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

檢察長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檢察長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公室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名次

   姓名

 

最後成績

1.º

陳少康

5143XXXX

71.63

2.º

周海軍

1514XXXX

65.82

3.º

梁祖義

5169XXXX

63.62

杜日銘

5092XXXX

60.70

5.º

葉丞武

7380XXXX

57.43

6.º

黃柏謙

1241XXXX

57.22

被除名的投考人:

  姓名

 

備註

陳達康

5184XXXX

(b)

蘇春發

7353XXXX

(b)

鄧仕生

5129XXXX

(a)

備註(被除名的投考人):

(a)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因缺席甄選面試而被除名。

(b)最後成績低於50分。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 李霞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陳曦茵

職務主管 王敬秋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通 告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批示核准、本通告附件內所列的為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

附件

為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大綱

(法院)

第一部分

1. 本課程共180課時,將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行,課程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主任書記員職務所須的知識;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事務的現況。

第二部分

2.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I(45課時)

2.1. 民法的基本概念(20課時)

——民法的一般理論專題:

——無行為能力及其彌補:

——合同自由、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及混合合同;

——在法律行為中之代理。

——物權專題:

——物權類型;

——共有及分層所有權;

——共有及共同擁有;

——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

——商法專題:

——公司之種類;

——債權證券;

2.2. 民事訴訟法的一般概念及基本原則(20課時)

——訴訟前提;

——按訴訟標的及形式對訴訟劃分類別;

——一般訴訟行為;

——特別訴訟行為;

——訴訟程序;

——訴訟方式;

——上訴。

2.3. 特別程序(5課時)

——破產及無償還能力。

3.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I(45課時)

3.1. 刑法一般概念(20課時)

——犯罪的概念及種類;

——犯罪的形式及前提;

——處罰性;

——量刑;

——特別是對侵犯人身罪的一般概念。

3.2. 刑事訴訟法的一般概念及原則(20課時)

——刑事訴訟法一般原則;

——訴訟主體;

——一般訴訟行為;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

——強制措施及財產擔保措施;

——訴訟的階段;

——普通訴訟程序及特別訴訟程序之形式。

3.3. 特別刑法專題(5課時)

——偵查及預審。

4. 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15課時)

4.1. 行政法的一般概念

——公共行政基本原則;

——行政組織;

——行政活動;

4.2. 行政訴訟法的一般概念

——對行政司法管理人員的法律保護;

——訴諸行政法院的一般及特別途徑;

——行政程序之一般原則;

——特別行政程序專題

——行政程序中的上訴;

——執行程序;

——判決及其效果;

——針對違法不執行之保障。

5. 勞動法及勞動訴訟法(15課時)

5.1. 勞動法的一般概念:

——《勞動關係法》的概念、目的、專門用語及適用範圍;

——《聘用外地僱員法》(第21/2009號法律);

——勞動關係和勞動合同條例;

5.2. 勞動訴訟程序

——勞動審判權;

——主要訴訟行為;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勞動輕微違反訴訟程序;

——上訴。

6. 管理技巧 I(32課時)

——自我認識和自我管理(6課時);

——人力資源管理(14課時);

——流程管理(12課時)。

7.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2課時)

8. 學習考察(10課時)

——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

——治安警察局交通廳;

——司法警察局;

——路環監獄;

——海關。

9.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6課時)

——民事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費用;

——行政訴訟費用;

——勞動訴訟費用。

10.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2課時)

11. 實用中文及葡文(4課時)

——實用中文(2課時);

——實用葡文(2課時)。

12. 職業道德(2課時)

13. 電腦技術(2課時)

第三部分

14.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14.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14.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15.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16.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批示核准、本通告附件內所列的為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

附件

為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大綱

(法院)

第一部分

1. 本課程共200課時,將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行,課程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助理書記長職務所須的知識;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事務的現況。

第二部分

2.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50課時)

2.1.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I(45課時)

2.1.1. 民法的基本概念(20課時)

——民法的一般理論專題:

——無行為能力及其彌補:

——合同自由、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及混合合同;

——在法律行為中之代理。

——物權專題:

——物權類型;

——共有及分層所有權;

——共有及共同擁有;

——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

——商法專題:

——公司之種類;

——債權證券;

2.1.2. 民事訴訟法的一般概念及基本原則(20課時)

——訴訟前提;

——按訴訟標的及形式對訴訟劃分類別;

——一般訴訟行為;

——特別訴訟行為;

——訴訟程序;

——訴訟方式;

——上訴。

2.1.3. 特別程序(5課時)

——破產及無償還能力。

2.2.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II(5課時)

——財產清冊程序。

3.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50課時)

3.1.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I(45課時)

3.1.1. 刑法一般概念(20課時)

——犯罪的概念及種類;

——犯罪的形式及前提;

——處罰性;

——量刑;

——特別是對侵犯人身罪的一般概念。

3.1.2. 刑事訴訟法的一般概念及原則(20課時)

——刑事訴訟法一般原則;

——訴訟主體;

——一般訴訟行為;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

——強制措施及財產擔保措施;

——訴訟的階段;

——普通訴訟程序及特別訴訟程序之形式。

3.1.3. 特別刑法專題(5課時)

——偵查及預審。

3.2.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II(5課時)

——法院裁判之執行。

4. 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15課時)

4.1. 行政法的一般概念

——公共行政基本原則;

——行政組織;

——行政活動;

4.2. 行政訴訟法的一般概念

——對行政司法管理人員的法律保護;

——訴諸行政法院的一般及特別途徑;

——行政程序之一般原則;

——特別行政程序專題

——行政程序中的上訴;

——執行程序;

——判決及其效果;

——針對違法不執行之保障。

5. 勞動法及勞動訴訟法(15課時)

5.1. 勞動法的一般概念:

——《勞動關係法》的概念、目的、專門用語及適用範圍;

——《聘用外地僱員法》(第21/2009號法律);

—— 勞動關係和勞動合同條例;

5.2. 勞動訴訟程序

——勞動審判權;

——主要訴訟行為;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勞動輕微違反訴訟程序;

——上訴。

6. 管理技巧(38課時)

6.1. 管理技巧 I(32課時)

——自我認識和自我管理(6課時);

——人力資源管理(14課時);

——流程管理(12課時)。

6.2. 管理技巧 II(6課時)

——工作團隊。

7.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2課時)

8. 中國憲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關係(4課時)

9. 學習考察(10課時)

——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

——治安警察局交通廳;

——司法警察局;

——路環監獄;

——海關。

10.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6課時)

——民事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費用;

——行政訴訟費用;

——勞動訴訟費用。

11.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2課時)

12. 實用中文及葡文(4課時)

——實用中文(2課時);

——實用葡文(2課時)。

13. 職業道德(2課時)

14. 電腦技術(2課時)

