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茲公佈,為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以行政任用合同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接線生範疇)兩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的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s://www.sas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存 款 保 障 基 金

通 告

決議摘錄

根據第24/2012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及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第020/CA號決議:

一、將下列權限授予委員會成員劉杏娟,倘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按先後順序授予委員會成員李可欣或黃立峰或黃善文;

a. 在法院或以外代表存款保障基金,在任何司法訴訟中行使撤回請求、進行和解、捨棄請求,以及在仲裁程序中作出承諾;

b. 保存存款保障基金之收入以及批准應由其支付之不超過10,000.00澳門元的費用;

c. 處理及解決存款保障基金之往來事務。

二、本授權不妨礙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監管權、收回權及廢止權;

三、對行使上述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即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存款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成員:李可欣


印 務 局

名 單

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編號:002-2016-AT-01)——印務局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能力評估程序

茲公佈,在為填補印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二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參加本局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名次 序號 姓名

最後成績

1.º 765 高永達 1225XXXX 74.93
2.º 1239 梁殷雄 1414XXXX 72.10
3.º 1638 段活文 1504XXXX 69.77
4.º 434 蔡泰然 5136XXXX 65.20
5.º 251 謝延安 1458XXXX 64.77
6.º 1021 李嘉俊 5164XXXX 64.63
7.º 928 劉志鋒 5171XXXX 64.53
8.º 471 朱耀文 5109XXXX 63.77
9.º 1675 黃學斌 1244XXXX 62.77
10.º 1554 蘇凌奕 1295XXXX 62.60
11.º 1624 湯銘耀 5206XXXX 62.10
12.º 966 劉素怡 1358XXXX 60.93
13.º 999 李富強 1216XXXX 56.43
14.º 733 袁明駿 5197XXXX 51.70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於印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吳文桂

委員:黃國銘

胡維聰


市 政 署

公 告

第018/DZVJ/2019號公開招標

“為龍環葡韻荷花池周邊部份路段及濕地提供綠化保養維護服務”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為龍環葡韻荷花池周邊部份路段及濕地提供綠化保養維護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競投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伍萬圓正($5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市政署”之支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到市政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交。

是次公開競投之開標日期定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財 政 局

通 告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及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以及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茲公佈本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文書送遞範疇)七個職缺,以及填補在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文書送遞範疇技術工人職程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缺和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或之前)具備小學畢業學歷,且具有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持有效的輕型電單車或輕型客車駕駛執照,並符合現行法例規定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備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以及處於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三款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情況,方可報考。

3. 報考方式及期間

3.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至十二月三日);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3.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臨澳門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五字樓財政局行政暨財政處提交。

3.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和提交所提供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4.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並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d)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或公共部門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4.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4.1點a)、b)、c)、d)項所指的文件及所屬部門發出有效期內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4.1點a)、b)、d)項所指的文件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有效期內的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該事實。

所屬部門發出有效期內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4.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4.1點a)、b)、c)、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4.4 第4.1點a)、b)、d)項所指文件和c)項所指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5 上指專用格式《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該局購買。

4.6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4.1點a)、b)、d)項所指的文件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四款(二)項所指的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內,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7 投考人提交虛假文件除被除名或不獲任用外,尚導致公共部門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5. 職務內容

負責一般辦公室的文件送遞及外勤工作,並須具備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以便擔任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及機器操作,如摺信機、影印機,書籍釘裝機等辦公室器材。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二級別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 評分制度

在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甄選方法中得分,計算方法如下:

甄選面試=100%;

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財政局大樓閣樓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本局網頁http://www.dsf.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甄選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財政局大樓閣樓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本局網頁http://www.dsf.gov.mo/

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財政局大樓閣樓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本局網頁http://www.dsf.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財政局大樓閣樓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本局網頁http://www.dsf.gov.mo/

14. 考試範圍

a)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b)一般常識。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少玲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嘉菲

科長 周美翠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羅佩雯

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05/2019-AT)

