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告 示

茲公佈,現有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已故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布沛明的遺孀蘇艷艷申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亦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接納現申請人之要求。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印 務 局

名 單

為履行有關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印務局現公佈二零一八年第三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黃嘉興 17/07/2018 $6,072.00 “青年善用餘暇計劃2018”實習津貼。
黃嘉儀 17/07/2018 $5,152.00 “青年善用餘暇計劃2018”實習津貼。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陳日鴻


財 政 局

通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十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至六時為參加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考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嘉諾撒聖心中學——澳門美副將大馬路75號(由連勝馬路的校門進入);
——鮑思高粵華小學——澳門亞馬喇馬路6號(由鮑思高街的校門進入);
——澳門理工學院——澳門高美士街(由澳門理工學院街理工學院體育館的校門進入)。

知識考試(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場安排,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財政局大樓閣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四十五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f.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告 示

2018年度職業稅收益申報

一、按照《職業稅規章》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茲通知職業稅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無適當編製會計的納稅人,應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及二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的M/5格式收益申報書,其內須載明上年度所收取或交由其處置的工作收益,而已登記為本局“電子服務”用戶者,亦可透過該系統申報上述年度的工作收益(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

二、倘第一組納稅人之報酬是從單一僱主處獲得時,則可豁免遞交上述申報書。

三、按照上述規章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具有適當編製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自由及專門職業),應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的期間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的M/5格式收益申報書及其附件A,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更正過賬或調整過賬前或後的試算表或總賬目累進結算表及營業決算表;

b)《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十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M/3格式的有形及無形資產攤折表及M/3A格式的資產變賣及報銷明細表;

c)《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十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M/4格式的備用金變動表。

四、所有僱主須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及二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載明上年度獲支付工作收益的僱員或散工的M3/M4格式僱員或散工名表。

五、據《職業稅規章》的規定,欠交收益申報書或僱員或散工名表,或其內申報資料不正確,可被科處澳門幣伍佰至伍仟元的罰款。

六、有關人士可以到財政局大樓第二服務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氹仔接待中心索取上述表格。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市區房屋稅

茲特公告,納稅人如欲獲得二零一八年度有關《市區房屋稅章程》第十三條和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房屋保養及維修費用扣減的優惠,必須填妥一份M/7申報書(按各樓宇或樓宇部份分開填報),並在一月份內交予本局。

倘於二零一八年度屬非出租房屋,無需遞交上述申報書。

有關之申報書可於財政局大樓、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氹仔接待中心索取,或於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下載。上述申報書亦可透過財政局「電子服務」遞交。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以及上載於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衛 生 局

公 告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兩缺,現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三缺,經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第46/P/18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套全自動口服藥物核對系統”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一樓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叁拾柒元整($37.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藥劑事務處專科門診藥房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安裝地點。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多功能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壹萬陸仟元整($16,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第47/P/18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供應及安裝電動式活動檔案櫃”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一樓的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叁拾玖元整($39.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暨設備廳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安裝地點。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多功能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伍萬伍仟元整($55,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第48/P/18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更換及測試內外科大樓住院部十一台中央風櫃工程》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一樓的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肆拾元整($40.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暨設備廳”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安裝地點。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多功能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壹拾叁萬元整($13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通 告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三缺,經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公佈,甄選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文 化 局

公 告

第0001/DDAE-DAAE/2018號公開招標

為文化局演藝活動處提供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間之舞台技術支援服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文化局演藝活動處提供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間舞台技術支援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是次招標的目的是挑選服務供應商為文化局轄下演藝活動處提供二零一九年四月至二零二一年三月期間之舞台技術支援服務。

5. 服務地點:各活動舉辦場地。

6. 服務期: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服務期為兩年。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期。

8.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玖萬元正($90,0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基金”提供。

9.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商業登記。

12. 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正。

13. 解釋會:

解釋會將在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舉行,時間為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下午三時正。

有意投標者/公司請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午一時前致電高小姐(電話: 8399-6863)預約出席解釋會(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

開標時,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者/公司合法代表可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並可就委員會之決議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者/公司或其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經認證獲授權的授權書,或出示根據法律規定可證明其具代表權的文件。

15.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卷宗副本之索取: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卷宗副本:可於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索取,但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投標者/公司有責任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最新資料。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價格(50%);

舞台技術支援服務經驗及過往服務表現(20%);

技術人員數目、專業性服務年資及學歷(25%);

僱用本地勞工比例(5%)。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第0005/IC-DGBP/2018號公開招標

為文化局公共圖書館管理廳提供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前線營運服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文化局公共圖書館管理廳提供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前線營運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招標標的:是次招標之目的是挑選服務供應商為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管理廳提供二零一九年三月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前線營運服務。

5. 地點:按照招標案卷總目錄IV之“服務細則及技術規範”的要求。

6. 服務期: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服務期為二十二(22)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續期。