第三部分

15.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15.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15.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16.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17.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批示核准、本通告附件內所列的為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

附件

為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大綱

(法院)

第一部分

1. 本課程共220課時,將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行,課程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書記長職務所須的知識;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事務的現況。

第二部分

2.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55課時)

2.1.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I(45課時)

2.1.1. 民法的基本概念(20課時)

——民法的一般理論專題:

——無行為能力及其彌補:

——合同自由、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及混合合同;

——在法律行為中之代理。

——物權專題:

——物權類型;

——共有及分層所有權;

——共有及共同擁有;

——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

——商法專題:

——公司之種類;

——債權證券;

2.1.2. 民事訴訟法的一般概念及基本原則(20課時)

——訴訟前提;

——按訴訟標的及形式對訴訟劃分類別;

——一般訴訟行為;

——特別訴訟行為;

——訴訟程序;

——訴訟方式;

——上訴。

2.1.3. 特別程序(5課時)

——破產及無償還能力。

2.2.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II(5課時)

——財產清冊程序。

2.3.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III(5課時)

——保全措施。

3.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55課時)

3.1.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I(45課時)

3.1.1. 刑法一般概念(20課時)

—— 犯罪的概念及種類;

——犯罪的形式及前提;

——處罰性;

——量刑;

——特別是對侵犯人身罪的一般概念。

3.1.2. 刑事訴訟法的一般概念及原則(20課時)

——刑事訴訟法一般原則;

——訴訟主體;

——一般訴訟行為;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

——強制措施及財產擔保措施;

——訴訟的階段;

——普通訴訟程序及特別訴訟程序之形式。

3.1.3. 特別刑法專題(5課時)

——偵查及預審。

3.2.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II(5課時)

——法院裁判之執行。

3.3.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III(5課時)

——上訴。

4. 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15課時)

4.1. 行政法的一般概念

——公共行政基本原則;

——行政組織;

——行政活動;

4.2. 行政訴訟法的一般概念

——對行政司法管理人員的法律保護;

——訴諸行政法院的一般及特別途徑;

——行政程序之一般原則;

——特別行政程序專題

——行政程序中的上訴;

——執行程序;

——判決及其效果;

——針對違法不執行之保障。

5. 勞動法及勞動訴訟法(15課時)

5.1. 勞動法的一般概念:

——《勞動關係法》的概念、目的、專門用語及適用範圍;

——《聘用外地僱員法》(第21/2009號法律);

——勞動關係和勞動合同條例;

5.2. 勞動訴訟程序

——勞動審判權;

——主要訴訟行為;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勞動輕微違反訴訟程序;

——上訴。

6. 管理技巧(44課時)

6.1. 管理技巧 I(32課時)

——自我認識和自我管理(6課時);

——人力資源管理(14課時);

——流程管理(12課時)。

6.2. 管理技巧 II(6課時)

——工作團隊。

6.3. 管理技巧 III(6課時)

——改革管理。

7.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2課時)

8. 中國憲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關係(4課時)

9. 國家安全與外交形勢(4課時)

10. 學習考察(10課時)

——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

——治安警察局交通廳;

——司法警察局;

——路環監獄;

——海關。

11.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6課時)

——民事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費用;

——行政訴訟費用;

——勞動訴訟費用。

12.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2課時)

13. 實用中文及葡文(4課時)

——實用中文(2課時);

——實用葡文(2課時)。

14. 職業道德(2課時)

15. 電腦技術(2課時)

第三部分

16.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16.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16.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17.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18.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財 政 局

告 示

所得補充稅

按照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及經七月二日第6/83/M號法律修訂之《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四十三條一款所規定,茲特公告,由評稅委員會核定的關於該規章第四條第三款所指納稅人的可課稅收益,現已公開供上述人士索閱。

倘納稅人對所核定的可課稅收益有異議,可於本年六月十六日至三十日向複評稅委員會提出申駁。有關之申駁亦可在收益評定通知書之郵遞掛號日起計二十日內提出。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茲公佈,為填補統計暨普查局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編制內兩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統計暨普查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公 告

第002/GASPF/2021號公開招標

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的批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現代表判給人進行“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公開招標程序。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3. 服務期間:由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期二十四個月。

4. 底價:服務費用上限為澳門元壹仟叁佰萬元正($13,000,000.00)。

5. 投標人可參加投標之一般條件如下(詳請參閱招標方案第2點):

• 投標人必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從事與招標項目相關業務的自然人或公司;

• 投標人必須具備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的准照;

• 投標人必須持有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品質服務質量證書/專業資格認證;

• 投標人必須有五年或以上從事大型會議、活動及或展覽的場地管理經驗;

• 投標人已出席實地視察現場環境、各類系統及要求。

6. 實地視察:投標人必須按本辦安排的時間出席實地視察現場環境,以便能實地搜集其認為編制標書所需的資料,其間應完全暸解將影響工作執行的各種情況。且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五)下午五時(17:00)前通知本辦人員(電話:87913305,傳真:28728283)出席視察的代表(不多於兩名)的姓名及身份證編號後四位數字以作安排。

——視察時間: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09:30)。

——集合地點: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北門。

7. 查閱招標案卷及取得卷宗副本的地點、日期、時間:

• 地點: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十三樓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日期:自招標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開標日期及時間止。

• 時間:政府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星期一至四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 有意投標人得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十三樓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查閱有關招標公告、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

• 有意投標人亦可透過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網頁(https://www.gaspf.gov.mo/procurement.php)免費下載招標公告、本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的副本。

8. 遞交標書的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 地點: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十三樓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時正(12:00)前(逾時者標書不被接納)。

• 臨時擔保:澳門元貳拾陸萬元正($260,000.00),必須以銀行擔保或現金存款之任一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如屬現金存款,須預先向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申請由財政局發出的“M/11格式——司庫活動”之存款憑單在大西洋銀行繳付,投標人須於本公開招標公佈緊隨的十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提出,憑單內所示的日期應為截標時間前及交款人名稱必須與投標人名稱一致。

9. 開標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 地點: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十三樓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多功能會議室。

•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正(10:00)。

註:投標人或其代表出席開標時,當有需要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的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時,應出示具證明力的文件,以證明其資格。

10. 倘本辦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鄭麗湘


司 法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司法警察局現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二十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對象是在報名期限結束前,具備本通告第二點要件之男性及女性、與公職有聯繫或無聯繫之人士。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二、投考條件

在報名期限結束前,符合以下要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c)具備任職能力;

d)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e)持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輕型車輛駕駛執照;

f)截至報名期限結束日,年齡介乎二十一歲至三十歲,但已屬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的投考人除外。

三、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並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報名,投考人可透過本局網頁www.pj.gov.mo預約報考時間。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

d)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輕型車輛駕駛執照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及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e)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職務內容

