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無償還能力案第CV3-21-0003-CFI號

第三民事法庭

申請人:余永淳(未成年人——由其父親余廣祥及母親何映桃代表),居住於澳門𠜎雞街祐基大廈四樓H座。

被申請人:李月珊,成年,離婚,現居於中國。

現根據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本卷宗所立之判決書已宣告被申請人李月珊,現居於中國,已無償還能力,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第1款之規定,已訂定期限60天予債權人提出其清償債權。

已委任宋小勇律師,職業住所在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53號澳門廣場11樓M座,為司法管理人。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陳志榮

首席書記員 Aníbal Gonçalves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已授權發明專利的延伸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告 示

澳門金融管理局向保險中介人鄒擇文[編號:1620/APS並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編號:XXX9154(3)]提起第005/2021號違法行為程序,因違反經第27/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修公佈,再經第14/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核准的保險中介業務法律制度第九條a)及c)項的規定,現根據上述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自本告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被訴人於通知期告滿後十日內提出書面辯護,並可附同或申請相關之取證方法。

此外,為著各效力,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到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參閱有關卷宗。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12,186,008,867.77

 

澳門幣負債

180,783,799,671.72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38,369,211,941.74

 

銀行結存

146,625,678,279.33

   

特區政府存款

54,200,811,233.35

 

海外債券

65,560,330,588.44

   

負債證明書

22,367,527,082.26

 

外判投資

0.00

   

金融票據

54,440,526,109.80

 

其他

0.00

   

其他

11,405,723,304.57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10,960,292,649.45

外幣負債

0.00

     
 

輔幣

216,649,2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3,262,258.32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0.00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123,562.68

 

其他負債

822,054,496.52

 

其他澳門幣投資

114,690,656.92

   
 

外幣投資

10,619,710,971.13

   

暫記帳項

822,054,496.52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322,764,300.95

 

資本儲備

41,863,211,649.93

     
     

資本滾存

35,767,246,574.12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766,932,997.82

     

資產總計

223,469,065,818.17

 

負債總計

223,469,065,818.17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黃善文
劉杏娟


消 防 局

通 告

根據終審法院就第89/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裁定對行政司法裁判提起的上訴敗訴,因此,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第046/SS/2020號批示,關於對消防員、梁德輝、編號460121科處撤職處分的決定,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繼續執行。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2021/I01/AP/MPE)

茲公佈,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同一職程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投考人知識考試(駕駛技術實踐考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公 告

為填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程(輔助教學工作)一缺(職位編號:AE01/2021),經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知識考試(筆試)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衛 生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A09/FAR/2021)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十三缺,經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楊一君

68.90

2.º

李志洋

62.95

3.º

李志風

62.90

4.º

劉蘭珍

62.85

5.º

黃嘉碧

62.65

6.º

吳柳娟

62.15

7.º

李勁文

61.80

8.º

盧艷秋

58.75

9.º

黃愛華

57.00

10.º

胡潔行

54.30

11.º

蔡芳俊

54.05

12.º

秦祐鵬

52.15

13.º

黃穎瑜

51.25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藥物監測暨管理處處長 李世恩

正選委員:稽查暨牌照處處長 鄭艷紅

高級藥劑師 吳心絃

公 告

(開考編號:01221/02-AUX)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廚師職務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五時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實踐考試),考試時間為一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廚房”。

參加實踐考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01/ENF-CHE/2021)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長十三缺,經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專業面試及公開討論履歷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專業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10/FAR/2021)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顧問藥劑師四缺,經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社 會 工 作 局

通 告

茲公佈,為填補社會工作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在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疫情及配合特區政府防控工作,原定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舉行的知識考試(筆試),現更改為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舉行,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為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66號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禮堂。

參加知識考試(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醫 療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全體會議第5/2021號決議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八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舉行的第八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

一、通過載於本決議附件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醫療人員職業道德守則》。

二、本決議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

附件

醫療人員職業道德守則

第一章

一般原則

第一條

標的

本附件訂定《醫療人員職業道德守則》(下稱“《道德守則》”)。

第二條

醫療人員的獨立性

一、醫療人員從事其職業時在技術及職業道德上須獨立自主,並對其行為負責,且在執行職務時不得依循不屬該職業的技術及職業道德指引,但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二、上款的規定與透過法律或合同所訂立的技術及制度上的等級關係並無抵觸,且在任何情況下醫療人員均不得被強迫在執行其職務時作出違背其個人意願的行為。