茲公佈,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十二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勞工事務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經更正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勞工事務局地下(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勞工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l.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通 告

(開考編號:05/2019-AT)

茲公佈,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十二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勞工事務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兩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菜農子弟學校——關閘馬路40號;
鮑思高粵華小學——亞馬喇馬路6號;
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台山花地瑪教會街。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勞工事務局地下(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勞工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l.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通 告

第CC/CE/2019/496號批示

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根據第4/95/M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f)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陳漢生,以便代表消費者委員會與巴西消費者保護協會簽署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與巴西消費者保護協會的合作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財政儲備資產 568,029,939,803.98   其它負債 0.00

銀行結存

312,179,127,636.80      

債券

153,115,177,901.19      

外判投資*

102,732,017,293.19   財政儲備資本 573,479,088,915.31

其他投資

3,616,972.80  

基本儲備

148,888,223,700.00
     

超額儲備

400,291,429,901.98
其他資產 5,449,149,111.33  

本期盈餘

24,299,435,313.33
         
         
總計 573,479,088,915.31   總計 573,479,088,915.31
         

* 前譯:外託管理基金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黃善文
劉杏娟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茲公佈,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消防工程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茲公佈,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化學工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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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佈,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韓)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司 法 警 察 局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鄺佩芳申請其已故外孫李家榮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李家榮為本局前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司法警察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2/2008號法律、現行第7/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27/2015號行政法規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規定,現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升開考,錄取及格及得分最高的前六名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並在修讀完成後,成績及格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司六缺。

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懲教管理局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作出。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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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佈,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社會工作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公 告

茲公佈,金融情報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金融情報辦公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辦網頁(http://www.gif.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衛 生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01019/02-TSS)

錄取六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所必需的實習,以便填補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六缺,經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姓名

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

胡文諾 1265XXX(X) 60.60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醫生 黃穗濤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Bruno Alexandre Terleira Camacho da Côrte

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陳頌甜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任醫生(放射科及影像學科專科)兩缺,經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姓名

1.º 郭昌宇 9.12
2.º 江瑞洲 7.85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張志偉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呂振英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安邦醫生

公 告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兩缺,經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第51/P/19號公開招標

內外科大樓四樓加建病房裝修工程

1. 招標實體:衛生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

4. 承攬工程目的:為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外科大樓四樓加建病房裝修工程。

5. 圖則設計期及施工期:最長圖則設計期為50工作天,最長施工期為150工作天(為計算本承攬工程施工期之效力,僅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不視為工作天,施工期不包括入則及土地工務運輸局審批時間)。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柒萬元整($70,000.00),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 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份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之衛生局文書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四)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開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實地視察: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三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暨設備廳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是次招標之標的工程地點。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

時間: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價格:$106.00(澳門元壹佰零陸元整),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A

合理造價

40%

B

施工經驗
B1同類工程經驗——20%
B2施工隊伍架構及人員配置——10%

30%
C 施工方案 10%
D 工程進度表 10%
E 施工期 5%
F

廉潔誠信
F1廉潔紀錄——2%
F2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的記錄——3%

5%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三)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了解是否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第50/P/19號公開招標

根據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決議,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套流式微粒螢光分析儀”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叁拾玖元整($39.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萬伍仟肆佰元整($15,4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4319/02-MA.NEUCIR)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神經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五十六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A09/CS/CIR/2019)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任醫生(普通外科專科)一缺,經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四款和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履歷討論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0119/04-TS)

茲公佈,為填補衛生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五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的二十八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衛生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1819/01-AT)

茲公佈,衛生局為填補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編制內六十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的三十六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衛生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張貼在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第09/SS/2019號批示

一、鑒於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第2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將本身的權限及獲轉授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擔任仁伯爵綜合醫院領導層助理職務的護士陳穎茜,以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及就缺勤的解釋作出決定;

(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三)每當部門運作有需要並符合法律規定時,批准輪值工作。