二等刑事偵查員之主要工作:

a)按照上級的指引及指示,執行預防和調查犯罪的工作;

b)草擬刑事調查的各類報告及圖表;

c)搜集和處理刑事情報;

d)在刑事專案偵查中作出訴訟行為;

e)使用武器、裝備、車輛及其他供其應用的技術性工具,並確保該等用具的安全及妥善保存。

五、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之薪俸點為附於第17/2020號法律附表一之薪俸索引表之28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之附表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及實習階段)可獲得薪俸索引表之250點報酬。如已屬公務員,倘原薪俸高於該薪俸點,則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維持原職薪俸。

六、甄選方法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修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的開考,包括下列甄選方法,且每一甄選方法均為淘汰制:

——知識考試;

——體格檢查;

——心理評估;

——甄選面試。

七、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為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且旨在評核投考人是否具備與入職所需學歷水平相應的一般知識。

體格檢查按所擔任之職務訂定標準評估投考人之體格狀況及體能,由醫生檢查和體能測試兩部分組成,且每一部分均具淘汰性質。

投考人之身體狀況是否符合有關要求,以是次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作出之意見為準。如欲查詢有關醫生檢查和體能測試之詳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參閱,或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心理評估是採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性格特徵及勝任力,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擬擔任的職務。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八、培訓及實習

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為期至少四個月,並按《第二十二屆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規章》進行。該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學員被淘汰,合格完成培訓課程者方獲錄取進行實習。

實習刑事偵查員的實習為期一年,以淘汰形式並按照《第二十二屆實習刑事偵查員實習規章》進行。該實習的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實習員被淘汰。

上述的培訓課程規章及實習規章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參閱,或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九、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50%;

第二項甄選方法:體格檢查——“合格”或“不合格”;

第三項甄選方法:心理評估——10%;

第四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40%。

各項甄選方法均屬淘汰性質。

在知識考試及甄選面試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體格檢查的成績以“合格”或“不合格”表示,而體格檢查中之醫生檢查或體能測試其中一項不合格者,即被淘汰。

心理評估的成績以“非常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及“不適宜”表示,分別相當於100分、80分、60分、40分及0分,被評為“不適宜”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按開考通告所定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並將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各項甄選方法合格之投考人,將依其於最後成績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空缺數目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36/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人員的招聘、甄選及培訓》第十二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十、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p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一、考試範圍

進入該職程所需學歷水平相應的一般知識。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規範。

十三、注意事項

投考人所遞交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四)項之規定,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廳長 岑錦榮

正選委員:廳長 賴文威

處長 龍漢威

候補委員:處長 陳麗貞

處長 鍾錦良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

按照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司法警察局現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合格者進行實習,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物證範疇)五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二、投考條件

在報名期限結束前,符合以下要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成年;

c)具備化學、化學工程、生物化學、生命科學、生物技術、法庭科學、藥劑學或其他與擔任職務相關的範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

d)具備任職能力;

e)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三、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並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報名,投考人可透過本局網頁www.pj.gov.mo預約報考時間。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d)倘投考人具有職業補充培訓課程或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應遞交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及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d)及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職務內容

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物證範疇)之主要工作:

a)收集、檢驗和鑑定物證、電子證據、並出具鑑定文書;

b)審核檢驗方法及結果,並確保鑑定結論準確無誤;

c)應司法機關的要求,解釋鑑定文書的內容;

d)就案件相關的技術問題提供專業意見;

e)重大或疑難案件犯罪現場勘查方面的技術指導和分析工作;

f)研發新技術和引進使用新的儀器、設備;

g)建立、實施和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

h)推行信息化管理工作;

i)培訓法證範疇的人員;

j)在技術層面指導法證技術員及刑事技術輔導員的工作;

k)執行上級指派的其他與法證相關的工作;

l)按上級安排有需要時提供輪值工作。

五、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附於第17/2020號法律附表二之薪俸索引表之46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之附表二,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可獲得薪俸索引表之440點報酬。如已屬公務員,倘原薪俸高於該薪俸點,則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維持原職薪俸。

六、甄選方法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參加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的實習的開考,包括下列甄選方法,且每一甄選方法均為淘汰制:

——知識考試;

——心理評估;

——甄選面試。

七、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為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且旨在評核投考人是否具備與入職所需學歷水平相應的一般知識及相關職務的專門知識。

心理評估是採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性格特徵及勝任力,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擬擔任的職務。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八、實習

實習為期至少一年,包括理論培訓及為期至少八個月的實踐培訓兩個階段。

理論培訓的教學內容應包括下列學科:

(一)憲法及基本法

(二)刑法概論;

(三)刑事訴訟法概論;

(四)公職法律制度及司法警察局組織規則;

(五)刑事偵查;

(六)職業道德;

(七)進階痕跡檢驗;

(八)法醫脫氧核糖核酸檢驗高級課程;

(九)進階文件檢驗;

(十)進階毒品和毒物分析;

(十一)進階微量物證分析;

(十二)現場勘查高級課程;

(十三)報告書製作。

實習將以淘汰形式並按照《第一屆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物證範疇)的實習規章》進行。

參加實習的實習員的最後名次,按理論培訓及實踐培訓兩個階段中取得評分的算術平均數定出,該平均數以0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實習員被淘汰。

上述實習規章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參閱,或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九、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50%;

第二項甄選方法:心理評估——10%;

第三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40%。

各項甄選方法均屬淘汰性質。

在知識考試及甄選面試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心理評估的成績以“非常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及“不適宜”表示,分別相當於100分、80分、60分、40分及0分,被評為“不適宜”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按開考通告所定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並將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各項甄選方法合格之投考人,將依其於最後成績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空缺數目獲錄取參加實習。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36/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人員的招聘、甄選及培訓》第十二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十、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p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一、考試範圍

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1.2 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18/2018號法律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1.4 司法警察局法規:

——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

——­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17/2020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第36/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人員的招聘、甄選及培訓。

11.5 生物化學;

11.6 生物技術;

11.7 無機化學

11.8 有機化學;

11.9 分析化學;

11.10 儀器分析;

11.11 藥理學;

11.12 藥物化學;

11.13 實驗室質量管理;

11.14 實驗室安全管理;

11.15 社會常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疇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規範。

十三、注意事項

投考人所遞交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五)項之規定,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陳堅雄

正選委員:廳長 趙德欽

處長 潘惠英

候補委員:處長 黃春蘭

首席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 尤伶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取得「保安部隊辦公網絡及安全設備」公開招標,現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的批示,招標實體對收到的問題作出解答,並將之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或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dsfsm)查閱 。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名 單

(職位編號:DS01/2020)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學科領域:中文)一缺,經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1.º

張敏霞

68.92

2.º

洪燕如

67.50

3.º

王頴怡

64.60

4.º

梁凱碧

63.57

5.º

洪巧兒

62.82

6.º

梁寶欣

59.25

7.º

施少坤

57.64

8.º

李㼆穎

56.27

9.º

林冰冰

54.61

 

