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廉 政 公 署

公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廉政公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三個職缺,以及在是次開考的有效期屆滿前廉政公署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所出現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廉政公署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口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7樓廉政公署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ccac.org.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警 察 總 局

公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警察總局編制內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警察總局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http://www.spu.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http://www.safp.gov.mo/)公佈。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第022/SZVJ/2018號公開招標

“為民政總署轄下動物區提供清潔服務”

按照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為民政總署轄下動物區提供清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民政總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責任書。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正。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萬柒仟肆佰圓正($27,4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之銀行擔保或支票方式,在民政總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三時半,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6樓)進行。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下午三時半在本署培訓中心,就是次公開競投舉辦解釋會。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吳秀虹

第023/SZVJ/2018號公開招標

“澳門高士德至提督馬路一帶提供綠化保養以及維護”

按照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澳門高士德至提督馬路一帶提供綠化保養以及維護”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責任書。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正。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按投標項目繳交相應的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圓正($5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支票或抬頭為“民政總署”之銀行擔保方式,在民政總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正,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上午十時正,在本署培訓中心,就是次公開競投舉辦解釋會。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第14/SFI/2018號公開招標

“為民政總署轄下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蝴蝶谷停車場、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公園及休憩區提供保安服務”

按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為民政總署轄下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蝴蝶谷停車場、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公園及休憩區提供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本署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地下之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臨時保證金得以現金或抬頭人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臨時保證金金額分別如下:

組別A——澳門幣捌萬叁仟壹佰肆拾元正($83,140.00);

組別B——澳門幣叁萬肆仟肆佰元正($34,400.00);

組別C——澳門幣貳萬伍仟叁佰肆拾元正($25,340.00)。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正,於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樓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舉行。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司 法 警 察 局

通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七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局定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至三十一日由下午三時正至五時三十分為參加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約為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考室、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pj.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衛 生 局

公 告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五缺,經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三缺,經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第36/P/18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藥劑事務處供應醫療消耗品”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一樓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肆拾陸元整($46.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多功能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貳萬捌仟元整($28,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0218/01-AUX)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二十三缺。經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五缺,經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三缺,經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0318/01-TSS)

茲公佈,為錄取一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放射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以便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一個職缺。經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約為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急診部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名 單

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編號:001-2016-TS-01)──教育暨青年局英語傳意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茲公佈,在為填補教育暨青年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英語傳意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參加本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名次 准考人
編號
姓名  

最後
成績

1.º 045 陳潁詩 5179XXXX 80.84
2.º 074 張光海 1218XXXX 78.72
3.º 370 莫文康 1219XXXX 77.11
4.º 454 湯穎欣 5170XXXX 76.28
5.º 348 勞巧綺 5142XXXX 72.94
6.º 211 黎卓玲 7367XXXX 72.68
7.º 181 葉浩男 1230XXXX 72.66
8.º 145 何雨琪 5140XXXX 72.15
9.º 248 劉煥芝 5133XXXX 70.16
10.º 241 劉嘉麗 5146XXXX 69.34
11.º 226 林嘉誠 5150XXXX 69.08
12.º 190 簡寶華 5196XXXX 67.80
13.º 078 張倩韻 5136XXXX 66.51
14.º 485 王曉文 5202XXXX 65.53
15.º 031 陳美鷺 5194XXXX 65.05
16.º 478 黃幗瑜 5183XXXX 64.63
17.º 212 黎熙 1221XXXX 64.47
18.º 110 庄瑜玲 5123XXXX 64.36
19.º 099 蔡妙容 5185XXXX 64.03
20.º 312 梁麗珊 5136XXXX 63.94
21.º 520 胡彩虹 5138XXXX 63.52
22.º 325 梁慧蓮 5118XXXX 62.96
23.º 007 陳靖雯 1241XXXX 62.75
24.º 107 鍾嘉欣 1309XXXX 62.60
25.º 185 余慧心 5069XXXX 62.50
26.º 231 林愛蓮 5125XXXX 60.36
27.º 504 王佩嫻 1309XXXX 59.90
28.º 268 李嘉玲 5152XXXX 57.83
29.º 053 周啟婷 5147XXXX 57.23
30.º 362 馬嘉俊 1474XXXX 56.71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中心主任 曾曉茵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 區嘉麗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志榮

通 告

(職位編號:DS01/2018)