第三條

從事職業的義務

一、醫療人員在從事其職業時,應對就診者及社群的健康權利給予最大的尊重。

二、醫療人員不應將從事其職業視為一項牟利活動,但不妨礙其獲取合理報酬的權利,而從事有關職業應以就診者及社群的利益為依歸。

三、醫療人員尤其不應作出對就診者利益未能作合理解釋的行為、假設的行為或虛構消費需要的行為。

第四條

專業活動的廣告、宣傳及表述

一、在不影響本《道德守則》第三章規定的適用下,禁止醫療人員作任何類型的廣告,尤其是以招牌、傳單、啟事、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直接、間接方式的職業廣告方式。

二、尤其禁止醫療人員:

(一)為了宣傳自己或其從事活動的機構或場所,推動、促使或許可發放與藥物、診斷或治療方法、從事職業時所提供醫療服務的結果、臨床個案、其受託處理或知悉的其他專業事務有關的消息;

(二)不論所採用的媒體為何,同意就其專業質素或所提供醫療服務的結果發表公開感謝文。

第五條

提供醫療服務的質素

承擔照顧就診者的責任或診斷義務的醫療人員,必須以促進或恢復健康以及舒緩痛苦為唯一目的,在完全尊重人類尊嚴的情況下,盡其所能並以有禮及細心的方式提供最佳的醫療服務。

第六條

尊重生命

醫療人員對生命的尊重,應從生命的開始直至結束。

第七條

人體試驗

進行人體試驗,應遵照世界醫學協會赫爾辛基宣言中有關適用於人類醫學研究的倫理原則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職業保密

所有醫療人員均負有職業保密義務,並按道德及社會利益行事。

第九條

服務費

一、在設定費用時,醫療人員應遵循公平的標準,考慮所提供服務的重要性、疾病的嚴重性、所需的時間、醫療人員在所提供服務方面的經驗和能力、使用設備的價值以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同類服務的一般收費以訂定服務費。

二、醫療人員應在其從事活動的地點,展示其根據現行有關從事職業的規定及技術指引所作出的醫療行為的價格表。

三、如就診者的治療涉及作出重複或長期的醫療行為,醫護人員應通知就診者有關費用的總預算,並應列出所提供服務的各項目數量及價格。

四、若因特殊或不可預見的情況,向就診者收取在計劃內事前未能預知的所需服務的費用屬合法,但醫療人員須盡早將所發生的情況通知就診者。

第十條

對社群的責任

一、不論職業地位為何,醫療人員應以完全尊重職業道德規定的態度,向公共或私人的提供醫療服務的實體提供合作及協助。

二、如醫療人員遇到嚴重侵犯就診者的個人權利、自由及保障,或嚴重違反其專業活動的尊嚴、自由及獨立性的情況時,該醫療人員可終止其專業活動。

第十一條

醫療人員之間的關係

醫療人員在同業間或與其他專業人員之間的關係中,應尊重各自職業的獨立性及尊嚴。

第二章

醫療人員的義務

第十二條

禁止歧視

在不影響本《道德守則》的規定下,醫療人員應以不歧視的方式從事職業活動。

第十三條

緊急情況

醫療人員在其資格及能力範圍內,均應向處於危險的人作出緊急救治。

第十四條

突發公共事件

如發生突發公共事件,醫療人員在不遺棄其就診者的情況下,應隨時聽命於有權限當局,以便在該等情況下提供必需及可能的專業服務。

第十五條

學術的更新及技術的提升

醫療人員應不斷更新其學術知識及提升其技術水平。

第十六條

尊嚴

在任何情況下,醫療人員的公開及專業行為應符合其職業尊嚴。

第三章

專業活動的廣告、宣傳及表述

第十七條

專業活動的宣傳

只要符合本《道德守則》的規定,允許下列廣告形式:

(一)在診所外安裝招牌和廣告牌;

(二)使用名片、信箋及處方單;

(三)在一般的報章、雜誌及刊物、互聯網及社交網絡平台上刊登廣告。

第十八條

專業活動的廣告內容

專業活動廣告內容僅可載有下列內容:

(一)醫療人員的姓名或場所的名稱;

(二)職業或所從事的活動;

(三)學歷或專業等級;

(四)營業或服務時間。

第十九條

廣告的宣傳

在一般的報章或雜誌和分類刊物的廣告宣傳,以及在互聯網和社交網絡平台發布信息,必須採取慎重及謹慎的態度,並遵守上條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條

科學研究、調查或發現的發表

科學研究、調查或發現可以透過期刊或其他僅具技術科學性質的出版物自由發表。

第二十一條

與社會傳播媒介的合作

如醫療人員參加電台、電視、非學術性出版物或任何互聯網服務平台的採訪、節目或欄目,應遵守以下行為規則:

(一)醫療人員不可利用社會傳播媒介推廣其業務或招攬顧客;

(二)按現存的知識水平,醫療人員所提供的資訊在技術上應為客觀及正確,且應以推廣市民教育為目的;