被淘汰的投考人:

 

謝今美

a)

徐雪瑩

a)

張曉榕

a)

a)因最後成績得分低於50分。

沒有出席甄選面試及試教的投考人:1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陳家敏

正選委員:中學副校長 楊詠詩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梅茜紅

(職位編號:DS04/2020)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學科領域:資訊科技)一缺,經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1.º

湛家迪

71.21

2.º

何耀輝

70.25

3.º

何錫標

65.50

4.º

李溢潮

56.39

5.º

梁東豪

55.42

 

被淘汰的投考人:

 

黎敏康

a)

施少雄

a)

a)因最後成績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陳家敏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陳立峰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朱雯琳

(職位編號:DS06/2020)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學科領域:體育)一缺,經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陳志營

53.04

缺席考核(筆試、甄選面試及試教)的投考人:1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Leila de Fátima Teixeira da Silva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李健國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志輝

通 告

第1/GSD-CMK/2021號批示

本人行使公佈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6/GD/2021號批示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款,以及第7/GD/2021號批示第一款及第十七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本局教育研究及規劃廳廳長黃健武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六)就因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但以參加一天為限。

二、轉授予本局青年廳廳長張敏輝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六)就因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但以參加一天為限。

三、轉授予本局學校督導協調員鄧偉強以下屬管理該範疇的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六)就因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但以參加一天為限。

四、轉授予本局課程發展及評核處處長鄭錫杰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五、轉授予本局教育規劃及設施處處長黃超然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六、轉授予本局青年發展處處長張子軒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七、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八、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九、追認前學校督導協調員區燕興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三款所指的行為。

十、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數款規定的適用。

(經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副局長 龔志明

第1/GSD-PII/2021號批示

本人行使公佈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6/GD/2021號批示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十六款,以及第7/GD/2021號批示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七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本局教育資源廳廳長馮若梅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六)就因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但以參加一天為限。

二、轉授予本局行政廳廳長林文達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六)就因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但以參加一天為限;

(九)批准提供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

三、轉授予本局行政廳廳長林文達以下屬管理本局所有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

(二)簽署計算及結算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三)批准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六)批准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七)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但以十萬澳門元為限 ;

(八)簽署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部門的報到憑證;

(九)准許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所載的撥款應付的開支的處理、結算和支付,但以十萬澳門元為限,並需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證實為合法、有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准許;

(十)簽署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規定的晉階;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規定的晉階;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發給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確定終止職務補償;

(十四)按照法律規定,分配公費住宅電話;

(十五)確保遵守適用於行政範疇內的法律及規章,並為此制訂所需的指示。

四、轉授予本局教研人員發展處處長黃達財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五、轉授予本局資訊及科技處處長黎玉燕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六、轉授予本局資源及福利處處長薛榮滔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七、轉授予本局財政財產處處長鄭嘉瑜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八、轉授予本局人事處處長梁麗卿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九、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十、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一、追認行政廳廳長林文達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公佈日,簽署任用書的行為。

十二、追認財政財產處處長鄭嘉瑜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公佈日,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的行為。

十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數款規定的適用。

(經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副局長 阮佩賢

第1/GSD-SHT/2021號批示

本人行使公佈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6/GD/2021號批示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款,以及第7/GD/2021號批示第二款及第十七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本局高等教育廳廳長許嘉路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六)就因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但以參加一天為限。

二、轉授予本局學生廳廳長陳旭偉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六)就因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但以參加一天為限。

三、轉授予本局高教合作交流處處長馮家健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四、轉授予本局素質保證處處長岑曉東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五、轉授予本局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蔡敏芝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權限。

六、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七、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

(經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副局長 丁少雄


文 化 局

公 告

第0002/IC-DAR/CP/2021號公開招標

“為《內港、氹仔文化深度遊•戲》提供宣傳推廣構思、籌劃及執行服務”之公開招標

根據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內港、氹仔文化深度遊•戲》提供宣傳推廣構思、籌劃及執行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2. 負責進行招標之部門: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是次招標的目的是挑選服務供應商“為《內港、氹仔文化深度遊•戲》提供宣傳推廣構思、籌劃及執行服務”。

5. 服務期: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6.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續期。

7. 底價:提供是次服務的價格上限為玖拾陸萬澳門元($960,000.00)。

8. 臨時保證金:澳門元壹萬玖仟貳佰元正($19,200.00),以銀行擔保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基金”提供或以現金存款方式繳交,直接交到文化局。

9.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0. 參加條件: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商業登記。

11. 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星期二)下午五時。

12. 解釋會:有意投標者/公司可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上午十時出席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舉行之解釋會(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時。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以及對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者/公司或其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會議的證明文件,以便委員會可以核實其資格。

14.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卷宗副本之索取:有意投標者/公司可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接待處索取《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特定要求表》。

15. 查閱卷宗之地點、時間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卷宗副本之價格: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1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i. 價格,價格最低者得40分 40%

ii. 宣傳計劃書構思,最佳者得35分 35%

iii. 投標者/公司統籌本澳舉辦活動的宣傳項目經驗,最多者得10分 10%

iv. 平面設計師作品,最佳者得5分 5%

v. 宣傳片導演作品,最佳者得5分 5%

vi. 宣傳片剪輯作品,最佳者得5分 5%

17. 澄清細節:若對本公開招標有任何疑問,須最遲於截標日前五個工作天以書面形式向文化局文娛活動處查詢。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衛 生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04619/04-T)

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設施管理範疇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排名

   姓名

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

1.º

鄭藝珊

5135xxx(x)

68.70

2.º

蘇岸雪

5199xxx(x)

67.50

3.º

仇健彬

5194xxx(x)

65.30

4.º

劉尔杭

1237xxx(x)

64.00

5.º

黃思雅

1218xxx(x)

63.20

6.º

麥麗珍

5141xxx(x)

62.70

7.º

徐慧芝

5173xxx(x)

61.70

8.º

黃健文

1393xxx(x)

60.90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德發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家傑 

首席技術員 鄧詩欣

(開考編號:A04/TSS/FIS/2021)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兩缺,經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蘇淑芹

73.36

2.º

張錦開

60.20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金美君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林頴然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吳曉玲

公 告

(開考編號:IC/CON/2021)

經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入讀專科培訓(三十缺)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s://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婦產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缺,經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五十六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02/TSS/TO/2021)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一缺,經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11/TDT/FAR/2021)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16/P/21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腎科供應醫療消耗品”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捌元整($48.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之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0221/02-MA.PED)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兒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和第五十六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4819/04-T)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醫用設備工程範疇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八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衛生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的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張貼在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開考編號:A11/TDT/FAR/2021)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0821/01-TS)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衛生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土木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建築項目工程的協調工作,提出解決方法,以確保項目質量及進度;跟進設施的維修和保養工作;監管外判公司的土木工程施工質量和進度,並提交相關報告;定期監察設施的結構和保存狀況,評估及提交報告和改善建議;編撰及跟進土木工程範疇的承攬卷宗及招標程序等文件。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5.1 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三個職缺。