二、對於現授予及轉授的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至本批示開始生效期間,擔任仁伯爵綜合醫院領導層助理職務的護士陳穎茜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兩缺,經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3419/04-OQ)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五職階技術工人(機電設施設備維修和操作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約為二十分鐘,考試地點為衛生局設施暨設備廳會議室(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外科大樓地庫2層)。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為路環石排灣CN6a地段學校及教育設施供應廚具用品"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教育暨青年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標的:為路環石排灣CN6a地段學校及教育設施供應廚具用品。

4. 投標書的有效期: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九十日,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長。

5. 臨時擔保:$50,000.00(澳門元伍萬元正),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入教育暨青年局賬戶(賬戶號碼:9002501375)。

6.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

7. 底價:不設底價。

8. 參加條件:於財政局登記從事與廚具用品相關業務的自然人或公司。

9.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註1):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正。

(註1):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暨青年局於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交標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而第10點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和時間亦因此順延至緊接截標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0.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的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註2):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正。

(註2):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暨青年局於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1.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其他: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至公開開標日;

時間:辦公時間內;

其他:出示M/8(營業稅——徵稅憑單)副本、M/1(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副本、機構印章(以上任一方式),及經適當登記後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此外,也可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內下載招標案卷。

12.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重:

——價格佔45%;
——廚具的規格佔40%;
——數量佔10%;
——投標人履歷佔5%。

13.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查詢,或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查看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龔志明(副局長)


文 化 局

名 單

2019-IC-D-EF-1

為招聘文化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學科領域:體育,教學語文為中文)一缺,經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之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姓名

最後成績

1.º 張芳興 5108xxx(x) 73.05
2.º 劉少楓 5157xxx(x) 71.88
3.º 馮澤榮 1260xxx(x) 67.39
4.º 呂子安 5157xxx(x) 63.87
5.º 王景輝 7440xxx(x) 63.69
6.º 林倩怡 5170xxx(x) 60.53
7.º 陳繼開 5087xxx(x) 59.63
8.º 黎榮發 5146xxx(x) 59.25
9.º 何林泉 5095xxx(x) 58.21
10.º 陳海峰 5168xxx(x) 55.67
11.º 王瑞璋 5121xxx(x) 55.53
12.º 陳傲賢 1237xxx(x) 53.91
13.º 余健輝 7398xxx(x) 53.19
14.º 潘振聲 1239xxx(x) 51.44
15.º 徐偉傑 5190xxx(x) 51.23
16.º 任思維 5196xxx(x) 50.99
17.º 利學為 1226xxx(x) 50.23

被除名的投考人:

序號 姓名   備註
1 周遠棋 5093xxx(x) a)
2 何智偉 5138xxx(x) b)
3 李華輝 5165xxx(x) a)
4 蘇雲揚 5168xxx(x) a)

備註:

a)因缺席知識考試第二部分(試教)及甄選面試。

b)因最後成績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校長 何軍妮

正選委員:教育暨青年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李健國

候補委員:澳門演藝學院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嘉順

通 告

2019-IC-TS-JUR-3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文化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六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至十二月三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7.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8.1點a)、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和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5.3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5.4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5.5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5.6 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

15.7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8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5.9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10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11 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12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13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5.14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5.15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16 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17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5.18 五月十六日第26/94/M號法令——《文化基金之規則及運作》;

15.19 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15.20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15.21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22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23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訂定的《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5.24 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5.25 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

15.26 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15.27 經第5/2012號法律重新公佈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

15.28 第31/2018號行政法規——《被評定的不動產及其緩衝區的名錄和圖示》;

15.29 經第18/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

15.30 第1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術研究獎學金規章》;

15.31 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

15.32 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15.33 第1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

15.34 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

15.35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意見書;

15.36 一般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盧志堅

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君傑

候補委員:文創規劃及發展處處長 鄺春媚

顧問高級技術員 盧鴻偉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2019-IC-TS-MO-2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文化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音樂(西方音樂)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音樂(西方音樂)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音樂(西方音樂)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六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前),具有音樂(西方音樂)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至十二月三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7.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8.1點a)、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和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4 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5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6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7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8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5.9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10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5.11 音樂(西方音樂)範疇內的專業知識;