按照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一缺(學科領域:資訊科技,教學語文為中文)。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資訊科技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資訊科技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3. 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第3.4點及第3.5點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在行政單位工作,執行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10.2. 與中學教育資訊科技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學校督導員 郭慶基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廖智明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吳俊華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學東

學校督導員 張子明

(職位編號:DS02/2018)

按照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一缺(學科領域:歷史,教學語文為中文)。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歷史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歷史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3. 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第3.4點及第3.5點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在行政單位工作,執行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10.2. 與中學教育歷史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黃逸恆

正選委員:中學副校長 陳淑慧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李麗英

候補委員:學校督導員 王敏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曾秀芳

(職位編號:DS03/2018)

按照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一缺(學科領域:視覺藝術,教學語文為中文)。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視覺藝術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視覺藝術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3. 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第3.4點及第3.5點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10.2. 與中學教育視覺藝術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學副校長 陳淑慧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美燕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林思敏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李晴

中學副校長 潘維念

(職位編號:DP01/2018)

按照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四缺(中文範疇,教學語文為中文)。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3. 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第3.4點及第3.5點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以普通話授課。)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10.2. 與小學教育中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胡潔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丘思敏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姚偉祺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鄺德妍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林淑心

(職位編號:DP02/2018)

按照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五缺(中文範疇,教學語文為中文)。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3. 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第3.4點及第3.5點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以粵語授課。)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10.2. 與小學教育中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小學副校長 吳家慧

正選委員:公立小學副校長 馮素慧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歐陽淑婷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張佩珊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姚偉祺

(職位編號:DP03/2018)

按照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一缺(特殊教育範疇,教學語文為中文)。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特殊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同時具有教育暨青年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同時具有教育暨青年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3. 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第3.4點及第3.5點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10.2. 與特殊教育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小學副校長 何淑芬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王培梅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陳嘉燕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林淑女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梁雪麗

(職位編號:DP04/2018)

按照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兩缺(體育範疇,教學語文為中文)。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3. 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第3.4點及第3.5點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10.2. 與小學教育體育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小學校長 黃烈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朱耀民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陳嘉健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施友展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甘漢東

(職位編號:DI01/2018)

按照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職程四缺(教學語文為中文)。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幼兒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幼兒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3. 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第3.4點及第3.5點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以粵語授課。)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10.2. 與幼兒教育中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學校督導員 陳端儀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歐陽健明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薛雪梅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黃靜婷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何靜誼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職位編號:AE01/2018)

按照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協助進行葡語教學)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3.3. 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第3.4點及第3.5點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5. 職務內容

配合學校的發展規劃,完成學校指派的工作;了解教師的教學計劃與教學活動,協助其完成工作;遵守學校訂定的工作指引,對設施設備、教具進行管理和維護;確保學生在安全的環境內進行學習活動;協助教師處理學生的情緒、行為及問題;參與會議,對學校發展或課程計劃提出建議;協助教師加強家校合作。

協助營造生活化的葡語學習環境、提供較佳的語言環境以刺激及提升學生的學習興趣及效果;協助葡語教師的日常教學、協助師生的溝通互動;組織課外葡語學習相關活動、全方位增加學生接觸葡語的機會。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六所載的26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50%(具淘汰性質)

8.2. 甄選面試——4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甄選面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10.2. 相關的專業知識/擔任該職務範疇的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副校長 Ana Rute Ng Pereira Alves dos Santos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Maria Manuela da Silva Duarte Nunes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正強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Maria Joana Gonçalves Cortes Simões

特級技術員 曹玉籣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通 告

第03/IC/2018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及行使第35/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四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文化局副局長楊子健管理其屬下工作人員、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文博廳及澳門檔案館以下的權限:

(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文化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

(三)簽署屬其職權範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轉授予文化局副局長梁惠敏管理其屬下工作人員、文化遺產廳、公共圖書館管理廳、學術及出版處以下的權限:

(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文化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

(三)簽署屬其職權範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倘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所規定轉授予的權限僅由其代任人行使。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廢止第02/IC/2018號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作出批示確認)

第04/IC/2018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文化局副局長楊子健以下的權限:

(一)領導和協調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文博廳、澳門檔案館以及直屬其下的工作人員;

(二)就上述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職能範疇內的事宜作出決定並簽署有關文書;

(三)批准相關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相關工作人員享受每段最多十一個工作日的年假申請,並對更改、提前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最多十一個工作日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五)對相關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六)認可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七)批准其管理範疇內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主管及秘書的代任。