5.2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前)具有土木工程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九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7.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課程科目證明文件,以助審查投考人的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8.1.點a)、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和 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倘有的紀律或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將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5.4. 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5. 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局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

15.6. 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號法令——設立對設有住院部及手術後復甦室之私人衛生單位發出執照及監察之新制度;

15.7. 十月三日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碍的消除》;

15.8. 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5.9. 七月十九日第44/91/M號法令——建築安全與衛生規章;

15.10. 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防火安全規章;

15.11.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澳門供排水規章;

15.12. 八月二十六日第47/96/M號法令——地工技術規章;

15.13. 九月十六日第56/96/M號法令——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15.14. 十月七日第60/96/M號法令——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

15.15. 十月十四日第64/96/M號法令——鋼筋混凝土用熱軋鋼筋標準;

15.16. 八月十一日第32/97/M號法令——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

15.17. 十月十三日第42/97/M號法令——混凝土標準;

15.18.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5.19.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5.20.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5.21. 第29/2001號行政法規——《建築鋼結構規章》;

15.22.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23.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24.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有關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

15.25.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15.26. 土木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

*法例的中文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及指引(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此外,投考人除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寫程式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任何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設施暨設備廳廳長 甘永康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義財

首席高級技術員 湯國棟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健強

顧問高級技術員 徐家俊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221/02-AUX)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廚師職務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廚師職務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從本身工作地點學習得來的實踐知識,以便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勞力工作或執行簡單的體力勞動式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擬定菜單及安排、監督和執行所有做膳所需的工作:配制適量的食物和調味品以烹煮所提供飯菜的數量;切割、洗滌、去骨、刮去魚鱗或執行其他同類工作;按照所煮飯菜的類型使用調味料調製食物;烹煮食物,用適當的器皿盛載以便將之炸、煮、炆、焗或烤,跟進烹煮過程和當食物熟透時離火;嚐試及調味,並將之放於已作適當伴碟和裝飾的器皿內;有時負責廚房物資的供給和記錄每天耗用的物料;維護食具和工作地點的衛生條件;並可協助其他的人員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4.1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一級別的1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2 需按工作安排接受輪值工作,提供輪值工作將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獲發相應之輪值津貼。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1年6月29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且具有八年廚師職務範疇工作經驗,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1年6月10日至6月29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7.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d)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八年廚師職務範疇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或公共部門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c)以及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時間為1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20%;

履歷分析 = 3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準備和烹飪食物知識的示範(中餐及西餐);

15.2 運用煮食工具知識的示範;

15.3 在烹煮食物過程中的衛生知識。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住院服務處處長 梁玉妹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周淑儀

一等技術員 區顥耀

候補委員:技術工人 梁健國

技術工人 區佐偉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胡茵頴醫生投考家庭醫學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全科顧問醫生 陸美娟醫生

正選委員:全科主治醫生 黃子秉醫生

全科主治醫生 吳少芬醫生

候補委員:全科主治醫生 林果醫生

全科主治醫生 王燕醫生

考試地點:澳門青洲衛生中心

考試日期: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和二十九日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社 會 工 作 局

通 告

(開考編號:ING-202102)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編制內兩個職缺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在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缺及有效期屆滿前在本局出現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協助技術人員執行職務,主要是收集及處理資料並作出分析,以及製作報告及意見書;協助技術人員研究或構思各類計劃,並跟進計劃的不同階段在公共機關及部門的執行情況。

4. 薪俸、權利、福利及其他工作條件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四級別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此外,需按工作安排接受特別辦公時間。

5. 任用方式

5.1. 根據經第18/2018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凡進入編制內的職位者,在首兩年內屬於臨時性質。

5.2.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者,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至二十九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格式二),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文件。

7.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格式二)須由投考人本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遞交至位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的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

7.2.2. 電子方式

在報考期限內,投考人須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或“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格式二)的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已填妥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項、b)項、c)項所指的文件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8.1點a)項、b)項、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中,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項、b)項及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應在臨時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會被除名。

8.4.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格式二)及《開考履歷表》(格式四)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前往該局購買。

8.5. 投考人應在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格式二)中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6.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項、b)項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本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上述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但屬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一條第十一款規定者除外。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a)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b)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c)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14.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的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s://www.ias.gov.mo/,查閱上述名單的地點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2. 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的告示板,以及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s://www.ias.gov.mo/

14.3.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的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s://www.ias.gov.mo/,查閱上述名單的地點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4. 經認可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的告示板,以及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s://www.ias.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5.3.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4. 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15.5. 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撃家庭暴力法》;

15.6. 經第21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

15.7. 第1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

15.8. 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

15.9. 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

15.10. 第8/2018號法律《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

15.11. 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15.12. 第27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取得家居緊急呼援服務之特別援助發放規章》;

15.13. 第4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規範頤老特別優惠卡的發出及使用;

15.14. 經第18/2018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15. 經第12/2015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16. 經第4/2010號法律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17.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18.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19.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20.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21.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15.22.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5.23. 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15.24.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25.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26.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27. 公眾接待、溝通及人際關係的基本知識;

15.28.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15.29. 辦公室軟件的應用;

15.30. 公文寫作。

在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第15.1至15.26點所指的法例,除原文外,相關文本內不得附有任何註解、範例及標示貼紙,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此外,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

16. 任用次序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合格的投考人按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順序任用。本開考屬填補以兩種方式任用的職缺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任用次序如下:

1)以編制內職位的任用方式填補職位;

2)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職位。

17.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鄭善懷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欣

首席技術員 鄭燕蕊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 朱偉明

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海岸

(開考編號:ING-202103)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在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缺及有效期屆滿前在本局出現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以及就與社會工作局職責相關的文件進行法律分析。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至二十九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格式二),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文件。

6.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格式二)須由投考人本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的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

6.2.2. 電子方式

在報考期限內,投考人須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或“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格式二)的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已填妥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7.1點a)項、b)項、c)項所指的文件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7.1點a)項、b)項、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中,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項、b)項及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應在臨時名單所定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會被除名。

7.4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格式二)及《開考履歷表》(格式四)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該局購買。

7.5 投考人應在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格式二)中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6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項、b)項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本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上述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但屬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一條第十一款規定者除外。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a)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b)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c)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10.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0.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13.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的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s://www.ias.gov.mo/,查閱上述名單的地點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2 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的告示板,以及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s://www.ias.gov.mo/