15.12 制定西方古典音樂節目內容及各項工作安排;

15.13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意見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澳門樂團總經理 曹偉妍

正選委員:澳門樂團助理指揮 簡栢堅

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劉明燕

候補委員:澳門樂團市場推廣及公共關係經理 汪加

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嘉欣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2019-IC-MP-1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文化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重型車輛司機職程職務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缺和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同一職程出現的職缺。

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所載的17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3. 職務內容

穿著制服駕駛重型車輛載運乘客和/或貨物,並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九座位以上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前)具備小學畢業學歷、持有重型汽車駕駛執照及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且處於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三款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情況,並符合現行法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者,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備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至十二月三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6.2.1 紙張方式

經填妥及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的重型汽車駕駛執照副本;

d)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或公共部門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e)經填妥及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7.1點a)至e)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7.1點a)項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作出聲明。

7.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至e)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4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上述7.1點a)至e)項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四款(二)項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報考時,投考人應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內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6 上指專用格式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該局購買。

7.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

第一階段:理論知識考試,以筆試進行,為時一小時(佔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駕駛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50%);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缺席或放棄上述第a)或b)項甄選方法者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4.2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4.3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14.4 對公共部門的名稱和地點的基本認識;

14.5 駕駛車輛知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演藝活動處處長 余永鴻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趙啟恩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子敏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徐達偉

首席技術員 關偉姬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2019-IC-TS-MC-1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文化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音樂(中樂)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音樂(中樂)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音樂(中樂)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監督和協調藝術策劃工作;協助樂團發展及負責音樂會策劃工作,與演出單位進行溝通;策劃及執行與樂季計劃相關活動。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六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前),具有音樂(中樂)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至十二月三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7.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8.1點a)、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和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4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5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6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15.7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8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5.9 五月十六日第26/94/M號法令——《文化基金的規則及運作》;

15.10 與音樂及中樂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藝術策劃活動方面;

15.11 撰寫藝術策劃範疇專業的建議書、報告書及意見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劉明燕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阮正剛

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梁迪嘉

候補委員:澳門樂團市場推廣及公共關係經理 汪加

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葉凱瑩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公 告

茲公佈,為填補旅遊局以編制內任用的旅遊推廣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現將本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的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本局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通 告

茲公佈,為填補社會工作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財務及會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為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地址: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66號。

參加知識考試(筆試)的准考人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體 育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004-TS-ID-2018)

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體育局市場學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為填補體育局編制內市場學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三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准考人編號

姓名

最後成績

1.º 20 鄭俊龍 1331XXXX 68.28
2.º 42 許詩雯 1224XXXX 67.70
3.º 113 柯永永 5166XXXX 66.53
4.º 33 蔡虹容 1229XXXX 66.35
5.º 12 陳淑美 1226XXXX 66.15
6.º 64 林穎娜 5154XXXX 64.98
7.º 121 唐俊傑 5151XXXX 63.98
8.º 60 林錦漢 5212XXXX 63.90
9.º 103 吳綺婷 5200XXXX 63.75
10.º 93 呂嘉濠 5202XXXX 61.90
11.º 100 文冠雄 5094XXXX 61.67
12.º 128 黃曉彤 1218XXXX 61.20
13.º 138 胡文鋒 5123XXXX 60.90
14.º 131 黃詩敏 5155XXXX 60.80
15.º 139 胡婉琪 1235XXXX 60.45
16.º 57 官淑敏 5142XXXX 59.60
17.º 108 吳啓安 5162XXXX 59.50
18.º 102 伍翠盈 1236XXXX 59.48
19.º 59 鄺彼得 5113XXXX 59.33
20.º 134 黃婉盈 5214XXXX 58.15
21.º 104 吳耀東 5157XXXX 57.80
22.º 1 歐陽嘉瑩 5203XXXX 57.48
23.º 120 譚燕萍 5164XXXX 57.25
24.º 75 李敏儀 5183XXXX 57.03
25.º 34 蔡小鳳 1327XXXX 56.50
26.º 68 柳瑞玲 5182XXXX 56.45
27.º 72 李燕雯 5132XXXX 55.80
28.º 18 周俊文 5107XXXX 55.57
29.º 43 許子雅 1216XXXX 54.57
30.º 117 施麗沙 5179XXXX 54.05
31.º 45 甄傑鴻 1218XXXX 53.75
32.º 46 游嘉敏 5141XXXX 52.77
33.º 51 高詠欣 5186XXXX 51.55
34.º 15 曾皓楓 1237XXXX 51.30