8.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9. 臨時擔保:金額為澳門幣貳拾捌萬元整($280,0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

10. 確定擔保:金額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及/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或商業登記;投標社團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明局登記且宗旨與圖書館服務或社會服務有關。

13.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接待處(前門入口)。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時正。

14. 實地考察及解釋會:解釋會將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於氹仔成都街中央公園地庫一層氹仔圖書館舉行,會後隨即安排視察現場。

有意投標者/公司/社團請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星期三)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致電2836 6866預約出席實地考察及解釋會(每一投標者/公司/社團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社團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並可就開標委員會的決議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者/公司/社團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經認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

16. 延期: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實地考察及解釋會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7. 編製投標書使用之語文:投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投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文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之譯本,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8. 查閱案卷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接待處(前門入口)。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如欲索取招標案卷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澳門幣壹佰元整($1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

19.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評標標準 所佔之比重
服務價格 百分之六十(60%)
投標者/公司/社團提供同類服務的經驗 百分之二十(20%)
投標者/公司/社團規模及內部管理措施 百分之二十(20%)

20. 附加之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四)至截標日期,投標者/公司/社團應前往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接待處(前門入口)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查閱,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化驗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對外開考(開考編號:ING-201702)

社會工作局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錄取一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的實習,以便填補社會工作局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現公佈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名次 姓名 身份證編號 最後成績
1.º 袁轉好 51065xx(x) 73.04
2.º 蔡嘉欣 51778xx(x) 66.96
3.º 鍾浩 51939xx(x) 64.24
4.º 韓暉 51452xx(x) 61.22
5.º 湯希朗 51933xx(x) 60.44
6.º 張曉嵐 12314xx(x) 56.36
7.º 鄭子晴 51037xx(x) 55.04

備註:

a)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筆試)被除名之投考人:37名。

b)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筆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49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主席:廳長(社會工作局) 李麗萍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衛生局) 林子輝

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衛生局) 黃慧敏


體 育 局

通 告

就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有關體育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編制內中文寫作傳意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現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的批示,批准處長黃家權的迴避申請,以及更改典試委員會成員組成如下:

主席:廳長 李詩靈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羅志輝

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佩君

候補委員:代處長 戴愛珍

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婉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公 告

第06/DOA/2018號公開招標

澳門理工學院氹仔新校區珍禧樓及研發大樓裝修工程監察服務

茲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為“澳門理工學院氹仔新校區珍禧樓及研發大樓裝修工程”監察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1、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招標實體:澳門理工學院。

3、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招標標的:為“澳門理工學院氹仔新校區珍禧樓及研發大樓裝修工程”提供監察服務。

5、服務期限:預計13個月,並配合上述工程的實際進度而適當縮減或延長。

6、投標書有效期:投標書有效期為90日,由開啟投標書當天起計算。

7、臨時擔保:澳門幣玖萬元整($90,000.00),可透過現金存款至澳門理工學院會計及出納部或以銀行擔保的方式交付提供。

8、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4%(為擔保合同的履行)。

9、參加條件:已於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工程監察技術員/公司,且證明已遵守稅務義務,其投標書方獲接納。

10、解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理工學院氹仔新校區研發大樓地下。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

11、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行政樓地下工程暨採購處。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12、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匯智樓一樓三號演講廳。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正。

13、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的副本之地點、時間及費用:

查閱案卷地點: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行政樓地下工程暨採購處。

取得案卷的副本地點: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行政樓地下工程暨採購處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的副本,每份為$100.00(澳門幣壹佰元整)。

時間: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09:00-13:00、14:30-17:45,週五:09:00-13:00、14:30-17:30)。

14、評標標準:

——價格——50%;
——技術小組履歷——25%;
——投標人履歷——20%;
——工作計劃建議書的內容——5%。

15、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行政樓地下工程暨採購處,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嚴肇基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通 告

(招聘編號:Rec01/2018)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社會保障基金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1. 有效期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及同一職程出現的職缺。

2. 報考條件

凡具有小學畢業學歷、具備資格駕駛自動變速箱及手動變速箱的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及符合現行法例具備擔任公共職務的其他一般及特別要件,尤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並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下,方可投考:

2.1.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三款(一)至(五)項的人士;

2.2. 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公佈的小學畢業學歷程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獲評為“合格”的人士;

2.3.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公佈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成績名單中獲評為“合格”或“獲豁免”的人士;

2.4.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公佈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成績名單中獲評為“合格”或“獲豁免”的人士;

2.5.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公佈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成績名單中獲評為“合格”或“獲豁免”的人士。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3.2.1 紙張方式

經填妥及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提交。

3.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4.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經填妥及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b)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c)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d)有效的駕駛執照副本;

e)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由典試委員會決定可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f)經填妥及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4.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4.1點a)至f)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4.1點b)至e)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該事實。