13.3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的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s://www.ias.gov.mo/,查閱上述名單的地點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4 經認可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的告示板,以及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s://www.ias.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4.3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4.4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4.5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4.6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7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4.8 經第18/2018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9 經第12/2015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4.10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4.11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4.12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13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4.14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4.15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4.16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14.17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4.18 經第4/2010號法律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4.19 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14.20 五月二十九日第22/95/M號法令——訂定澳門社會工作司對從事社會援助活動之私人實體之援助形式;

14.21 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

14.22 八月一日第6/94/M號法律《家庭政策綱要法》;

14.23 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

14.24 七月十九日第33/99/M號法令《預防殘疾及使殘疾人康復及融入社會之制度》;

14.25 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

14.26 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

14.27 經第17/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5號行政法規《敬老金制度》;

14.28 經第21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

14.29 經第29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4/GM/97號批示《更新及明確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應遵守之一般規則》;

14.30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4.31 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14.32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33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4.34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4.35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4.36 社會時事及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專業技術意見書及公函等文件;

14.37 個案分析。

在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第14.1至14.35點所指的法例,除原文外,相關文本內不得附有任何註解、範例及標示貼紙,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此外,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廳長 張惠芬

正選委員:處長 鄭善懷

處長 王翠華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金鳳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方偉文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05/2021)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以邊緣計算輔助的自動駕駛及智慧電能補給研究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捌萬柒仟元正(澳門元87,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

(公開招標編號:PT/008/2021)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協同創新研究院供應及安裝用於神經成像和行為成癮干預全套輔助設備及輔助智慧旅遊業的AI機械人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捌萬伍仟元(澳門元85,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通 告

第 03D/CAD/2021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根據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二條第一款(十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十六)項及第二十七條(十七)項之規定,以及第02D/CG/2020號校董會決議第一款(一)項所授予之職權,經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後,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如下:

一、修改附於第04D/CG/2014號理事會決議且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理工學院服務收費表》第三款(一)、(三)及(六)項,以及廢止第三款(四)及(五)項、第四款(三)項內容如下表,該決議刋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澳門理工學院服務收費表》

服務

收費
(澳門元)

三、宿舍

(一)學生宿費

每名本科生每學年之宿費(十個半月),不包括電費、水費及煤氣費

非單人房

$15,750.00

單人房

$36,750.00

每名研究生每年之宿費(連續十二個月),不包括電費、水費及煤氣費

非單人房

$18,000.00

單人房

$42,000.00

每名本科生暑假期間每日宿費

$50.00

(二)〔……〕

(三)宿舍保證金

$1,500.00

(四)〔廢止〕

(五)〔廢止〕

(六)調房費(每次)

$500.00

四、圖書館

(一)〔……〕

(二)〔……〕

(三)〔廢止〕

(四)〔……〕

二、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上款經修改後的《澳門理工學院服務收費表》第三款(一)、(三)及(六)項之收費僅適用於2021/2022學年起入讀澳門理工學院學位課程的學生。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院長 嚴肇基

副院長 李雁蓮

秘書長 李惠芳

財政局代表 張祖強

第01/SG/2021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1/PRE/2019號批示第一款(八)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5D/CAD/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行政及財政部代部長甄嘉瑩,在行政及財政部以及其下設的人事處及財務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學院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簽署上項所規定的證明。

二、還轉授予行政及財政部代部長甄嘉瑩,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理工學院本身的收入及在具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接受給予澳門理工學院的各項津貼;

(三)批准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內用於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元);

(四)除上項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澳門理工學院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公積金供款、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燃氣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通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五)依法批准發放家庭津貼、房屋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年資獎金;

(六)批准日津貼及啟程津貼,以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的申請;

(七)依法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八)依法管理及控制零用現金,該款項只限用於緊急和不可延遲的財貨和服務之取得,每次上限至$2,000.00(澳門元貳仟元);

(九)依法批准返還學費及其他費用;

(十)檢查支出的合法性並批准其支付;

(十一)在符合合法性、預留撥款及有權限實體批准的前提下,執行載於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開支表內撥款的程序及結算;

(十二)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學院人員工作證及醫療護理證,以及簽署該等醫療護理證;

(十三)簽署澳門理工學院人員向郵政儲金局申請借款的公函和表格;

(十四)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出納活動款項的提取;

(十五)依法批准退回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按法例規定須繳交之保證金。

三、獲轉授權者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兩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部門的負責人。

四、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李惠芳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第002/DSAMA/2021號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海事及水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為客運碼頭提供保安服務。

5. 底價:不設底價。

6. 參加條件:

• 競投者須為主行政管理機關設於澳門的公司,或為澳門居民之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 競投者在商業登記中的業務範圍包括「保安服務」。

• 競投者須符合第4/2007號法律的規定,持有由治安警察局發出之有效的私人保安業務執照。

• 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 任何自然人或公司,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7.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

時間:辦公時間內。

投標案卷副本:價格為$300.00(澳門元叁佰元整)

此外,亦可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招標文件。

8.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9.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產品的描述及説明除外)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0.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自公開開標之日起計,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1. 臨時擔保:$111,000.00(澳門元壹拾壹萬壹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3. 現場視察:

現場視察在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在外港客運碼頭一樓入境大堂集合,隨即安排現場視察。

如報名出席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海事及水務局得分批安排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海事及水務局另作通知。

14.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評標標準:

按照競投者在《投標價格書》所填報的服務總價格高低進行排名,報價較低者能獲較優先的名次。

16. 判給標準:

按排名的優先次序進行判給,當競投者之報價相同時,則按招標方案規定的項目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7.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每日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或瀏覽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第003/DSAMA/2021號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海事及水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為南舢舨碼頭、路環碼頭及媽閣碼頭提供清潔及設施保養服務。

5. 底價:不設底價。

6. 參加條件:

• 競投者須為主行政管理機關設於澳門的公司,或為澳門居民之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 競投者在商業登記中的業務範圍須同時包括清潔服務及物業管理。

• 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 任何自然人或公司,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7.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

時間:辦公時間內。

投標案卷副本:價格為$300.00(澳門元叁佰元整)

此外,亦可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招標文件。

8.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9.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產品的描述及説明除外)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0.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自公開開標之日起計,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1. 臨時擔保:$30,000.00(澳門元叁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3. 現場視察:

現場視察在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正在路環碼頭安排現場視察。

如報名出席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海事及水務局得分批安排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海事及水務局另作通知。

14.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評標標準:

採用價格最低為最優的原則,依據競投者在《投標價格書》內承諾的服務總價格之高低進行排名,報價較低者能獲較優先的名次。

16. 判給標準:

由報價最低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競投者在《投標價格書》內承諾的服務總價格相同時,則按招標方案規定的項目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7.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每日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或瀏覽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通 告

(開考編號:TSEC-001-DSPA/2021)

茲公佈,為填補環境保護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三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環境保護局定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為澳門亞馬喇馬路6號鮑思高粵華小學(由鮑思高街的校門進入)。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公告欄。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郵 電 局