被除名的投考人:

准考人編號

姓名   備註
47 易頴加 1215XXXX (a)
79 梁恆宗 1226XXXX (a)
86 羅俊健 1218XXXX (a)
90 羅穎琴 5188XXXX (a)
96 呂銳林 1339XXXX (a)

備註(被除名的投考人):

(a)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因缺席甄選面試而被除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於體育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戴愛珍

正選委員:溫佩詩

盧綺雲

(開考編號:005-AUX-ID-2019)

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體育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

體育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准考人編號

姓名 最後成績
1.º 119 薛文輝 5146XXXX 80.83
2.º 33 樊佩儀 1277XXXX 80.54
3.º 146 趙葉玲 1494XXXX 80.01
4.º 70 劉智凝 1402XXXX 79.73
5.º 19 卓倩玲 5135XXXX 79.39
6.º 22 張麗霞 5148XXXX 79.20
7.º 79 梁美霞 5125XXXX 78.79
8.º 13 周紅玲 1403XXXX 78.33
9.º 64 林梓鳳 1524XXXX 77.06
10.º 72 李翠雲 5057XXXX 76.93
11.º 40 何淑儀 1527XXXX 76.80
12.º 71 劉健文 5093XXXX 75.67
13.º 133 黃麗賢 5113XXXX 74.93
14.º 78 梁冠翰 1324XXXX 73.73
15.º 124 鄧日友 5050XXXX 72.55
16.º 15 謝妹蘭 5048XXXX 72.23
17.º 123 譚子亮 5093XXXX 70.14
18.º 148 朱瑞慶 1494XXXX 67.39
19.º 36 何志強 7347XXXX 67.20
20.º 69 林偉雄 1330XXXX 67.00
21.º 67 林小英 1274XXXX 66.93
22.º 45 禤華 1443XXXX 66.67
23.º 101 吳春婷 5196XXXX 66.40
24.º 138 黃燕 7429XXXX 66.27
25.º 25 蔡燕晴 5165XXXX 65.39
26.º 9 陳小敏 1378XXXX 64.34
27.º 57 關銀好 5091XXXX 64.27
28.º 3 陳福威 5214XXXX 64.20
29.º 31 朱惠儀 7324XXXX 64.00
30.º 99 麥財葉 7443XXXX 63.73
31.º 58 郭子聰 1317XXXX 63.43
32.º 39 何嘉俊 1247XXXX 63.33
33.º 80 梁彬元 7373XXXX 62.93
34.º 75 李雲龍 7372XXXX 62.67
35.º 102 吳演威 1221XXXX 62.46
36.º 108 吳月娥 1221XXXX 62.41
37.º 55 高思慧 5099XXXX 62.13
38.º 46 孔慧娙 5205XXXX 61.80
39.º 112 鮑嘉雯 5130XXXX 61.63
40.º 53 龔美蘭 5185XXXX 61.54
41.º 93 羅佩君 5145XXXX 60.94
42.º 142 黃錫強 5162XXXX 60.81
43.º 107 吳小紅 1348XXXX 60.54
44.º 14 謝麗妍 5171XXXX 59.54
45.º 94 盧順金 1236XXXX 59.37
46.º 131 黃靖揚 5206XXXX 59.26
47.º 62 賴玉珍 1276XXXX 59.21
48.º 51 葉敏結 1415XXXX 59.11
49.º 12 周子微 5154XXXX 58.93
50.º 121 戴錫琴 1527XXXX 58.26
51.º 56 關凌峰 5117XXXX 58.03
52° 42 許添勝 5061XXXX 57.97
53.º 95 呂順要 1431XXXX 57.90
54.º 145 吳鳳連 1530XXXX 57.06
55.º 16 鄭達邦 1228XXXX 56.94
56.º 18 程志源 1232XXXX 56.66
57.º 105 伍潔寶 5116XXXX 56.20
58.º 48 楊富強 5200XXXX 55.60
59.º 134 韋桂珍 1469XXXX 54.86
60.º 137 黃泉仔 5117XXXX 53.86
61.º 132 黃雄雙 5083XXXX 51.74
62.º 129 茹俊達 1301XXXX 51.32
63.º 97 盧寶玲 1329XXXX 50.20