4.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4.1點b)至f)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除名。

4.4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4.1點b)至d)項證明文件以及e)及f)項相關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限內,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5 報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4.6 上指專用格式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該局購買。

5. 職務內容

穿着制服駕駛手動變速箱及自動變速箱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以及有效地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一內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形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

第一階段:理論知識筆試,以筆試進行,具淘汰性質,為時兩小時(佔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駕駛實踐考試,具淘汰性質,為時三十分鐘(佔知識考試50%);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或在不屬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合理缺勤制度規定的情況下缺席甄選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保障基金網頁http://www.fs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保障基金網頁http://www.fss.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保障基金網頁http://www.fs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保障基金網頁http://www.fss.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

14.2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4.3 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並經修改的現行《道路交通規章》;

14.4 擔任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特定知識;

14.5 自動變速箱及手動變速箱的輕型客貨車駕駛知識。

於知識考試的任何階段,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列法例,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規範。

16.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伍婉華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劉嘉麗

特級技術員 關冠群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李轉丁

輕型車輛司機 梁國華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融和門維修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二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查閱。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通 告

第193/DIR/2018號批示

本人根據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及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9/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曹賜德在海事活動廳、船舶及船員廳、港口管理廳和宣傳推廣處範疇作出以下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缺勤解釋,但在廳級單位工作的人員除外;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但在廳級單位工作的人員所提供的超時工作除外;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事及水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二十七章第一組中,關於海事及水務局執行工程、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以$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為限;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506章第001組中,關於海事及水務局執行工程、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以$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為限;

(十七)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招待費;

(十八)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九)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轉授予代副局長郭虔在水資源管理廳、海域管理廳、行政及財政廳和研究及法律事務處範疇作出以下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缺勤解釋,但在廳級單位工作的人員除外;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但在廳級單位工作的人員所提供的超時工作除外;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事及水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二十七章第一組中,關於海事及水務局執行工程、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以$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為限;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506章第001組中,關於海事及水務局執行工程、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以$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為限;

(十七)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招待費;

(十八)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九)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轉授予海域管理廳代廳長林純以下權限:

(一)批准該廳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該廳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該廳人員的缺勤解釋。

四、轉授予海事博物館館長陳宜婉以下權限:

(一)批准海事博物館的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海事博物館的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海事博物館的人員的缺勤解釋;

(三)批准海事博物館的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1,000.00(澳門幣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為海事博物館的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二十七章第二組中,關於海事博物館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為限;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506章第002組中,關於海事博物館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為限;

(六)批准提供與海事博物館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在海事博物館職責範圍,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

五、有關簽署公文書的轉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及實體的文書。

六、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七、對行使本批示所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八、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在現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第194/DIR/2018號批示

本人根據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及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曹賜德以下權限:

(一)依法發出告示及航海通告;

(二)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規定,依法批准由海事及水務局發出的船舶各類證書的續期;

(三)在因氣象條件而導致海上交通出現危險之情況下,禁止或中止船舶出海、乘客登船,以及貨物裝卸;

(四)為確保船舶及其運載之人及貨物之安全,公布可能對航行、港章、捕魚或公共衛生造成損害之一切事實,並建議適當之措施;

(五)為確保船舶及其運載之人及貨物之安全,登船檢查並禁止不具最基本安全條件之船舶離港;

(六)如海難對人命安全構成嚴重危險時,徵用屬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船舶、有關人員及物資;

(七)如海難對人命安全構成嚴重危險時,向衛生當局通報;

(八)如海難對人命安全構成嚴重危險時,使用停泊在港口內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之船舶所能提供之一切資源;

(九)在發現沖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海灘或岸邊之屍體時,告知檢察院;

(十)鑑於澳門港口之安全條件,指明船舶可停泊之地點,並確定何類船舶應採用下列停泊方式:

(1)錨泊;

(2)雙錨泊(繫泊);

(3)在一個浮標上繫泊;

(4)使用船錨或浮標作船頭及船尾繫泊。

(十一)訂定上項所指浮標之位置、形狀、塗漆及配套設備;

(十二)監管海事活動廳、船舶及船員廳、港口管理廳和宣傳推廣處;

(十三)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權限;

(1)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假期計劃表;

(2)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3)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之通告、公告及其他文件,批閱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之文件;

(4)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授予代副局長郭虔以下權限:

(一)監管水資源管理廳、海域管理廳、行政及財政廳和研究及法律事務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權限;

(1)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假期計劃表;

(2)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3)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之通告、公告及其他文件,批閱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之文件;

(4)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三、授予海域管理廳代廳長林純以下權限:

(一)命令該廳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簽署該廳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授予海事博物館館長陳宜婉以下權限:

(一)命令海事博物館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簽署海事博物館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的權限。

五、簽署文件的授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包括致行政長官和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實體。

六、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七、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八、獲授權人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