公 告

茲公佈,為填補郵電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電信工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郵電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s://www.ct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公 告

﹝29/2021﹞

1. 招標實體:房屋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招標名稱:為澳門經屋——青洲坊大廈裙樓(子部分B)提供管理服務。

4. 標的:本招標旨在為澳門經屋——青洲坊大廈裙樓(子部分B)提供管理服務,包括清潔、看守、裙樓共同部分及集體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服務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5. 投標人之特別條件:

➢ 投標人須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已登記及其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且非為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公司;或所營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且非為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 投標人須領有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或臨時准照。

➢ 投標人須按照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攬規則〉之規定遞交投標書。

➢ 禁止任何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或協議,基於該等行為或協議而遞交之投標書及候選要求,均不獲接納。尤其當兩份或多於兩份遞交之投標書出現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相關標書均不獲接納。

6. 索取招標案卷: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舖房屋局接待處查閱及索取有關招標案卷,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2,000.00(澳門元貳仟圓正)或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免費下載。

7. 現場考察及書面解釋:現場考察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進行,有意投標人應按上述日期及時間到達青洲坊大廈第1座門外空地集合,並由房屋局人員帶領考察,考察期間不設現場提問和解答。有意投標人須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前的辦公時間內親臨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舖房屋局接待處或致電28594875進行預約出席現場考察之登記。

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在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實體提出。

8. 臨時擔保:金額為$48,000.00(澳門元肆萬捌仟圓正),以法定銀行擔保之提交方式或以現金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存款至房屋局的帳戶中。

9.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投標書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於辦公時間內遞交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舖房屋局接待處,截標日期及時間為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六時正。

10. 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鴨涌馬路158號青葱大廈地下H舖舉行。

11. 判給標準:

➢ 本招標以價低者得為判給之標準。

➢ 倘出現多於一個投標人提供相同之最低價金時,則提出相同最低價金的投標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投標人的獲授權人須即場參與十五分鐘的現場競價,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之相關規定進行口頭出價,並以新價金為判給之標準。

12. 其他事項:有關投標申請之細節及注意事項等,詳列於招標案卷內,而有關是次招標之最新訊息會於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公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樓 宇 維 修 基 金

名 單

樓宇維修基金現公佈2021年第一季各項計劃的資助名單:

根據經第292/2014及第30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

《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受資助大廈

給予財政資助日期

資助金額

永富閣

26/01/2021,18/2/2021

$ 2,119.00

氹仔濠景花園

26/01/2021

$ 16,000.00

美樂花園

26/01/2021,3/2/2021

$ 2,133.50

達昌大廈

26/01/2021

$ 2,149.30

新都大廈

26/01/2021,3/2/2021

$ 2,151.00

亮點B子部分住宅

26/01/2021,18/02/2021

$ 2,221.70

金龍樓

26/01/2021

$ 223.00

海洋花園紅梅苑、紅桃苑、紅棉苑

26/01/2021

$ 353.50

興華閣

26/01/2021

$ 515.40

業興大廈第七座

26/01/2021,23/03/2021

$ 2,824.00

樂駿盈軒第三座

26/01/2021

$ 945.60

宏信大廈

26/01/2021

$ 1,668.30

雙鑽(住宅用途)

26/01/2021

$ 2,000.00

海天大廈

26/01/2021

$ 2,000.00

明珠閣

26/01/2021

$ 2,000.00

雅景花園

26/01/2021

$ 2,000.00

利時大廈

26/01/2021

$ 2,000.00

永寧廣場大廈住宅第三座

26/01/2021

$ 2,141.00

海洋花園紫蘭苑、紫鵑苑、紫荊苑

26/01/2021

$ 2,164.00

寶翠花園利明閣利耀閣停車場子部分

26/01/2021

$ 2,188.30

寶翠花園利明閣利耀閣住宅子部分

26/01/2021

$ 2,285.60

麗駿軒

26/01/2021

$ 2,309.30

裕華大廈

26/01/2021

$ 2,415.60

泉喜花園

26/01/2021

$ 2,482.70

海灣花園

26/01/2021

$ 3,287.00

運順新邨(A,B,C,D,E座)

26/01/2021

$ 3,311.00

祐新大廈

26/01/2021

$ 3,432.00

萬鴻新村

26/01/2021

$ 3,523.50

保寧閣

26/01/2021

$ 3,617.50

華輝大廈

26/01/2021

$ 3,625.00

威苑花園(A座,B座,C座)

26/01/2021

$ 4,128.00

青洲坊大廈

26/01/2021

$ 12,266.00

華蘭台第二座

26/01/2021,03/02/2021

$ 2,119.80

宏開大廈

03/02/2021

$ 9,673.80

寶翠花園(利星閣、利輝閣)停車場子部分

03/02/2021

$ 134.40

寶翠花園(利星閣、利輝閣)住宅子部分

03/02/2021

$ 577.20

金賢閣

03/02/2021

$ 1,980.70

星玥子部分F(第四座)

03/02/2021

$ 2,000.00

星玥子部分C子部分(第一座)

03/02/2021

$ 2,000.00

海蘭花園第六區

03/02/2021

$ 2,000.00

美居廣場第一期

03/02/2021

$ 2,000.00

歧關新村(第一座至第六座)

03/02/2021

$ 2,000.00

高樓大廈CD座

03/02/2021

$ 2,020.00

高樓大廈EF座

03/02/2021

$ 2,020.00

高樓大廈AB座

03/02/2021

$ 2,020.00

高樓大廈GH座

03/02/2021

$ 2,020.00

新福花園

03/02/2021

$ 2,420.00

金海山

03/02/2021

$ 5,656.10

海濱花園

03/02/2021

$ 6,890.50

茵豪薈

18/02/2021

$ 351.30

翡翠廣場

18/02/2021

$ 3,842.50

美蓮大廈第四座

18/02/2021

$ 3,067.00

泰豐新邨

18/02/2021

$ 3,000.00

星玥子部分D(第二座)

18/02/2021

$ 2,000.00

永寧廣場大廈住宅第二座

18/02/2021

$ 2,076.00

海洋花園雅蘭苑、玉蘭苑

18/02/2021

$ 2,000.00

迎湶

18/02/2021

$ 4,000.00

成美大廈

18/02/2021

$ 2,000.00

金輝大廈(前座,中座,後座)

18/02/2021

$ 2,170.20

華寶商業中心

11/03/2021

$ 3,299.00

勝園大廈

11/03/2021

$ 2,058.00

金富樓(A,B,C,D,E座)

11/3/2021,23/03/2021

$ 2,020.00

興華閣

11/03/2021

$ 290.40

美蓮大廈

23/03/2021

$ 2,200.00

新樂大廈

23/03/2021

$ 2,000.00

業興大廈第三座

23/03/2021

$ 2,833.00

南方工業大廈(一座,二座)