被除名的投考人:

准考人編號

姓名 備註
1 畢業嫻 1483XXXX (a)
2 陳志輝 5093XXXX (b)
4 陳錦明 7377XXXX (b)
5 陳國良 5197XXXX (b)
6 陳樂賢 1319XXXX (b)
7 陳文凱 1262XXXX (b)
8 陳妙顏 1338XXXX (b)
10 陳慧貞 5095XXXX (b)
11 陳衛洪 5156XXXX (b)
17 陳雪瑩 1363XXXX (b)
20 張靜 5200XXXX (b)
21 張金容 1470XXXX (b)
23 張美嬌 1522XXXX (b)
24 趙美美 5112XXXX (b)
26 蔡玉玲 1324XXXX (b)
27 蔡明建 5202XXXX (b)
28 蔡新式 1303XXXX (b)
29 莊以紅 7384XXXX (b)
30 曹金娥 1487XXXX (b)
32 詹國揚 5157XXXX (b)
34 方長江 1363XXXX (b)
35 侯姿琪 5098XXXX (b)
37 何志鵬 1219XXXX (b)
38 何鳳媚 1295XXXX (b)
41 何淑賢 5141XXXX (b)
43 洪啓程 5201XXXX (b)
44 黃萍 1530XXXX (b)
47 楊志強 5176XXXX (b)
49 容燕儀 5163XXXX (b)
50 葉漢文 5173XXXX (b)
52 裘鴻邦 5095XXXX (b)
54 江保寧 5111XXXX (b)
59 郭可兒 1267XXXX (b)
60 郭家燕 5136XXXX (b)
61 黎虹卉 1522XXXX (b)
63 黎信賢 1334XXXX (b)
65 林綺盈 1240XXXX (b)
66 林麗君 1529XXXX (a)
68 林裕輝 5143XXXX (b)
73 李旭文 1287XXXX (a)
74 李健欣 5197XXXX (b)
76 梁綺雯 5152XXXX (b)
77 梁嘉敏 5094XXXX (b)
81 梁甜好 1301XXXX (b)
82 李愛賢 1484XXXX (b)
83 李金鳳 1483XXXX (b)
84 李玲玲 1396XXXX (b)
85 李淑卿 1527XXXX (b)
86 梁潤枝 1465XXXX (b)
87 梁雅貞 1455XXXX (b)
88 梁月嫦 1512XXXX (b)
89 林幹 1493XXXX (b)
90 林清沐 1406XXXX (a)
91 廖仁佳 1233XXXX (b)
92 羅健恩 5112XXXX (b)
96 陸凱雯 5183XXXX (b)
98 盧婷珊 1221XXXX (b)
100 毛志偉 1515XXXX (b)
103 吳嘉豪 1316XXXX (b)
104 吳啓忠 5160XXXX (b)
106 吳小鳳 1338XXXX (b)
109 魏碧芬 1285XXXX (b)
110 聶蘭 1291XXXX (b)
111 潘少府 1379XXXX (b)
113 布少鎣 1226XXXX (b)
114 容銀仲 1499XXXX (b)
115 岑俊杰 5175XXXX (b)
116 佘愛碧 1384XXXX (b)
117 石麗華 7439XXXX (b)
118 施曉紅 7353XXXX (b)
120 蘇慧珊 5181XXXX (b)
122 戴天恩 1523XXXX (b)
125 鄧仕生 5129XXXX (b)
126 湯嘉祺 1353XXXX (b)
127 唐家慧 5132XXXX (b)
128 湯偉治 1243XXXX (b)
130 尹寶玲 5080XXXX (b)
135 黃志聰 1315XXXX (b)
136 黃進杰 1254XXXX (b)
139 黃潔凝 5164XXXX (b)
140 黃桂娥 5161XXXX (b)
141 黃百強 1446XXXX (b)
143 黃雪芬 7383XXXX (b)
144 黃永達 1516XXXX (b)
147 朱容飛 1526XXXX (b)