(八)回覆拍攝許可的申請並行使相關適用法例所規定的監察及處罰職權。

二、授予文化局副局長梁惠敏以下的權限:

(一)領導和協調文化遺產廳、公共圖書館管理廳、學術及出版處以及直屬其下的工作人員;

(二)就上述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職權範疇內的事宜作出決定並簽署有關文書;

(三)批准相關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相關工作人員享受每段最多十一個工作日的年假申請,並對更改、提前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最多十一個工作日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五)對相關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六)認可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七)批准其管理範疇內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主管及秘書的代任。

三、倘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所規定授予的權限僅由其代任人行使。

四、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廢止第01/IC/2018號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學 院

通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旅遊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社會工作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二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旅遊學院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望廈校區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院網頁(http://www.ift.edu.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鄰近石排灣水庫道路及下水道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路環石灣水庫東側、南側及北側土地。

4. 承攬工程目的:鋪設下水道、建造行車路面及行人路面。

5. 最長施工期:540工作天。由競投者所報的施工期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7條、承攬規則一般條款第5.1.2及5.2.2條的規定。

6. 標書的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2,400,000.00(澳門幣貳佰肆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公開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或續期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時正;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本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4.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之正式語文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查閱地點:本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日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取得案卷之副本: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電子檔光碟,而每份價格為$430.00(澳門幣肆佰叁拾元整)。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比重
價格部分 工程造價 11
技術部分 施工期 2
工作計劃 3
施工經驗 2.6
廉潔 1.4

最終得分 = 價格部分的得分 x 技術部分的得分。

被接納之標書數目<10份時,按照評標報告總得分最高三名競投者的工程造價由低至高排名第一至三,定作人根據排名判標。

被接納之標書數目≥10份時,按照評標報告總得分最高五名競投者的工程造價由低至高排名第一至五,定作人根據排名判標。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本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以知悉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為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及後續條款,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並根據同一法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下,方可投考:

a)凡於2016年12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為填補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缺的統一管理開考(開考編號:002-2016-AT-01)的綜合能力評估程序成績名單中的評為“合格”的應考人,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應考人;或於2016年10月1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為填補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缺的統一管理開考(開考編號:001-2016-TS-01)的綜合能力評估程序成績名單中的評為“合格”的應考人,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應考人;

b)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至(五)項要件之人士。

4. 報考方式及期限

4.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4.2 投考人可以紙張方式親臨報考或透過電子方式報考,投考人須填寫及簽署由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下載),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4.2.1 紙張方式

以紙張方式報考時,須由投考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臨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之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行政暨財政部報考。

4.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或“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4.3 紙張方式親臨報考或電子方式報考的截止日期及時間相同。

4.4 應遞交之文件:

4.4.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簽署之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下載),並附同有關證明文件。

4.4.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之投考人: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之投考人須提交4.4.1點所指之a)項,b)項及c)項之文件,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之投考人如明確聲明4.4.1點所指a)項、b)項之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入個人檔案內,則免除遞交該文件。

5. 職務內容

協助技術人員執行職務,主要是收集和處理資料並作出分析以及製作報告及意見書;協助技術人員研究或構思各類計劃並跟進計劃的不同階段在公共機關及部門的執行情況。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四級別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是採用以下之甄選方法:

a)知識考試:3小時筆試,淘汰制;

b)甄選面試。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a)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b)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40%

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 考試範圍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第64/94/M號法令《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組織法》;

c)第64/2010號行政命令公佈的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人員編制;

d)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e)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f)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g)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h)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i)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j)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k)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l)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m)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n)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o)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p)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

q)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r)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s)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

t)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u)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公文;

v)一般文化及社會知識;

w)公共行政基礎知識。

在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參閱開考通告考試範圍內所指之法規(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譯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電子設備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12.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佈告欄內,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網頁http://www.smg.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佈告欄內,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網頁http://www.smg.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佈告欄內,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網頁http://www.smg.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網頁http://www.smg.gov.mo/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5.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暨財政部主任 區少玫

正選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 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

特級技術員 黃華森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羅崇美

首席特級技術員 麥炳堅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鄧耀民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通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建設發展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三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辦公室定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為參加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海星中學;
——嘉諾撒聖心中學;
——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
——廣大中學;
——東南學校——中學部。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內。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辦公室網頁(http://www.gdi.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林煒浩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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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於經濟局——局長 戴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