(三)醫療人員應以避免宣傳其個人或其從事活動的機構或場所的方式提供有關資訊;

(四)醫療人員應謹言慎行;

(五)醫療人員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所發表或傳播的資訊無論在內容或提及方式上均不會使人產生該醫療人員正推銷自己、其所屬機構或場所成為尋求治療對象的誤解;

(六)醫療人員應確保上項所指的資訊不會直接或間接用於推銷任何醫療產品或醫療服務;

(七)醫療人員不應鼓吹或允許發放任何可能體現為宣傳其本人及其職業活動的消息。

第四章

提供醫療服務的質素

第二十二條

尊重義務

對就診者進行臨床檢查時,就診者的年齡、性別及疾病的性質是應考慮的因素。

第二十三條

從業條件

醫療人員應力求在不損害其服務及行為質素的條件下從事其職業,且不接受限制其作出臨床及倫理判斷自由的外界干擾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對資格及能力的遵守

一、醫療人員不應超出其資格和能力範圍。

二、醫療人員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應請求其他專業人員協助或向就診者推薦其認為更資深的同業。

第二十五條

因信仰而拒絕

一、醫療人員有權拒絕作出與其道德、宗教或人道信仰產生衝突或違背本《道德守則》的規定的職業行為。

二、在緊急且涉及就診者生命危險或對其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如無其他醫療人員可對就診者作出救助,則不得提出上款所指的因信仰而拒絕。

第二十六條

就診者的自由選擇

就診者有自由選擇醫療人員的權利,該權利建基於醫患關係中的基本原則,且醫療人員應予尊重及維護。

第二十七條

公正

一、醫療人員在協助就診者選擇其他專業人員時,應僅根據其專業良知及就診者利益作出指引。

二、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醫療人員可自由向就診者推薦任何提供醫療服務的機構或場所,不論其性質為何,亦不論其職能上所屬的界別或組織。

三、醫療人員應僅憑其學識及良知作出決定,並時刻保持行為端正。

第五章

職業保密

第二十八條

職業保密的範圍

一、職業保密範圍包括醫療人員在從事其職業時或因其職業而知悉的所有事實,尤其包括:

(一)由就診者、經就診者要求的其他人或就診者在提供醫療服務期間或因提供服務的關係而與就診者接觸的其他人直接披露的事實;

(二)無論是否由醫療人員對就診者的臨床觀察或經其他人所得知的事實;

(三)由其他醫療人員所告知的受職業保密約束的事實同樣受職業保密約束。

二、無論有否提供所要求的服務或是否收取報酬,均存在保密義務。

三、保密範圍伸延至所有類別的就診者,包括由提供醫療服務的實體所照料的就診者。

四、就診者已故後,保密義務維持不變。

五、明確禁止醫療人員轉送就診者至任何不受職業保密約束的實體接受診斷或治療,但取得就診者明確同意轉送或轉送不導致泄露秘密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九條

免除職業保密

以下情況不屬職業保密範圍:

(一)經就診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披露有關事實不損害對維持保密具有利益的其他人;

(二)捍衛醫療人員及就診者的尊嚴、名譽及合法利益是絕對必需的情況;但醫療人員在捍衛上述提及的任何情況時,亦不得披露不必要且未獲得醫療專業委員會事先許可的事實;

(三)傳染病的強制申報。

第三十條

不違反職業保密的預防措施

職業保密義務不妨礙醫療人員採取必需的預防措施,推動或參與為保護人命及健康,尤其是保護居住或身處於就診者所在地點的家庭成員或其他人的生命及健康不可或缺的衛生防禦措施。

第三十一條

參與行政或司法程序

一、在不影響適用的法律規定下,醫療人員如被傳召以該身份作為證人或鑑定人列席於有關當局,其不得就職業保密事宜作出聲明或證言,但屬第二十九條(一)項及(二)項所指情況除外。

二、在上款所指情況下,如醫療人員援引職業保密義務,得要求醫療專業委員會發出聲明,證明所涉行政或司法程序中的保密事宜是不可違反的。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三十二條

疑問及遺漏

與本《道德守則》有關的疑問及遺漏,由醫療專業委員會作出解釋。

第三十三條

補充規定

根據各職業的特殊性,醫療專業委員會可透過從事該等職業的技術規範及指引,詳細規範本職業道德守則的規定。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第006/DSAMA/2021號公開招標)

茲特公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海事及水務局提供機電及供排水系統保養服務”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六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通 告

茲公佈,為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內地形測量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地形測量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上述開考的知識考試(筆試)原訂於本年十月九日舉行,現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發展,為減少人群聚集及減少疾病傳播風險,該知識考試(筆試)延後舉行,新的筆試日期將另行公佈。

敬請准考人留意本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發佈的有關筆試的資訊。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