23/03/2021

$ 501.00

美泰灣畔

23/03/2021

$ 408.00

新明大廈

23/03/2021

$ 318.10

保利達花園

23/03/2021

$ 748.40

總金額

$ 185,196.20

根據經30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1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

《樓宇維修資助計劃規章》

受資助大廈

給予財政資助日期

金額

激成工業大廈

04/02/2021

$ 171,900.00

連勝大廈

04/02/2021

$ 155,233.20

總金額

$ 327,133.20

根據經第33/2010號、第10/2011號、第2/2012號、第16/2013號、第16/2014號、第12/2015號、第306/2015號、第9/2015號、第393/2017號、第262/2018號及第1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7/2009號

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

受資助大廈

給予財政資助日期

金額

興發樓

07/01/2021

$ 39,865.00

華都山莊第二座(DEF座)

07/01/2021

$ 90,489.33

通益大廈(ABCD座)

21/01/2021

$ 5,100.00

福成大廈

21/01/2021

$ 9,765.00

通發大廈(HIJ座)

21/01/2021

$ 15,132.00

威亨大廈

21/01/2021

$ 18,357.00

嘉富樓

21/01/2021

$ 26,520.00

南景大廈

21/01/2021

$ 27,030.00

永興大廈

21/01/2021

$ 27,105.00

南藝閣(CDGH座)

21/01/2021

$ 32,400.00

成功大廈(D,E座)

21/01/2021

$ 32,595.00

恆輝花園

21/01/2021

$ 35,655.00

仁濤閣

21/01/2021

$ 43,737.00

麗成大廈(DEF座)

21/01/2021

$ 48,121.50

信發大廈

21/01/2021

$ 53,722.60

保康大廈(GHIJ座)

21/01/2021

$ 55,023.00

華都山莊第四座(JK座)

21/01/2021

$ 61,166.00

華都山莊(LM座)

21/01/2021

$ 61,516.00

保康大廈(ABCDEF座)

21/01/2021

$ 77,586.00

迅成大廈

21/01/2021

$ 89,033.40

環星閣(ABCDEFG座)

21/01/2021

$ 120,705.33

環星閣(HIJKLMN座)

21/01/2021

$ 138,032.00

興華樓

04/02/2021

$ 11,814.00

鵬勝大廈

04/02/2021

$ 12,555.00

偉昌閣

04/02/2021

$ 13,693.20

金利大廈

04/02/2021

$ 13,926.00

錦瓊大廈

04/02/2021

$ 14,769.00

健業大廈

04/02/2021

$ 16,170.00

添威樓

04/02/2021

$ 17,925.00

華都大廈

04/02/2021

$ 19,485.00

應盛閣

04/02/2021

$ 21,627.00

新泰大廈

04/02/2021

$ 21,882.00

豐和大廈

04/02/2021

$ 22,692.00

恆輝大廈

04/02/2021

$ 25,179.00

誠興大廈第二期

04/02/2021

$ 27,240.00

華都山莊第六座(NO座)

04/02/2021

$ 27,420.00

信樂大廈

04/02/2021

$ 28,263.00

康寧閣

04/02/2021

$ 31,635.00

東泰大廈

04/02/2021

$ 34,682.00

建興大廈

04/02/2021

$ 37,734.00

金城大廈(FGHI座)

04/02/2021

$ 38,830.00

啓光大廈

04/02/2021

$ 40,749.00

美信大廈

04/02/2021

$ 47,439.00

南方花園第一座

04/02/2021

$ 49,256.33

高富樓

04/02/2021

$ 49,866.60

龍興大廈

04/02/2021

$ 52,962.33

金城大廈(ABCDE座)

04/02/2021

$ 55,956.60

威勝大廈(CD座)

04/02/2021

$ 61,285.00

友興大廈

04/02/2021

$ 61,650.00

三興大廈(ABCD座)

04/02/2021

$ 80,628.33

華益大廈

04/02/2021

$ 96,000.00

美好

04/02/2021

$ 108,643.00

信穎大廈

25/02/2021

$ 17,760.00

順安大廈

25/02/2021

$ 22,371.90

寶勝閣(ABCD座)

25/02/2021

$ 23,704.20

輝友大廈

25/02/2021

$ 26,055.00

永佳大廈(ABC座)

25/02/2021

$ 28,473.00

百順大廈

25/02/2021

$ 31,804.20

信富花園第二座(KLM座)

25/02/2021

$ 41,205.00

福盧花園第二座

25/02/2021

$ 45,367.80

添發大廈

25/02/2021

$ 48,000.00

輝順大廈

25/02/2021

$ 48,290.00

和富大廈

25/02/2021

$ 60,611.67

華都山莊第一座(ABC座)

25/02/2021

$ 82,528.65

環星閣第二座

25/02/2021

$ 88,785.00

輝寶閣(ABEF座)

25/02/2021

$ 108,999.20

樂年大廈

25/02/2021

$ 133,673.40

金盛大廈

10/03/2021

$ 5,520.00

百好大廈

10/03/2021

$ 9,525.00

泉敬樓

10/03/2021

$ 12,000.00

耀榮樓

10/03/2021

$ 12,060.00

聯輝樓

10/03/2021

$ 14,955.00

倚富樓

10/03/2021

$ 15,864.00

威翠園

10/03/2021

$ 16,260.00

信恆大廈

10/03/2021

$ 17,145.00

群緻苑

10/03/2021

$ 19,204.50

信祥閣

10/03/2021

$ 21,030.00

永華大廈

10/03/2021

$ 21,213.00

豪輝大廈

10/03/2021

$ 21,852.00

均興大廈(Z,Y,AA,BB座)

10/03/2021

$ 22,272.00

恆富樓

10/03/2021

$ 27,300.00

永樂閣

10/03/2021

$ 27,468.00

佳勝大廈

10/03/2021

$ 27,957.00

鉅富花園(CD座)

10/03/2021

$ 30,495.00

樂善樓

10/03/2021

$ 35,482.50

金興大廈

10/03/2021

$ 39,864.00

華都山莊

10/03/2021

$ 41,124.00

友信大廈

10/03/2021

$ 49,345.00

鉅富花園第二座(AFG座)

10/03/2021

$ 50,100.00

信聯大廈

10/03/2021

$ 50,610.00

鉅富花園(ABE座)

10/03/2021

$ 50,700.00

豐裕大廈

10/03/2021

$ 51,000.00

富臨閣(ABGH座)

10/03/2021

$ 59,688.00

松山花園

10/03/2021

$ 67,290.00

添勝大廈

10/03/2021

$ 68,596.00

美基大廈

10/03/2021

$ 78,160.00

豪欣大廈

10/03/2021

$ 114,176.34

總金額

$ 4,136,498.91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樓宇維修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山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