成績50%;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第三階段: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傑出之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7. 考試內容

I. 模擬及數字電子線路知識及應用;

II. 通訊技術知識及應用;

III. 電子測量知識及應用;

IV. 實驗室質量及安全管理體系;

V. 社會常識;

VI.《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VI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VIII. 司法警察局之法規: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的職責及權限;
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7/98/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各考試階段投考人均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周偉光

正選委員:廳長 趙德欽

處長 陳永紅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治勇

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文華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電腦系統及網絡技術支援範疇)五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核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指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及具有高中畢業學歷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必須填寫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表格(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下載),並攜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五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3.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3.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為報考而遞交之工作表現評核。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以及上述a)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性質

二等技術輔導員(電腦系統及網絡技術支援範疇)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尤其是電腦系統、網絡技術支援、其他相關工作及上級指派的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四級別所載的26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其中一種語言作答。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知識筆試:佔總成績50%;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第三階段: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傑出之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7. 考試內容

I. 熟悉微軟視窗(Microsoft Windows 2000/XP/Vista/7)之安裝、維護及運作;

II. Mac OS及其應用軟件的安裝、維護及運作;

III. 常用軟件(MS Office、桌面排版系統、防毒軟件及中文系統字庫等)之安裝及使用;

IV. 組裝個人電腦系統;

V. 診斷個人電腦系統及故障之排除;

VI. 個人電腦及其輸入、輸出及存儲設備之一般維修技巧;

VII. 連接局域網絡(LAN)、廣域網絡(WAN)及互聯網(Internet)之相關技術(包括硬件及軟件);

VIII. 數字化多媒體(圖像、視頻及音頻)的基礎知識及處理技巧;

IX. Adobe Acrobat (PDF)的相關處理技巧;

X.《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X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XII. 司法警察局之法規: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的職責及權限;
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7/98/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各考試階段投考人均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廳長 杜志明

正選委員:處長 何偉明

首席刑事偵查員 梁沛庭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岑勁峰

首席刑事偵查員 蔡昕暉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澳門監獄公務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監獄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報考申請表應自緊接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之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通 告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7/2006號法律、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以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錄取及格及得分最高的首九名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並在修讀完成後,成績及格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司九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普通和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的晉升開考。
1.2 報考期限為十日,自緊接本開考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之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1.3 本開考有效至所開考之空缺被填補為止。

2. 投考條件:

在投考期限屆滿前,凡符合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的澳門監獄人員編制獄警隊伍職程之警長均可投考。

3. 報考方式、地點及應遞交之資料:

3.1 投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以專用印件作成之申請書(格式7)(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並須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限期及辦公時間內到澳門監獄行政樓二樓216室人力資源處進行報名:

a)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遞交時須出示正本作鑑證);
b)由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之聯繫性質、在職級及公職之年資,以及為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表現評核;
c)經投考人簽署的個人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如上述a)及b)項之文件已存放在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則無須遞交該等文件,但須在開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4.1 獄警隊伍人員負責維持監獄設施內的秩序及安全,監察對監獄規章的遵守,妥善執行剝奪自由的刑罰、羈押及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
4.2 獄警隊伍人員須參與使被監禁人重新投入社會的計劃。

5. 薪俸: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七條所指之附表二所規定的第一職階警司之薪俸點為510點。

6. 錄取修讀培訓課程的甄選方法:

6.1 甄選方法:

6.1.1 知識測試;
6.1.2 心理測驗;
6.1.3 專業面試;
6.1.4 履歷評估。

6.2 上指每一項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

6.3 上指每一項甄選方法,採用0至20分制。

除了心理測試的結果以“極優”、“優”、“良”、“平”、“劣”作評語,並分別相當於20分、16分、12分,8分及0分,評為“劣”的投考人即被淘汰,其餘甄選方法評分低於10分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6.4 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考核,即被淘汰。

6.5 評核制度:

由典試委員會採用0至20分制,按第100/201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的計算公式評分。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7.1 法律知識:

7.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7.1.2 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組織架構》;

7.1.3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六日認可的澳門監獄內部規章;