備註(被除名的投考人):

(a)因最後成績得分低於50分而被淘汰;

(b)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因缺席甄選面試而被除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體育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蘇珠莉

正選委員:王美玲

候補委員:蘇詠兒


高 等 教 育 局

公 告

茲公佈,為填補高等教育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語言、文學及文化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高等教育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s://www.dse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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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佈,為填補高等教育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科學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高等教育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s://www.dse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商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09-L41-1919Z-B8

課程的基本資料:

——本課程經第163/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163/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建築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10-M73-1919Z-B9

課程的基本資料:

——本課程經第164/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164/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建築學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11-D73-1919Z-C0

課程的基本資料:

——本課程經第165/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165/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公 告

茲公佈,為填補社會保障基金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經濟及財務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有關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公告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http://www.fs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通 告

茲公佈,為填補社會保障基金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社會保障基金定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為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考室、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公告欄。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http://www.fs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通 告

根據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二款、第4/2019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的規定及第2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所授予的權力,以及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在第159/PRO/CA/2019號建議書作出的批示,行政委員會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作出以下決議: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委員會代主席朱妙麗,作出管理文化產業基金所需或適當的一切管理行為的所需權限,尤其:

(一)向信託委員會建議有關推動和資助文化產業的計劃及方針;

(二)向信託委員會提交活動報告;

(三)向監事會提交受資助項目的分析報告;

(四)向文化產業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的管理;

(五)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實體訂立合作及交流協議;

(六)確保人事管理工作及行使紀律懲戒權;

(七)簽署任用書;

(八)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九)以文化產業基金名義簽訂行政任用合同;

(十)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十一)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十二)批准每年人員的年假表;

(十三)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四)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五)簽署計算及結算文化產業基金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十七)根據《文化產業基金人員彈性上下班時間規章》接受缺勤解釋;

(十八)批准文化產業基金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九)認可工作表現評核;

(二十)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二十一)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二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二十三)以文化產業基金的名義簽署一切有關應由行政委員會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文化產業基金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十五)批准提供與文化產業基金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六)在文化產業基金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七)批准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二十萬元的工程之執行以及資產及勞務之取得,倘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金額減半;

(二十八)除上款所指開支外,還准許作出文化產業基金運作所必須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用、清潔服務費用、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性質相同的開支;

(二十九)批准上限為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三十)經核實合法性、已預留款項以及已獲權限實體許可後,批准載於文化產業基金本身預算內的費用之處理、結算及支付;

(三十一)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三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文化產業基金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三十三)批准對不應徵收之款項作出返還;

(三十四)按適用法例規定,批准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提供的保證金。

二、獲轉授權人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委員及主管人員,惟有關轉授權內容須明確記錄在行政委員會會議記錄內。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

代主席:朱妙麗

代委員:歐陽凱明

梁富華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公 告

茲公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木工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茲公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房 屋 局

公 告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所指的為取得經濟房屋一房一廳類型獨立單位而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開展的一般性申請,該期申請的申請人排序名單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至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張貼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玆因該期供申請的位於路環石排灣馬路業興大廈的1,544個單位已出售完畢,故根據經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現公佈該期申請的申請人排序名單的有效期終止。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通 告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澳大河底隧道修繕及機電系統升級改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查閱。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名 單

統一管理制度(開考編號:INT-002-DIR-DSPA/2019)——環境保護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

環境保護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中葡文)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准考人編號

姓名   最後成績
1.º 35 劉綺琪 1278XXXX 75.19
2.º 30 鄺子嫣 5143XXXX 74.52
3.º 20 方曉儀 1250XXXX 71.81
4.º 46 麥潔欣 5158XXXX 68.15
5.º 41 林玫 1299XXXX 67.25
6.º 24 許儷臻 5204XXXX 66.06
7.º 60 蘇樂兒 1264XXXX 65.63
8.º 14 趙家恩 5093XXXX 63.37
9.º 31 賴艷玲 1405XXXX 63.17
10.º 36 李子文 1245XXXX 62.91
11.º 57 蕭麗嫦 5142XXXX 62.23
12.º 37 李浩邦 1227XXXX 61.03
13.º 23 何詠琳 1221XXXX 59.80
14.º 32 林靜雯 1216XXXX 58.89
15.º 22 何盈儀 5153XXXX 58.34
16.º 47 麥保林 5099XXXX 52.75

被除名的投考人:

准考人編號

姓名   備註
54 冼嘉誠

1233XXXX

(a)

備註(被除名的投考人):

(a)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因缺席甄選面試而被除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財政處處長 李少容

委員:顧問翻譯員 陳倩霞

首席翻譯員 林月明

通 告

第021/DSPA/2019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並行使第7/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黃蔓葒從事關於監管環境規劃評估廳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的通告及公告,批閱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的文件,但有關為判給的公開競投通告、公告及文件的簽署,則須要有為此而授予的特別權限;

(二)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

(四)簽署有關人員的薪酬證明、在職證明及個人資料記錄。

二、授予副局長葉擴林從事關於監管環境污染控制廳及組織資訊處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的通告及公告,批閱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的文件,但有關為判給的公開競投通告、公告及文件的簽署,則須要有為此而授予的特別權限;

(二)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

(四)簽署有關人員的薪酬證明、在職證明及個人資料記錄。

三、授予環境污染控制廳廳長陳美寶、環境規劃評估廳廳長楊健思及環保基建管理中心主任陳國浩在相關廳及中心的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相關廳及中心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相關廳及中心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授予環境監察處處長趙振華、環境污染防治處處長崔永全、環境規劃處處長吳時要、環境評估監測處處長梁婉芬、環境宣傳教育處處長阮燕蓮、環境合作處處長梁志聰及組織資訊處處長馮文安在相關處的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相關處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相關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五、授予行政財政處處長李少容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環境保護局所有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簽署人員報到憑單;

(五)簽署及確認環境保護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六)確認與財產及服務的取得程序有關的票據是否符合支付條件;

(七)批閱由環境保護局所作出的開支且在公共會計的規範性規定範疇下應由授權實體批閱的證明文件。

六、轉授予副局長黃蔓葒從事關於監管環境規劃評估廳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二)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三)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四)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七)批准有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八)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有關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九)簽署上述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及私人實體的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

七、轉授予副局長葉擴林從事關於監管環境污染控制廳及組織資訊處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二)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三)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四)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七)批准有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八)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有關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九)簽署上述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及私人實體的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

八、轉授予環境污染控制廳廳長陳美寶、環境規劃評估廳廳長楊健思及環保基建管理中心主任陳國浩權限,以批准相關廳及中心的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九、轉授予環境監察處處長趙振華、環境污染防治處處長崔永全、環境規劃處處長吳時要、環境評估監測處處長梁婉芬、環境宣傳教育處處長阮燕蓮、環境合作處處長梁志聰、行政財政處處長李少容及組織資訊處處長馮文安權限,以批准相關處的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十、簽署文書的授權及轉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及實體的文書。

十一、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二、對行使本批示的授予及轉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三、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起,由環境合作處處長梁志聰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四、廢止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第016/DSPA/2019號批示。

十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