7.1.4 第7/2006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

7.1.5 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獄警隊伍人員的開考、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

7.1.6 十二月五日第60/94/M號法令——《核准澳門獄警隊伍之紀律制度》;

7.1.7 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核准剝奪自由處分之執行制度》;

7.1.8 一月三十一日第8/GM/96號批示——《核准路環監獄規章》;

7.1.9 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6/99/M號法令——規範在徒刑及收容保安處分之執行及其效果方面之司法介入制度;

7.1.10 第24/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有關葡萄牙政府與澳門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在里斯本締結的《關於轉移被判刑者之協定》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7.1.11 第1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7.1.12《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7.1.13《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7.1.14 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

7.1.15 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

7.1.16 經第3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2003號行政法規——《敬禮及禮儀規章》;

7.1.17 第32/2004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制服規章》;

7.1.18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b)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c)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7.1.19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7.1.20. 第157/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澳門監獄獄長;

7.1.21 第00034-DP/EPM/2010號澳門監獄獄長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澳門監獄副獄長;

7.1.22 第00133-DP/EPM/2009號澳門監獄獄長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澳門監獄監務事務廳廳長;

7.2 有關職務範圍內的專門知識;

7.3 社會時事常識。

投考人在知識測試時,可參閱7.1項所列的法律,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8. 考核日期、時間和地點:

知識測試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公佈,其他考核安排將另行公佈。

9. 培訓課程

9.1 通過有關晉升警司職位開考的投考人,按評分的排名次序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直至達到本開考通告定出的數目為止。

9.2 晉升職級的培訓課程,目的為使投考人獲得更廣泛及最新的監獄事務知識,使其能夠具有擔任新職級職務所需的專業資歷。

9.3 晉升警司職級培訓課程大綱,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人力資源處查閱。

9.4 培訓課程最多為期六個月。

9.5 對修讀培訓課程的投考人的評分,以0至20分制評分。

10. 最後評分:

10.1 甄選程序的最後評分,是按第100/201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二款核准的既定計算公式為之。

10.2 獲得10分或以上評分的投考人,方獲通過有關晉升開考。

10.3 投考人所得評分相同時,順序按下列標準排列名次:

a)較佳的工作表現評核;
b)在職級的年資較長;
c)在職程的年資較長;
d)在公職的年資較長。

10.4 最後評核名單由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08號法律、第7/2006號法律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 黃妙玲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代處長 仇惠珊

總警司 梁崇道

候補委員: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處長 何少薇

財政及財產處處長 鄧敏心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消 防 局

名 單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EMFSM)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款d)項之規定,刊登有關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布,關於開設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晉升首席消防員課程之最後評核名單:

1. 合格者:

次序
編號
職級 編 號 姓 名 最後評核
1.º 消防員 432961 黃啟明 11.3  
2.º 消防員 430981 吳偉傑 11.2  
3.º 消防員 412951 戚錦強 11.1 a)
4.º 消防員 432991 劉偉業 10.8  
5.º 消防員 449941 梁志雄 10.7 a)
6.º 消防員 402991 梁德濤 10.6  
7.º 消防員 403951 高景豪 10.5  b)
8.º 消防員 416981 冼志輝 10.5  
9.º 消防員 415971 黎志遠 10.4 b)
10.º 消防員 421991 柯曉光 10.4 b)
11.º 消防員 431991 杜國文 10.4  
12.º 消防員 408951 黃錦釗 10.3 b)
13.º 消防員 419971 趙子杰 10.3 b)
14.º 消防員 456981 羅偉強 10.3 b)
15.º 消防員 400991 朱逸曦 10.3  
16.º 消防員 481921 何汝國 10.2 b)
17.º 消防員 451941 莫國賢 10.2 b)
18.º 消防員 444981 高永樂 10.2 b)
19.º 消防員 422991 張智勇 10.2  
20.º 消防員 420991 潘永棠 10.1  
21.º 消防員 459921 區建恩 10.0 a), b)
22.º 消防員 405930 溫翠環 10.0 b)
23.º 消防員 427981 鄭國倫 10.0 b)
24.º 消防員 449981 甄偉財 10.0 b)
25.º 消防員 454981 李勁峰 10.0 b)
26.º 消防員 461981 莫華東 10.0 b)
27.º 消防員 405011 余汝華 10.0  
28.º 一等消防員 411901 陳捷文 9.9 b)
29.º 消防員 406930 黃紅玉 9.9 b)
30.º 消防員 442951 伍子聰 9.9 b)
31.º 消防員 404981 劉文斌 9.9  
32.º 消防員 434921 周堅永 9.8 b)
33.º 消防員 412930 余麗琼 9.8 b)
34.º 消防員 405951 英永祥 9.8  b)
35.º 消防員 408991 李海天 9.8  
36.º 消防員 404930 曾紅梅 9.7 b)
37.º 消防員 427951 郭明慈 9.7 b)
38.º 消防員 434961 伍業枝 9.7 b)
39.º 消防員 434981 林智豪 9.7 b)
40.º 消防員 423011 蔡冬躍 9.7  
41.º 消防員 433961 甘少勇 9.6 b)
42.º 消防員 417971 謝偉忠 9.6 b)
43.º 消防員 424991 林少華 9.6 b)
44.º 消防員 408011 何智聰 9.6 b)
45.º 消防員 401031 鄧浩昌 9.6  
46.º 消防員 416940 劉章旋 9.4 b)
47.º 消防員 457981 陳錦燦 9.4 b)
48.º 消防員 425991 鄭永武 9.4 b)
49.º 消防員 404011 張彥斐 9.4  
50.º 消防員 403011 韋健斌 9.3 b)
51.º 消防員 415011 呂幹恆 9.3 b)
52.º 消防員 401021 戴世挺 9.3  
53.º 消防員 409011 梁嘉威 9.2 b)
54.º 消防員 411011 龍沛恆 9.2 b)
55.º 消防員 426011 唐德智 9.2 b)
56.º 消防員 417021 周興熾 9.2  
57.º 消防員 410031 楊世潮 9.1  
58.º 消防員 407021 馬有維 9.0  
59.º 消防員 424971 林培興 8.9 b)
60.º 消防員 403021 容啟光 8.9  
61.º 消防員 425011 何永春 8.2  
62.º 消防員 411021 楊志堅 8.1  
63.º 消防員 420041 黃仲勝

8.0

 

a) 因工作時發生意外或因工作而引致之意外而暫時喪失能力之軍事化人員(根據第66/94/M號法令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款)。

b)年資較長之軍事化人員(第8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六條 )。

2. 於體能測試中不合格者:

職級 編 號

姓 名

消防員 439921 謝紹康 c)
消防員 445921 李有威 d)
消防員 428931 李穎民 e)
消防員 417941 張培華 c)
消防員 446941 梁達祥 d)
消防員 448941 鄧智聰 c)
消防員 416951 李祖輝 f)
消防員 418971 陳翊駒 g)
消防員 438981 周偉強 g)
消防員 448981 楊建途 h)
消防員 459981 馬耀恆 h)
消防員 413991 林祥欽 e)
消防員 410011 鍾富榮 d)

c)“谷巴”測驗中被淘汰。

d)80公尺平地跑測試中被淘汰。

e)仰臥起坐(腹部測試)中被淘汰。

f)引體上升測試中被淘汰。

g)跨牆測試中被淘汰。

h)跳遠測試中被淘汰。

3. 自願放棄者﹕

職級 編 號 姓 名
消防員 446981 原家輝

(此名單經由消防局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確認)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公 告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第五職等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

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有關之開考通告現已張貼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本局人事處,以供查閱。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體 育 發 展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填補體育發展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有關開考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黃有力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名 單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為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內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一缺,由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開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梁啟雄 8.0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 冼保生

委員: 陳鴻傑

林克勁


澳 門 互 助 總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萬徐,鳳梅申請其已故配偶Mann, Lal Singh,所遺下之遺屬撫卹金,其人曾為澳門治安警察局之退休一等警員及本會會員編號2124,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逝世。

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會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若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互助總會

董事會主席 飛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